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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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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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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
目 錄
開會程序 -------------------------------------- 1 議 程 -------------------------------------- 2 報告事項 -------------------------------------- 3 承認事項 -------------------------------------- 11 討論事項 ( 壹 )--------------------------------- 13 選舉事項 -------------------------------------- 20 討論事項 ( 貳 )--------------------------------- 24 附 錄 -------------------------------------- 39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持股明細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 勞相關資訊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 股盈餘之影響 ( 本公司因無編製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 壹 )
六、選舉事項
七、討論事項 ( 貳 )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 ~ 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星期四)上午10 時。 地點:雲林縣斗六市石榴路317 號本公司。 一、報告事項
-
(一)102 年度營業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102 年度決算報告。
二、承認事項
-
(一)為依法提出102 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
(二)為依法提出102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 案。
三、討論事項 ( 壹 )
-
(一)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 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擬修正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條文,如附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請 公決案。
-
四、選舉事項
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將屆滿,請依法改選案。
五、討論事項 ( 貳 )
- (一)為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指派代表人當選本公司 董事之法人股東競業禁止之限制,是否可行?請 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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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情形詳如營業報告書(見 本手冊第4 頁),謹報請 備查。
-
二、監察人查核本公司102 年度決算表冊,依法 提出審查報告書(見本手冊第10 頁),謹報 請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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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 壹、102 年度經營概況
本公司合併財報102 年度營業額477 億5,582 萬 元,較101 年度502 億8,949 萬元,減少25 億3,367 萬元,減少5.0%;稅前利益額26 億5,993 萬元,較 101 年度稅前利益額29 億5,362 萬元,減少2 億 9,369 萬元,減少9.9%。
貳、營運情形
回顧102 年度的外部產業環境與內部經營歷程, 大致沿續101 年度以來情境,全球經濟復甦遲緩,而 國內油電雙漲,營運成本增加,國際原物料價格漲多 跌少,推升通膨,衝擊產業中下游的經營毛利,南韓 及大陸產品低價競爭等,本公司102 年在挑戰中渡 過,稅前利益較101 年度減少9.9%。
參、103 年度經營計畫及展望
茲就本公司各類產品 103 年度,經營計劃及展望 報告如下:
一、化纖織染加工製品:
長纖產品以運動服飾(SPORTSWEAR)、戶外服裝 、 (OUTDOOR) 平價時尚服飾及雨傘用布等織物為 銷售主力,持續朝向機能性和差別化新纖維產品 研發,提高附加價值產品及核心競爭力產品的比 重,如環保素材、細丹尼防絨織物、彈性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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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透濕貼合布等,並力求製程精實、杜絕浪費, 結合SOP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已達成多項績效評核 指標。
台灣廠區持續深化與品牌策略夥伴關係,經營 上以營運平台整合台灣、大陸與越南等三地生產 基地的個別優勢,調配織布、染整產能,發揮三 地研發、購料、生產、銷售等綜效;大陸地區已 轉型為世界市場,以地緣關係拓展內貿、合作外 銷及羽絨時尚市場,全球兩大運動品牌在中國大 陸需求持續成長也有助於提升大陸廠區業績。越 南享有歐盟GSP、東協10加1及日本FORM AJ等關稅 優惠,102年越南廠區銷售及獲利額均成長。103 年越南隆安廠將增資擴建加工廠,新增高防水透 濕及紙印花設備,機動因應少量多樣化產品的開 發,結合集團企業在越南上下游原絲與成衣垂直 整合,採用全球化供應鏈佈局的策略,致力LEAN 精實製程的改善及附加價值提昇,可望樂觀成 長。
展望103年,產銷策略上持續投入客戶需求及 產品研發,由價值創新、差異化來增進產品的競 爭力,深耕品牌廠商策略合作夥伴關係,深化與 主力成衣廠的結盟,強化成衣供應鏈,隨著全球 機能性戶外休閒服飾成長,業績預估優於102年, 並帶動103年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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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胎簾布:
由於部分產能轉開發差異化利基產品於印度等新 興市場有效,及國際匯率因素有利,102年的獲利 額比101年成長。102年歐美需求不振,且大陸簾 布以上下游一貫化的規模優勢競爭,加上東南亞 及韓國東南亞廠同業有關稅互惠,部分客戶轉向 大陸或其他競爭同業採購,本公司積極因應。103 年將適時反應原料的漲跌及匯率,視各地區市場 行情彈性調整報價組合,並耕耘新市場、新客戶 訂單,來增加多元單源;此外,面對東協-印度大陸間的關稅互惠形勢,本公司越南新廠可望就 近供應東協地區的需求,並挽回部份轉向大陸的 客戶。越南廠前段撚織設備已完全到位,103年努 力達成全能生產,同時增資進行第二期的擴建 案。
三、棉紗:
紗支產品轉型規格已朝向少量、多樣、精緻化的 機能紗發展,擴增吸濕發熱系列紗種,提供不同 混紡成品給不同品牌或通路使用,以客製化來豐 富產品別的差異性,提高不同客戶持續下訂的意 願。配合集團企業涼感rayon纖維混紡精梳棉、竹 纖維及吸濕排汗聚酯纖維等,相應發展新產品, 期望逐步替代目前長纖尼龍獨佔的涼感衣市場, 已和台灣MIT著名內衣品牌合作產銷。咖啡炭紗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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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混紡吸濕發熱紗已經流行,再努力襪子及內衣 市場。外銷市場擴展仍以日本市場為主,高濕係 數嫘縈棉-台化品牌Formotex和棉混紡紗的外銷 維持穩定,機能性新合纖紗持續延伸產品線發 展。
四、特殊織物:
抗靜電布開發高階的P210低電阻布料、食品業制 服及歐洲認證抗菌劑AEGIS加工布,少量產能採用 越南聚酯紗導入本公司越南同奈廠生產,以因應 個別客戶的需求,供應東協及歐美無塵衣用布市 場。防火布代工持續平穩成長,加強配合大品牌 客戶的產銷佈局,以鞏固全球代工夥伴的地位。 防彈布積極爭取大品牌客戶1000丹尼的代工訂 單,由客戶轉加工為成品銷往歐洲及東協。內銷 防火布爭取航空用夾克及背心、員警鎮暴服、發 電業防焰工作服、抗電弧衣及新款消防衣市場 等;外銷開發自有品牌BLAZOUT與防火中階混紡布 料。複合材爭取日本保全人員防刺背心及印尼防 刺加防彈之新製程防刺布市場,並開發草綠色預 浸布及配合碳纖開發歐洲及東南亞複合材料市 場。展望103年,由於國際局部區域的領土爭議, 戰備品加強,可望訂單成長。
五、碳纖複合材料:
主要產品有3K運動器材、汽車用碳纖布、12K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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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材、3C用機殼材、12K與纖細型3K以上單向預 浸布、管路補強夾套等,此外,多軸層碳纖布新 產品主動與下游加工廠合作,推展到末端用戶。 102年碳纖板試銷日本,103年再接再厲。
六、塑膠袋:
外銷占94%,主要市場在日本,為配合日本環保減 塑的政策,並避開市場價格競爭,102年新開發超 薄型點斷袋試銷,103年可望擴大銷售量,但日幣 在103年能否停止貶值也是影響獲利的重要因素。 南美洲市場以銷售回收料製的購物袋和點斷袋為 主,102年雖然南美洲景氣不佳而銷售量衰退,但 是調整銷售策略後,預估103年有10%以上的成 長。
七、加油站:
福懋加油站目前105站,名列全台灣五大通路之 一,針對個別站體的經營績效汰弱留強,多年來 獲利穩定。福懋加油站持續推動SOP 、5S、TPM等 站務人員教育訓練,強化服務與管理,已榮獲經 濟部「GSP」優良服務認證。103年3月已經有13站 新設自助加油優惠,將持續增設。此外,加強爭 取月結算契約型的企業用戶,也加強專利洗車機 與副產品的經營,運用B to C的有利通路,配套 銷售休閒生活的副產品,以全方位的服務與零 售,滿足顧客多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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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論
展望103 年,大環境全球經濟復甦的預期稍見樂 觀,但南韓及大陸產品競爭、國際大品牌的動態需 求,台灣產品出口居關稅劣勢、美元升值及日幣貶值 是否引發亞太多國競貶等,使經營上增添了變數與挑 戰。本公司秉承 王創辦人「追根究柢、止於至善」的 崇高訓勉,推動各項改善專案,力求標準化與合理 化;同時,結合兩岸ECFA 與東協10 加1 的國際區域 形勢,加強整合三地五廠,以母廠的平台規劃區域分 工、全球分銷、專業分廠、集中生產,朝向產品高值 化、標準一致化、品牌精緻化等目標努力,並積極研 發新產品,切入利基型的產品與新市場,創造價值, 營造新的綜效。本公司依循「精化本業經營、放眼企 業成長」兩大經營重點,制定「103 經營政策」,即 「創新產品價值、深化策略夥伴、實踐KPI 承諾、杜 絕重工浪費、整合資源綜效、綠色永續企業」,以更 積極改善的作法,在挑戰中實現績效,以達成103 年 度經營目標,為股東締造更大的投資報酬,並贏得供 應鏈的廠商、客戶的持續信賴及社會的敬重。
董事長 : 王文淵 經理人 : 謝式銘 會計主管 : 鄭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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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 准
董事會造送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之議案及 經會計師審核完竣之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經查核完竣,所有決算表冊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 第219 條規定繕具報告,敬請 鑒察。
此 上
本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
李滿春 監察人: 呂勝夫 黃皓堅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3 月 2 1 日
~ ~ 10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 為依法提出102 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102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業 已編製完竣,經103 年第1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漢期會計師及阮呂 曼玉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監察 人審查,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 至9 頁,財 務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5 至37 頁,敬請 承 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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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第二案
案由: 為依法提出102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附件:盈餘分配表(見本手冊第38 頁)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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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 壹 ) 第一案
- 案由: 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 發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 照表,是否可行?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 董事會提 | ||
|---|---|---|
|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一條 |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 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 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 產 。 (以下略) |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 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 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 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 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 及建築、投資性不動 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 備 。 (以下略) |
| 第三條 |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 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 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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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六號所規定者 。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 |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 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項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 :應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 業務者。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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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 第七號所規定者。 五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 資產 估價業務者。 六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七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事之大陸投資。 |
