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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in Precision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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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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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楼40-3(首开幸福广场) 邮编:100027

4-6/F,BLOCK A,NO.40 BUILDING, XINGFUCU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7, PRC

电话/ TEL :( 8610 ) 50867666 传真/ FAX :( 8610 ) 50867998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084 号

致: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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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 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13 日-2015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 -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 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四 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 268 号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谭建伟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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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2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4 名,均为截止 2015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股份总数 72,768,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6407%。其他出席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等相关人员。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768,876 股,约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407%。

经验证,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绵 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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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 议案》。

6、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8、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9、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 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10、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 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刘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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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 72,768,876 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 表决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14 年度述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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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付 洋 经办律师: 王 华 鹏

纪 勇 健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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