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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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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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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民國108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 一 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之作 業程序,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以與本公司有 業務往來,或雖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 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為限。
第 三 條: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 係從事資金貸與時,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 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 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 四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五十為限,其中貸與無業務往來 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之總額以 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 度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 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屬關係企業者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二十五為限;其他對象以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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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七條辦理資金貸與時,本公司對 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第 五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 款用途、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營運風險、 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詳細 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 度、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後 據以辦理撥款。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 六 條:本公司資金貸與最長以一年為限;資金貸 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 率。
第 七 條: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 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第五條規定提 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 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 八 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檔 案,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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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 情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 違規人員。
第 十 條: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 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一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 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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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資金貸與 他人明細表,送本公司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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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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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相 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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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資金貸與資訊之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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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子公司資金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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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 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佔本公司淨值 比率計算之。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 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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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民國108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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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 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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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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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票貼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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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 書或保證,包括提供動產或不 動產作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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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 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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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 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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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 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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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 組織為範圍: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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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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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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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 之同業公司或共同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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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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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率辦理背書保證之被投資公 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 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 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二章 作 業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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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 證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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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一.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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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 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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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 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 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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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 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 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 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 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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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 決議,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 五 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 意後為之,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 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 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 六 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先評 估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風險性及 對公司財務狀況與股東權益之影響並備有 評估記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再提送 簽呈敘明背書保證對象、種類、理由及金 額,呈請董事長決行,財務部門並就每月 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列入電腦逐項登 載管制,並列印明細表代替備查簿。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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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之子公司,經辦部門應每季定期重 新評估。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 司印鑑,其保管人員應報經董事會同意, 變更時亦同。保管人員應照公司規定作業 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對國外公司 背書保證時,公司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第 八 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 保證作業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 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外, 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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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公司背書保 證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 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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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上月份為 他公司背書保證明細表,送本公司核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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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 形。
第三章 資訊公開標準及程序
第 十 條:本公司及子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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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資訊之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該子公司有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 本公司為之。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淨值 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 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第十二條: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 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 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 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 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 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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