約日、付款日、委託成 交日、過戶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 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 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 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 事之大陸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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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
~ 15 ~
|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 (以下略) |
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 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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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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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二項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機器 設備,董事會得依第 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 前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以下略)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二項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 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 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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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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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而取得不動產。 |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
|
| 第二十 六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 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或 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 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 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 ,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 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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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
|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買賣公債。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器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以下略) |
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買賣公債。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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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 四條 |
(本條新增) | 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 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本公司最近期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 算。 |
註:原第三十四條條次調整為第三十五條,內容不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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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項
案由: 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將屆滿,請依法改選案。
董事會提
-
說明: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係於100 年6 月28 日 經股東常會選任,任期將於本年6 月27 日屆 滿,擬即依規定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選任董 事8 人、獨立董事3 人及監察人3 人,任期3 年,自103 年6 月26 日起至106 年6 月25 日 止。
-
二、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216 條之1 及本公司章 程第18 條之規定,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 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經103 年5 月12 日本公司103 年第2 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董事候選人共8 人,名單如 下:
| 姓 名 | 學 歷 | 經歷 | 持有股數 |
|---|---|---|---|
| 台灣化學纖 維( 股) 公司 代表人 王文淵 |
美國德州 休士頓大 學工業工 程碩士 |
1、曾任台灣化學 纖維公司總經 理 2、現任台塑關係 企業總裁、台 灣化學纖維、 福懋興業、福 懋科技、麥寮 汽電公司董事 長 |
630,022,431 |
~ 20 ~
| 鎧福興業 ( 股) 公司代 表人謝式銘 |
工專結業 | 1、曾任裕源紡織 公司董事長 2、現任福懋科技 公司副董事 長、福懋興業 公司總經理 |
113,000 |
|---|---|---|---|
| 台灣化學纖 維( 股) 公司 代表人 洪福源 |
中原大學 化工系 |
1、曾任台灣化學 纖維公司副總 經理 2、現任台灣化學 纖維公司總經 理 |
630,022,431 |
| 台灣化學纖 維( 股) 公司 代表人 黃棟騰 |
台北工專 化工科 |
1、曾任台灣化學 纖維公司資深 副總經理 2、現任台灣化學 纖維公司執行 副總經理 |
630,022,431 |
| 台灣化學纖 維( 股) 公司 代表人 蔡天玄 |
逢甲大學 紡織系 |
1、曾任福懋興業 公司協理 2、現任福懋興業 公司副總經理 |
630,022,431 |
| 台灣化學纖 維( 股) 公司 代表人 李敏章 |
逢甲大學 紡織系 |
1、曾任福懋興業 公司協理 2、現任福懋興業 公司副總經理 |
630,022,431 |
| 黃明堂 | 中興大學 化學系 |
1、曾任福懋興業 公司協理 2、現任福懋興業 公司副總經理 |
145,747 |
| 謝明德 | 光武工專 機械科 |
1、曾任裕源紡織 公司總經理 |
15,548,068 |
~ 21 ~
| 2 、現任裕源紡 織、順晉實 業公司董事 長 |
2 、現任裕源紡 織、順晉實 業公司董事 長 |
||||||
|---|---|---|---|---|---|---|---|
| 獨立董事候選人共3 | 人,名單如下: | 持有 股數 0 0 0 |
|||||
|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持有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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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優 | 政治大學企管 碩士 |
1、曾任財團法人中央廣 播電台董事長、台灣 電視公司總經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工商時 報副社長 2、現任台塑石化、福懋 科技及達能科技公司 獨立董事 |
0 | ||||
| 王弓 | 美國麻省理工 學院博士 |
1、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委員、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局長 2、現任中國科技大學講 座教授、佳世達科 技、台灣化學纖維及 福懋科技公司獨立董 事 |
0 | ||||
| 盧銘偉 | 台灣大學會計 系 中國上海財經 大學管理學碩 士 |
1、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領組 2、現任郭家琦會計師事 務所會計師、至興精 機、眾達科技及福懋 科技公司獨立董事 |
0 |
~ 22 ~
監察人候選人共 3 人,名單如下:
| 姓 名 | 學 歷 | 經歷 | 持有股數 |
|---|---|---|---|
| 峰星投資 (股) 公司代 表人呂勝夫 |
淡水工商 專會統科 |
1 、曾任台灣化學纖 維公司主任 2 、現任台灣化學纖 維公司副總經理 |
916,880 |
| 財團法人彰 化縣私立賴 樹旺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代表 人李滿春 |
政治大學 會計碩士 |
1 、曾任審計部台灣 省審計處審計員 2 、現任李滿春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 師、賴樹旺基金 會執行長、逢甲 大學及靜宜大學 會計系兼任講師 |
4,151,942 |
| 黃皓堅 | 逢甲大學 機械系 |
1 、曾任福懋興業公 司協理 2 、現任福懋興業公 司監察人 |
138,365 |
選舉結果:
~ 23 ~
討論事項 ( 貳 ) 第一案
案由: 為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指派代表人當選本公司董 事之法人股東競業禁止之限制,是否可行?請 公決 案。
董事會提
-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 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 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另依經濟部89 年4 月24 日商89206938 號函解 釋,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 條第2 項規定,指 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時,其指派之代表人及該法 人股東均應受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始符合公司 法第209 條規定之意旨。
-
三、本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所選出之新任董事及指派 代表人當選董事之法人股東,如有公司法第209 條之競業禁止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 提下,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自該董事就任起解除 該董事及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之法人股東競業禁 止之限制。
-
( 宣讀董事及法人股東從事競業行為之相關訊息 )
決議:
~ 24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 102 | 年 | 度 | 101 | 年 | 度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 | $ | 47,755,823 | 100 | $ | 50,289,486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六)(二十 | ||||||||
| 三)(二十四) | ( | 43,186,585)( | 91)( | 45,569,696)( | 90) | |||||
| 5900 | 營業毛利 | 4,569,238 | 9 | 4,719,790 | 10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三)(二 | |||||||||
| 十四)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735,661)( | 4)( | 1,695,127)(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766,888)( | 1)( | 741,714)( | 2)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48,399) | - ( | 47,108) |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2,550,948)( | 5)( | 2,483,949)( | 5) | ||||
| 6900 | 營業利益 | 2,018,290 | 4 | 2,235,841 | 5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一) | 319,315 | 1 | 1,028,042 | 2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二) | 259,046 | - ( | 225,231) | -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五) | ( | 215,881) | - ( | 243,992)( | 1)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 | 六(八) | ||||||||
| 合資損益之份額 | 279,162 | 1 | 158,961 |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41,642 | 2 | 717,780 | 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659,932 | 6 | 2,953,621 | 6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六) | ( | 482,956)( | 1)( | 381,208)( | 1)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2,176,976 | 5 | $ | 2,572,413 | 5 |
(續 次 頁)
~ 25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 102 | 年 | 度 | 101 | 年 | 度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六(十九) | ||||||||||
| 83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算之兌換差額 | $ | 164,919 | - | ($ | 159,666) | - | |||||
| 83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 ||||||||||
| 評價損失 | ( | 1,101,495)( | 2) | ( | 2,933,219)( | 6)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 | ||||||||||
| 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 |||||||||||
| 額 | ( | 10,963) | - | ( | 91,654) | - | |||||
| 8500 | 本期綜合利益(損失)總額 | $ | 1,229,437 | 3 | ($ | 612,126)( | 1)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2,129,053 | 5 | $ | 2,465,000 | 5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47,923 | - | 107,413 | - | ||||||
| $ | 2,176,976 | 5 | $ | 2,572,413 | 5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1,181,234 | 3 | ($ | 699,099)( | 1)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48,203 | - | 86,973 | - | ||||||
| $ | 1,229,437 | 3 | ($ | 612,126)( | 1) | ||||||
| 稅 | 前 稅 |
後 | 稅 | 前 稅 |
後 | ||||||
| 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七) | ||||||||||
| 9710 |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 $ | 1.58 $ |
1.29 | $ | 1.75 $ |
1.53 | ||||
| 9720 | 非控制權益 | ( | 0.13 )( | 0.02 )( | 0.22 )( | 0.06 | ) | ||||
| 9750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 | ||||||||||
| 之本期淨利 | $ | 1.45 $ |
1.27 | $ | 1.53 $ |
1.47 | |||||
