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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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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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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 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4 人调整为 15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395.50 万股,其中,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至 960.5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00.00 万股不做调整。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6 月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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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6 月9 日,并同意以4.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43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以4.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96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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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6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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