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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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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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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精神,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 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 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询价及配售 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 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 实施办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 158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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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在 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 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富临精工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1 号文核准。本 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主承销 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富临精工”,股票代码为“300432”,该代码同时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2,0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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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0%。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 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 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 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的中 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

5.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条件、是否在限制参与范围中。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534 日, T-5 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 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只有符合首创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 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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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应于 201534 日( T-5 日) 17:00 前,向主承销商备案核查信息、提交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提交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三)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7.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 年 3 月 5 日(T-4 日,周四)至 2015 年 3 月 6 日(T-3 日,周三)。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 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 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 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 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得低于网 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150 万股,且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即 1,80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 15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8.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网下投资者报价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 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并 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 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

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 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 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 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 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5 年 3 月 9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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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11.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 者为在 2015 年 3 月 9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 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 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 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T-1 日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 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 公告中的“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 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择机 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 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的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 量;

(4)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 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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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 异常情形责令中止的。

15.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3 月 3 日(T-6 日,周二)登载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网 址 www.fulinpm.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2015年3 月3 日
(周二)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关系核查资料
T-5日 2015年3 月4 日
(周三)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关系核查资料截止日(截
止时间为17:00)
T-4日 2015年3 月5 日
(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3日 2015年3 月6 日
(周五)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2日 2015年3 月9 日
(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有效
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5年3 月10 日
(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5年3 月11 日
(周三)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9:30~15:00);网下申购缴款时间
(8: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缴款日(9:15—11:30,13:00—15:00)
T+1日 2015年3 月12 日
(周四)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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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2日 2015年3 月13 日
(周五)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上发行中签率公告》;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2015年3 月16 日
(周一)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T-1日开 始连续三周发布《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每周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的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3,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二)网上、网下初始发行规模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 确定最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并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 。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进行询价申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 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上投资者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的 方式进行定价申购。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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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一)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范围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已开 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

6.若配售对象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3 月 4 日, T-5 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 基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7.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3 月 3 日,T-6 日)为基准日,其在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 值应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 上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 8.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17:00 前,

  • 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方式请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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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 报价处理并予以剔除。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 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予 以剔除,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以上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 2、3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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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 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8.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列示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 的范围”的要求以及根据“三、(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比 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标准及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 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 下投资者资质标准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 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 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均须向首创证 券提交承诺函及信息表。

1.提交材料:机构投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 1 的承诺函和信息表,个人投 资者须提交本公告附件 2 的承诺函和信息表。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及备案的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证明。相关资料模板见本公告附件。附件的 WORD 版本可在首创证券网 站(http://www.sczq.com.cn/)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17:00 前将附件 1 或 附件 2 彩色扫描盖章版和电子版,发送至首创证券指定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富临精工】-IPO-投资者类型-投资 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 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59366158、010-59366156。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 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原件须在 2015 年 3 月 6 日(T-3 日)17:00 前送达首创 证券资本销售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邮编为: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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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 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 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 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 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 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 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的 12:00 前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其基金管理人还必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534 日, T-5 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 金产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

3.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网 下初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申购前首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本公告中“三、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要求,否则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或剔除其报价。投资者应于 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17:00 前, 按照“三、(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 进行电话确认。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 2015 年 3 月 5 日(T-4 日,周四)及 2015 年 3 月 6 日(T-3 日,周五),通过电子平台申购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 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其拟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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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 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 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果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 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800 万股,同 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15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 150 万股的,超出 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6.本次发行股份不设限售锁定期。

7.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在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 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 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 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5 年 3 月 4 日,T-5 日)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其管理的基金产品未能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手续的; 申报数量超过 1,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 1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 求,或者最低变动单位不符合 10 万股的要求;经审查不符合首创证券网下投资 者条件的;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 其他情形。

8.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 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 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 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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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 年 3 月 21 日发布)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 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 1.不符合本次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相关投

  • 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 3.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

  • 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首先按照网 下投资者的拟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拟申 购价格相同,则优先剔除申购数量低的申报;若拟申购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 同的,则优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申报(注:报价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记 录为准);若拟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且申购时间均相同,按以下原则处理:a、非 公募、社保、保险及企业年金产品优先被剔除;b、公募、社保、保险、企业年 金产品中,主承销商将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序号,由大到小 进行剔除。

上述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 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 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 单和有效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 家数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 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13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 T-1 日在《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 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公告的信息还包括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具体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每个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所有网下投资者的报 价统计情况、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等。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 1.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 2.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

  • 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业 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处理违规

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 下情形:

(1)不符合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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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照规定处理违规 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

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 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 100 倍,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40%;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 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回拨前网上投资 者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 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 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 2015 年 3 月 13 日(T+2 日)在《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T 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即为有 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 配售。

1.主承销商将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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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C。

2.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投资者 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向 B 类投资者配售。 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和 10%,A 类和 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A 类和 B 类投 资者的未获配部分及 C 类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 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者配售,并 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 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 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 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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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资本销售部

邮 编:100088 电话:010-59366158/010-59366156 传 真:010-59366280

发行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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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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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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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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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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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符合参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首创证券”“主承销商”) 保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 方界定规则,本公司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首创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 核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 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 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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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首创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 联关系。本公司认真核查,并向首创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 电子 表格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 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所提供的 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 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 任。

附:Excel 电子表格文件 特此确认与承诺!

网下投资者(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21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邮箱
网下投资者类别:□证券(□自营□定向资管计划、特定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基
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专户)□信托□企业年金□保险□财务公司□QFII□其他
一、本公司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名称【如为合伙企业,则需填写GP、LP 信息】
机构投资者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邮箱
网下投资者类别:□证券(□自营□定向资管计划、特定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基
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专户)□信托□企业年金□保险□财务公司□QFII□其他
一、本公司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名称【如为合伙企业,则需填写GP、LP 信息】
工商登记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不提供其他员工信息,除六大类机构投资者之外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其他员工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则
需填写GP、LP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或身份
三、上述关联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关联人的关系
四、本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
所属关联人 工商登记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五、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产品信息【配售对象信息可自行添加,未列示的配售对象视为
未申请,份额持有人及持有比例适用于专户类配售对象,仅限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填写拟参与申购的一
对一、一对多类产品】
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10%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比例(%)
六、其他可能导致配售存在不当行为或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相关资料,如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
姓名/工商登记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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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汇总(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该表无效) 七、汇总(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该表无效) 七、汇总(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该表无效)
编号 姓名/工商登记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网下投资者(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注2:网下投资者如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须提供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 案的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3

附件2:

关于符合参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拟参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首创证券”“主承销商”)保 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 方界定规则,本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首创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核 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 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 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24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人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首创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联 关系。本人向首创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 电子表格文件),并承 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 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 所提供的信息,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原因,导致 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人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附:Excel 电子表格文件

特此确认与承诺!

个人投资者(楷体书写):

个人投资者(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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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自然人投资者)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一、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自然人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自然人投资者住址
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的关系
三、本人控制、参股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的公司、企业、机构和组织
工商登记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与本人的关系
四、其他可能导致配售存在不当行为或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相关资料,如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
自然人姓名/工商登记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六、汇总(必填,如未填或与上述不一致,该表无效)
编号 姓名/工商登记名称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个人投资者(楷体书写):
个人投资者(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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