| 假設子公司對本公司股票之投資不視為庫藏股票時之擬製資料: | |||||||||||
|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 $ | 1.58 $ |
1.29 | $ | 1.75 $ |
1.53 | |||||
| 非控制權益 | ( | 0.14)( | 0.03 )( | 0.22 )( | 0.07 | )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 | |||||||||||
| 之本期淨利 | $ | 1.44 $ |
1.26 | $ | 1.53 $ |
1.46 |
董事長:王文淵 經理人:謝式銘
會計主管:鄭宏寧
~ 26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 1 | 0 | 2 | 年 | 度 | 1 0 | 1 年 | 度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九) | $ | 33,133,715 | 100 | $ | 34,699,313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六)(二十 | |||||||||||
| 二)(二十三) | ( | 29,630,568)( | 89) | ( | 31,406,826)( | 90) | |||||||
| 5900 | 營業毛利 | 3,503,147 | 11 | 3,292,487 | 10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二)(二 | ||||||||||||
| 十三)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498,871)( | 5) | ( | 1,507,265)( | 5)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458,059)( | 1) | ( | 466,195)( | 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1,956,930)( | 6) | ( | 1,973,460)( | 6)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546,217 | 5 | 1,319,027 | 4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 | 314,339 | 1 | 1,003,717 | 3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一) | 9,432 | - | ( | 182,499)(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四) | ( | 116,070) | - | ( | 111,138) | -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 六(八) | |||||||||||
|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 | |||||||||||||
| 之份額 | 676,394 | 2 | 548,050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884,095 | 3 | 1,258,130 | 3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430,312 | 8 | 2,577,157 | 7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五) | ( | 301,259)( | 1) | ( | 112,157) | -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2,129,053 | 7 | $ | 2,465,000 | 7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3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算之兌換差額 | $ | 150,596 | - | ($ | 245,890)( | 1) | |||||||
| 83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 ||||||||||||
| 評價損失 | ( | 1,098,415)( | 3) | ( | 2,918,208)( | 8) | |||||||
| 8500 | 本期綜合利益(損失)總額 | $ | 1,181,234 | 4 | ($ | 699,098)( | 2) | ||||||
| 稅 | 前 稅 |
後 | 稅 | 前 稅 |
後 | ||||||||
| 9750 | 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 | $ | 1.45 $ |
1.27 | $ | 1.53 $ |
1.47 | ||||||
| 假設子公司對本公司股票之投資不視為庫藏股票時之擬制資料: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1.44 $ |
1.26 | $ | 1.53 $ |
1.46 |
董事長:王文淵
經理人:謝式銘
會計主管:鄭宏寧
~ 27 ~
| 1100 1110 1125 1150 1160 1170 1180 1200 130X 1410 1470 11XX 1523 1543 1550 1600 1840 1900 15XX 1XXX |
資 產 | 資 產 | 資 產 | 資 產 |
|---|---|---|---|---|
| 附註 六(一) 六(二) 六(三) 六(四) 七 六(五) 七 七 六(六)及 八 八 六(三) 六(七) 六(八) 六(九)及 八 六(二十 六) 六(十) |
10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額 % $ 3,064,945 4 1,352 - 1,422,657 2 101,000 - 6,963 - 3,760,435 5 1,036,415 1 266,519 - 7,362,831 10 197,527 - 660,737 1 17,881,381 23 30,486,495 40 353,144 - 7,551,755 10 19,014,371 25 639,217 1 692,017 1 58,736,999 77 $ 76,618,380 100 (續 次 頁) |
|||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應收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 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
~ 28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1 月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102 | 年 12 月 | 31 | 日 | 101 | 年 12 月 | 31 | 日 | 1 0 | 1 年 1 月 1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一) | $ | 3,706,477 | 5 | $ | 2,838,126 | 4 | $ | 3,614,651 | 4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二) | 1,249,862 | 2 | 399,940 | - | 980,799 | 1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六(十三) | |||||||||||||
| 金融負債-流動 | 704 | - | 4,827 | - | 2,160 | -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72,069 | - | 157,144 | - | 195,081 | - | ||||||||
| 2160 | 應付票據-關係人 | 七 | 218,650 | - | 519,500 | 1 | 535,486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032,409 | 1 | 1,244,089 | 2 | 1,668,262 | 2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1,491,693 | 2 | 1,548,227 | 2 | 1,012,664 | 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七 | 1,309,490 | 2 | 1,605,080 | 2 | 1,529,256 | 2 | |||||||
| 2230 | 當期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
| 六) | 307,292 | 1 | 251,847 | - | 384,502 | 1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十四) | 240,159 | - | 930,092 | 1 | 1,573,902 | 2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9,728,805 | 13 | 9,498,872 | 12 | 11,496,763 | 14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四) | 10,085,653 | 13 | 10,378,958 | 14 | 12,174,313 | 14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
| 六) | 55,383 | - | - | - | - | -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五) | 2,538,454 | 3 | 2,480,859 | 3 | 2,430,061 | 3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2,679,490 | 16 | 12,859,817 | 17 | 14,604,374 | 1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22,408,295 | 29 | 22,358,689 | 29 | 26,101,137 | 31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六(十六) | 16,846,646 | 22 | 16,846,646 | 22 | 16,846,646 | 20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七) | ||||||||||||||
| 3200 | 資本公積 | 98,898 | - | 2,032 | - | 2,032 |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 | ||||||||||||||
| 八)(二十 | |||||||||||||||
| 六)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943,868 | 8 | 5,702,892 | 8 | 5,495,057 | 7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26,534 | - | 279,088 | - | 255,779 | -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3,535,764 | 5 | 3,379,798 | 4 | 3,167,539 | 4 | ||||||||
| 其他權益 | 六(十九) | ||||||||||||||
| 3400 | 其他權益 | 24,519,105 | 32 | 25,466,924 | 33 | 28,631,023 | 34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六) | ( | 23,423) | - ( | 26,488) | - | ( | 26,488) | -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合計 | 51,247,392 | 67 | 51,650,892 | 67 | 54,371,588 | 65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2,962,693 | 4 | 3,065,985 | 4 | 3,224,370 | 4 | ||||||||
| 3XXX | 權益總計 | 54,210,085 | 71 | 54,716,877 | 71 | 57,595,958 | 69 | ||||||||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期後事項 | 十一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76,618,380 | 100 | $ | 77,075,566 | 100 | $ | 83,697,095 | 100 | ||||||
| 董事長:王文淵 | 經理人:謝式銘 | 會 | 計 | 主 | 管 | :鄭宏寧 |
會計主管:鄭宏寧
~ 29 ~
| 1100 1110 1125 1150 1160 1170 1180 1200 130X 1410 1470 11XX 1523 1543 1550 1600 1760 1840 1900 15XX 1XXX |
資 產 | 資 產 | 資 產 | 資 產 |
|---|---|---|---|---|
| 附註 | 102 年 12 月 31 日 金 額 % $ 1,226,867 2 904 - 1,401,093 2 76,796 - 6,963 - 2,344,288 4 228,931 - 237,920 1 4,250,515 6 75,623 - 179,731 - 10,029,631 15 30,437,832 44 253,621 - 18,770,110 27 7,891,096 12 445,037 1 477,551 1 110,299 - 58,385,546 85 $ 68,415,177 100 (續 次 頁) |
|||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應收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 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
六(一) 六(二) 六(三) 六(四) 七 六(五) 七 六(六) 六(三) 六(七) 六(八) 六(九)及 八 七 六(二十 五) |
~ 30 ~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 司 | |||||||||
|---|---|---|---|---|---|---|---|---|---|---|---|---|---|---|---|
| 個 體 | 資 產 負 債 表 | ||||||||||||||
| 民國102 年12 | 月31 | 日及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1 月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2 | 年 12 月 31 | 日 | 101 | 年 12 月 | 31 | 日 | 1 0 | 1 年 1 月 1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 | $ | 290,000 | 1 | $ | 11,774 | - | $ | 89,996 | -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一) | 1,249,863 | 2 | 249,946 | 1 | - | -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六(十二) | |||||||||||||
| 金融負債-流動 | - | - | 4,828 | - | 1,014 | -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49,525 | - | 137,067 | - | 163,744 | - | ||||||||
| 2160 | 應付票據-關係人 | 七 | 218,650 | - | 519,500 | 1 | 535,484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436,944 | 1 | 606,359 | 1 | 933,795 | 2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1,388,975 | 2 | 1,374,386 | 2 | 894,875 | 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790,869 | 1 | 883,796 | 1 | 777,770 | 1 | ||||||||
| 2230 | 當期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
| 五) | 215,466 | - | 129,595 | - | 189,252 |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89,871 | - | 238,976 | - | 200,352 |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830,163 | 7 | 4,156,227 | 6 | 3,786,282 | 5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9,800,000 | 14 | 8,400,000 | 12 | 9,200,663 | 13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
| 五) | 54,451 | - | 2,599 | - | 3,087 | -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四) | 2,483,171 | 4 | 2,420,594 | 4 | 2,369,337 | 4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2,337,622 | 18 | 10,823,193 | 16 | 11,573,087 | 1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7,167,785 | 25 | 14,979,420 | 22 | 15,359,369 | 22 | ||||||||
| 權益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6,846,646 | 25 | 16,846,646 | 25 | 16,846,646 | 24 | ||||||||
| 資本公積 | 六(十六) | ||||||||||||||
| 3200 | 資本公積 | 98,898 | - | 2,032 | - | 2,032 |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七)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943,868 | 9 | 5,702,892 | 9 | 5,495,057 | 8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26,534 | - | 279,088 | - | 255,779 | -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3,535,764 | 5 | 3,379,798 | 5 | 3,167,539 | 5 | ||||||||
| 其他權益 | 六(十八) | ||||||||||||||
| 3400 | 其他權益 | 24,519,105 | 36 | 25,466,924 | 39 | 28,631,022 | 4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 | 23,423) | - ( | 26,488) | - | ( | 26,488)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51,247,392 | 75 | 51,650,892 | 78 | 54,371,587 | 78 | ||||||||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68,415,177 | 100 | $ | 66,630,312 | 100 | $ | 69,730,956 | 100 | ||||||
| 董事長:王文淵 | 經理人:謝式銘 | 會計主管:鄭宏寧 |
~ 31 ~
| ~32~ | 101 年度 101 年1 月1 日餘額 100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未分配 盈餘 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合併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101 年12 月31 日餘額 102 年度 102 年1 月1 日餘額 101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未分配 盈餘 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未依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產生 之權益變動數 處分庫藏股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合併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102 年12 月31 日餘額 |
附 註 |
歸 | 屬 | 屬 | 於 | 於 | 於 | 福 母 |
福 | 福 | 懋 興 業 | 懋 興 業 | 懋 興 業 | 主 | 之 | 權 | 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非控制權益 權 益 總 額 $ 3,224,370 $ 57,595,958 - - - - - - - ( 2,021,597 ) 107,413 2,572,413 ( 20,440 ) ( 3,184,539 ) ( 245,358 ) ( 245,358 ) $ 3,065,985 $ 54,716,877 $ 3,065,985 $ 54,716,877 - - - - - - - ( 1,684,665 ) 47,923 2,176,976 - 89,847 - 10,084 280 ( 947,539 ) ( 151,495 ) ( 151,495 ) $2,962,693 $ 54,210,085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非控制權益 權 益 總 額 $ 3,224,370 $ 57,595,958 - - - - - - - ( 2,021,597 ) 107,413 2,572,413 ( 20,440 ) ( 3,184,539 ) ( 245,358 ) ( 245,358 ) $ 3,065,985 $ 54,716,877 $ 3,065,985 $ 54,716,877 - - - - - - - ( 1,684,665 ) 47,923 2,176,976 - 89,847 - 10,084 280 ( 947,539 ) ( 151,495 ) ( 151,495 ) $2,962,693 $ 54,210,085 |
|
|---|---|---|---|---|---|---|---|---|---|---|---|---|---|---|---|---|---|---|---|---|---|
普通股股本 |
資 | 本 公 |
積 | 保 留 盈 餘 |
其 他 |
權 益 |
庫藏股票 | 總 計 |
|||||||||||||
| 資本公 積-庫 藏股票 交 易 |
資本公 積-受 贈資產 |
資本公 積-採 用權益 法認列 關聯企 業及合 資股權 淨值之 變動數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特別盈餘 公 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未實 現 損 益 |
||||||||||||||
| 六(十八) 六(十八) 六(十九) 六(十八) 六(十八) 六(八) 六(十六) 六(十九) |
$ 16,846,646 - - - - - - - $ 16,846,646 $ 16,846,646 - - - - - - - - - $16,846,646 |
$ - - - - - - - - $ - $ - - - - - - - 7,019 - - $ 7,019 |
$ 2,032 - - - - - - - $ 2,032 $ 2,032 - - - - - - - - - $2,032 |
$ - - - - - - - - $ - $ - - - - - - 89,847 - - - $ 89,847 |
$ 5,495,057 207,835 - - - - - - $ 5,702,892 $ 5,702,892 240,976 - - - - - - - - $ 5,943,868 |
$ 255,779 - 708,034 ( 684,725 ) - - - - $ 279,088 $ 279,088 - 492,390 ( 444,944 ) - - - - - - $ 326,534 |
$ 3,167,539 ( 207,835 ) ( 708,034 ) 684,725 ( 2,021,597 ) 2,465,000 - - $ 3,379,798 $ 3,379,798 ( 240,976 ) ( 492,390 ) 444,944 ( 1,684,665 ) 2,129,053 - - - - $ 3,535,764 |
$ - - - - - - ( 245,890 ) - ($ 245,890 ) ($ 245,890 ) - - - - - - - 150,596 - ($ 95,294 ) |
$ 28,631,023 - - - - - ( 2,918,209 ) - $ 25,712,814 $ 25,712,814 - - - - - - - ( 1,098,415 ) - $24,614,399 |
($ 26,488 ) - - - - - - - ($ 26,488 ) ($ 26,488 ) - - - - - - 3,065 - - ($23,423 ) |
$ 54,371,588 - - - ( 2,021,597 ) 2,465,000 ( 3,164,099 ) - $ 51,650,892 $ 51,650,892 - - - ( 1,684,665 ) 2,129,053 89,847 10,084 ( 947,819 ) - $ 51,247,392 |
$ 3,224,370 - - - - 107,413 ( 20,440 ) ( 245,358 ) $ 3,065,985 $ 3,065,985 - - - - 47,923 - - 280 ( 151,495 ) $2,962,693 |
$ 57,595,958 - - - ( 2,021,597 ) 2,572,413 ( 3,184,539 ) ( 245,358 ) $ 54,716,877 $ 54,716,877 - - - ( 1,684,665 ) 2,176,976 89,847 10,084 ( 947,539 ) ( 151,495 ) $ 54,210,085 |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鄭宏寧
經理人:謝式銘
| ~33~ | 101 年度 101 年1 月1 日餘額 100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未分配盈 餘 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01 年12 月31 日餘額 102 年度 102 年1 月1 日餘額 101 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未分配盈 餘 現金股利 未依持股比率認購新股產生之 權益變動數 處分庫藏股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02 年12 月31 日餘額 |
附 註 |
普通股股本 |
資 | 本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留 盈 餘 |
留 盈 餘 |
其 他 |
權 益 |
單位:新台幣仟元 庫 藏 股 票 權 益 總 額 ($ 26,488 ) $ 54,371,587 - - - - - - - ( 2,021,597 ) - 2,465,000 - ( 3,164,098 ) ($ 26,488 ) $ 51,650,892 ($ 26,488 ) $ 51,650,892 - - - - - - - ( 1,684,665 ) - 89,847 3,065 10,084 - 2,129,053 - ( 947,819 ) ($ 23,423 ) $51,247,392 |
單位:新台幣仟元 庫 藏 股 票 權 益 總 額 ($ 26,488 ) $ 54,371,587 - - - - - - - ( 2,021,597 ) - 2,465,000 - ( 3,164,098 ) ($ 26,488 ) $ 51,650,892 ($ 26,488 ) $ 51,650,892 - - - - - - - ( 1,684,665 ) - 89,847 3,065 10,084 - 2,129,053 - ( 947,819 ) ($ 23,423 ) $51,247,392 |
|||||
|---|---|---|---|---|---|---|---|---|---|---|---|---|---|---|---|---|---|---|---|
| 公 積 |
保 | ||||||||||||||||||
| 資本公積 -庫藏股 票 交 易 |
資本公積- 受 贈 資 產 |
資本公積-採用權益 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 資股權淨值之變動數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未實 現 損 益 |
||||||||||||
|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七) 六(八) 六(十五) 六(十八) |
$ 16,846,646 - - - - - - $16,846,646 $ 16,846,646 - - - - - - - - $16,846,646 |
$ - - - - - - - $ - $ - - - - - - 7,019 - - $7,019 |
$ 2,032 - - - - - - $ 2,032 $ 2,032 - - - - - - - - $ 2,032 |
$ - - - - - - - $ - $ - - - - - 89,847 - - - $ 89,847 |
$ 5,495,057 207,835 - - - - - $ 5,702,892 $ 5,702,892 240,976 - - - - - - - $5,943,868 |
$ 255,779 - 708,034 ( 684,725 ) - - - $ 279,088 $ 279,088 - 492,390 ( 444,944 ) - - - - - $ 326,534 |
$ 3,167,539 ( 207,835 ) ( 708,034 ) 684,725 ( 2,021,597 ) 2,465,000 - $ 3,379,798 $ 3,379,798 ( 240,976 ) ( 492,390 ) 444,944 ( 1,684,665 ) - - 2,129,053 - $3,535,764 |
$ - - - - - - ( 245,890 ) ($ 245,890 ) ($ 245,890 ) - - - - - - - 150,596 ($ 95,294 ) |
$ 28,631,022 - - - - - ( 2,918,208 ) $25,712,814 $ 25,712,814 - - - - - - - ( 1,098,415 ) $24,614,399 |
($ 26,488 ) - - - - - - ($ 26,488 ) ($ 26,488 ) - - - - - 3,065 - - ($ 23,423 ) |
$ 54,371,587 - - - ( 2,021,597 ) 2,465,000 ( 3,164,098 ) $ 51,650,892 $ 51,650,892 - - - ( 1,684,665 ) 89,847 10,084 2,129,053 ( 947,819 ) $51,247,392 |
註:民國101 年及102 年度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已分別於民國101 年及102 年度之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鄭宏寧
經理人:謝式銘
| 福 懋 興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 子 公 | 子 公 | 司 | ||
|---|---|---|---|---|---|---|---|---|
| 合 併 | 現 金 | 流 量 表 | ||||||
|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2 | 年 度 | 101 |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合併稅前淨利 | $ | 2,659,932 | $ | 2,953,621 |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呆帳費用 | 六(五) | 5,020 | 1,783 | |||||
| 折舊費用 | 六(九)(二十三) | 3,981,235 | 4,862,040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五) | 215,881 | 243,992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一) | ( | 16,661 ) | ( | 6,575 ) | |||
|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利益) | 六(二) | 12,212 | ( | 16,945 ) | ||||
|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損失 | 六(十三) | ( | 449 ) | 3,669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 | 六(八) | ( | 279,161 ) | ( | 158,961 ) | |||
| 取得權益法認列之現金股利 | 六(八) | 32,898 | 21,932 | |||||
| 處分投資利益 | ( | 93,104 ) | - | |||||
|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損失 | ( | 93,687 ) | 943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淨變 | 六(二) | |||||||
| 動數 | 3,675 | 1,001 | ||||||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四) | 155,547 | ( | 7,731 ) | ||||
|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 七 | 7,661 | 3,591 | |||||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 | 272,426 | ( | 155,855 )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七 | 309,439 | 64,449 | |||||
| 其他應收款 | 七 | ( | 47,511 ) | 182,763 | ||||
| 存貨 | 六(六) | ( | 248,822 ) | 739,694 | ||||
| 預付款項 | 158,985 | 566,293 | ||||||
| 其他流動資產 | 八 | ( | 162,157 ) | ( | 142,734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淨變 | 六(十三) | |||||||
| 動數 | ( | 3,674 ) | ( | 1,001 ) | ||||
| 應付票據 | 14,925 | ( | 37,937 ) | |||||
| 應付票據-關係人 | 七 | ( | 300,850 ) | ( | 15,986 ) | |||
| 應付帳款 | ( | 211,680 ) | ( | 424,173 )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 | 56,534 ) | 535,563 | ||||
| 其他應付款 | 七 | ( | 325,068 ) | ( | 10,178 ) | |||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十四) | ( | 46,893) | 79,503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5,943,585 | 9,282,761 | ||||||
| 收取之利息 | 16,661 | 6,575 | ||||||
| 支付之利息 | ( | 216,579 ) | ( | 246,579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六(二十六) | ( | 258,134) | ( | 384,861)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5,485,533 | 8,657,896 | ||||||
| (續 次 頁) |
~ 34 ~
| 福 懋 興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 子 公 | 子 公 | 司 | |||
|---|---|---|---|---|---|---|---|---|
| 合 併 現 金 | 流 量 表 | |||||||
|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2 | 年 度 | 101 | 年 度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 | 655,552 | $ | - | ||||
| 長期股權投資增加 | ( | 3,528,714 ) ( | 800,643 ) | |||||
|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 六(二十八) | ( | 1,579,873 ) ( | 1,098,375 ) | ||||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127,236 | 2,825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38,619 | 113,650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4,187,180 ) ( | 1,782,543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 六(十一) | 868,351 | ( | 776,525 )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減少) | 六(十二) | 849,922 | ( | 580,859 ) | ||||
| 償還長期借款 | ( | 12,451,758 ) ( | 15,559,182 ) | |||||
| 長期借款增加數 | 11,510,000 | 13,057,272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57,595 | 50,798 | ||||||
| 支付現金股利-非控制權益 | ( | 151,495 ) ( | 245,358 ) | |||||
| 支付現金股利 | 六(十八) | ( | 1,684,665 ) ( | 2,021,597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002,050 ) ( | 6,075,451 ) | |||||
| 匯率影響數 | 53,886 | 102,443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350,189 | 902,34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714,756 | 1,812,41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3,064,945 | $ | 2,714,756 |
經理人:謝式銘
會計主管:鄭宏寧
董事長:王文淵
~ 35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附註 | 102 | 年 度 | 101 | 年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2,430,312 | $ | 2,577,157 |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 六(九)及七 | 926,942 | 1,202,837 | |||
| 利息費用 | 116,070 | 111,138 | ||||
| 利息收入 | ( | 2,382 ) | ( | 3,787 ) | ||
|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利益) | 六(二) | 12,212 | ( | 15,220 ) | ||
|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損失 | 六(十二) | ( | 2,655 ) | 4,815 | ||
| 取得權益法認列之現金股利 | 六(八) | 323,362 | 494,383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六(八) | ( | 676,394 ) | ( | 548,050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 | 9,671 ) | ( | 12,207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淨變 | 六(二) | |||||
| 動數 | 2,173 | 1,001 | ||||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四) | 101,448 | 16,134 | |||
|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 七 | 7,661 | 3,591 | |||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五) | 251,984 | ( | 122,778 )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七 | 41,640 | ( | 26,331 ) | ||
| 其他應收款 | 147,992 | ( | 140,700 ) | |||
| 存貨 | 六(六) | 41,120 | 544,274 | |||
| 預付款項 | 65,604 | 398,423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05,815 | 10,833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淨變 | 六(十二) | |||||
| 動數 | ( | 2,173 ) | ( | 1,001 ) | ||
| 應付票據 | 12,458 | ( | 26,677 ) | |||
| 應付票據-關係人 | 七 | ( | 300,850 ) | ( | 15,984 ) | |
| 應付帳款 | ( | 169,415 ) | ( | 327,436 )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14,589 | 479,511 | |||
| 其他應付款 | ( | 93,704 ) | 109,500 | |||
| 其他流動負債 | ( | 51,139) | 41,320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292,999 | 4,754,746 | ||||
| 收取之利息 | 2,382 | 3,787 | ||||
| 支付之利息 | ( | 115,022 ) | ( | 114,612 ) | ||
| 支付所得稅 | ( | 140,467 ) | ( | 158,388 )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62,577 | 51,257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102,469 | 4,536,790 | ||||
| (續 次 頁) |
~ 36 ~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長期股權投資增加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含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變動數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長期借款增加數 償還長期借款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附註 |
|---|---|
經理人:謝式銘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鄭宏寧
~ 37 ~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02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項 目 | 金 額 |
|---|---|---|
| 可供分配數: 1‧上期未分配盈餘 減:採用IFRSs 對保留盈餘影響數(說明5) 加:投資收益實現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2‧本期稅後純益 合 計 分配項目: 1‧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按稅後10%) 2‧提列特別公積 3‧股息及紅利分配現金(每股1.0 元) 4‧未分配盈餘轉下年度 合 計 |
2,355,941,532 -949,228,631 291,025,726 2,129,053,173 |
|
| 3,826,791,800 | ||
| 212,905,317 608,754,571 1,684,664,637 1,320,467,275 |
||
| 3,826,791,800 | ||
| 說 明 |
1‧本公司登記資本額16,846,646,370 元,參加分配股數 1,684,664,637 股。 2‧本年度擬定股利1.0 元/股(股息0.78 元/股,紅利0.22 元/ 股),全數發放現金。 3‧本次股利分配係利用87 年度以後之盈餘分配。 4‧員工紅利:2,314,832 元、董監酬勞:1,157,416 元。 5‧有關自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保留 盈餘調整數調整細項資訊,請參閱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 附註「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項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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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
(103)財審報字第13003378號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及1 月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綜合損 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 見。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其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 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 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 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公司民國102 年 12 月31 日、101 年12 月31 日及1 月1 日之資產(含採權益 法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台幣12,528,188 仟元、新台幣 8,265,439 仟元及新台幣6,648,275 仟元,各占合併資產總額 16.35%及10.72%、7.94%,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之綜合損益(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 損益之份額及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 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565,923 仟元及新台幣138,627 仟 元,各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46.03%及(22.65)%。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 獲取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 計,暨評估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
~ 39 ~
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 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1 年12 月31 日、1 月1 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102 年及10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 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2 年度及101 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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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期
會計師
阮呂曼玉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 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58257 號
==> picture [257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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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
(103)財審報字第13003077號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2月31日及民國101年12 月31日、1月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2年及101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之編 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 上開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如財務報告附註六(八)所述,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度及101年度部分採權益法 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暨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該 等被投資公司所委任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予以評價及 揭露,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告。民國102年及101年 度依據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認列 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526,640仟元及304,922仟元,截至 民國102年12月31日、民國101年12月31日及1月1日止,其相 關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0,691,986仟元、 6,457,927仟元及5,410,392仟元。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 獲取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 計,暨評估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 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 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12 月31 日及民國101
~ 41 ~
年12 月31 日、1 月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2 年及101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漢期
會計師
==> picture [65 x 1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 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582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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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國102 年6 月27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
一
-
第 條: 本公司依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 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生產「尼龍多富達布、聚酯布」銷售。
-
二、 生產「傘骨槽骨」、「輪胎簾布」銷售。
-
三、高分子聚合物製品及其相關製品之製造加工與銷 售。
-
四、棉紗、人造棉紗、合成纖維紗、混紡紗、織布、 染整、成衣、被單、床單等及其相關製品之製造 加工與銷售。
-
五、防護性織品器材之生產銷售,包括: 1. 防彈背 心、夾克、防彈頭盔、防彈盾牌、防彈面罩、耐 磨布、複合材料製品(運動器材、釣具)。 2. 工 業用工作服 ,如耐酸耐鹼、耐火、耐高溫等織物 製品及使用上列織物再加工產品,如消防衣、鍋 爐防熱衣、化學工業用工作衣。 3. 無塵室用品 (無菌衣、手術衣、醫療包布、抗靜電衣)、無 塵衣物。
-
六、電腦資訊軟體服務及資訊、通訊相關軟硬體產品 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銷售。
-
七、觀光遊樂區、兒童樂園、公園、露營區、游泳 池、溜冰場、動物園及綜合運動場之經營及水上 育樂運動器材、遊艇之出租業務。
~ 43 ~
八、旅館業務之經營及附設餐廳業務。
- 九、土產品、手工藝品、雜貨、百貨、服飾之買賣。 十、國內外各種文化藝術表演節目之代理、製作。
-
十一、經營加油站以供售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 油產品。兼營汽、機車之潤滑油脂、簡易保養、 洗車、汽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設置自 動販賣機及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
十二、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 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雲林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 在其他地點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 理。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並得為有關事業間之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億肆仟陸 佰陸拾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元整,分為壹拾陸億捌 仟肆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參拾柒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元整,全額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其有變更 時亦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利或行使其他一切 權利時,均以所存本公司之印鑑為憑。股東印鑑 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持
~ 44 ~
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及其 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 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於 次日生效。前項更換新印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 訊方式辦理時,自然人股東另須檢附戶政事務所 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函。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 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二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 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 會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 時依法召集之,並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各股東。 股東會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 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 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四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股東每持有一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 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
~ 45 ~
此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 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於本公司。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三人,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及監察人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 額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計 算遵照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之提名 及選任方式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 及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並參照同業通常支給之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 46 ~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九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會補選 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二十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 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第廿一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常務董事三人,再由常 務董事依同一方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 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之一 切事務。
-
第廿二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 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 三條規定召集之,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 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行 之。
-
本公司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 行使董事會職權,除依法令或相關章程規定、涉 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或關係人交易事項,仍應經 由董事會之決議外,其授權內容如下: 一、核定各項重要契約。
-
二、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其他借款之核定。
-
三、公司一般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四、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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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之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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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 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 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 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 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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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 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 之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 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 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廿五條: 監察人除得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 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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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 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廿七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依章程第廿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 問或重要職員。
-
第廿八條: 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任免,報請董事會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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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決 算
- 第廿九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 一會計年度,於總結算後,董事會應造具左列各 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天前送請監察人查核 後提出股東會請求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 餘公積,再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以下稱 扣息後可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三、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 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 以本項已提列數為限。
-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本公司應按當年度扣息後可分配盈餘,提撥最高 百分之一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及百分之0.一至 百分之一之員工紅利,其提撥金額並作為當年度 費用。
~ 49 ~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穩 定,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 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 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 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 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 。 超過當年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辦理之。
-
第卅三條: 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 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在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 金收入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得購買本公司「畸零 股暨政府公債。」
-
第卅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次 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 國六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 年三月十一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 月廿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三十一 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廿八日,第八次 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三日,第九次修正於民 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六 十八年三月廿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 十一月十九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三
~ 50 ~
月十八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二月廿八 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九月十日,第十 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廿六日,第十六次 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二月廿六日,第十七次修正 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 國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七 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 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五 月三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三 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四日,第 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日,第二十五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四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七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三年四月廿八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四年五月十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五年五月十三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 五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 月十五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三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 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三 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三十八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九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四十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一次修
~ 51 ~
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二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次修 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五次修 正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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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民國101 年6 月26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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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下列資產,均 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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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 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 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 二 條: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產或有價證券(指原始投資金額)之限額,以帳面 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為限,對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之限額不得超過上述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即資產總 額百分之三十)。
第 三 條: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 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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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 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 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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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 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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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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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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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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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 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 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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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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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 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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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公司因取得或處分資產而需取得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 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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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決定交易條件及 價格等之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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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第一條所訂之資產,如屬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由財務部評 估辦理;長期有價證券投資由總經理室評 估,核准後交財務部辦理;除前述外之其他 資產由總經理室評估,核准後交相關單位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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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交易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有價證券者外,應參考市場行情採招 標、比價或議價方式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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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 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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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 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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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章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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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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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 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 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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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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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 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 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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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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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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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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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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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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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之一條:前二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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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 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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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 准或依本公司所訂核決權限辦理。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
- 第十一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 程序第二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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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之一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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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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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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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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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 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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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 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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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 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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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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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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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 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規定授權董 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 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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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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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 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本,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 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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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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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 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 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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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三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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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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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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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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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 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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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 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素地依前二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 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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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 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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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 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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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 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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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 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 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 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至 第十五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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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 若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本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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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監督 本公司前款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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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 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 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 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 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
第四章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第十七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照本公司「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 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十八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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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第十九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時,應將合併、 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 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十八條之 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 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因參與合併、分割或 收購案而召開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 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 者外,應與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本公 司參與股份受讓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 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應 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 供查核。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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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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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 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 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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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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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 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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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 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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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 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 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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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 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 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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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 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特別 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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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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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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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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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 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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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 對外公開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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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 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 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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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 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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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 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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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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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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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 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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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於 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 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 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 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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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 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並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
第六章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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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 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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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 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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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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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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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之損失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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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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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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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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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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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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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 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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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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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 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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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錄、備查檔案、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告申 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 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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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 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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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 定日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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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有第六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 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 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準。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並執行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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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跟 催其處理及後續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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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本公司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者,依公司 人事管理規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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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處理程序第六 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另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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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 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 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訂本處理 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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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102 年6 月27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 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規定修訂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範,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 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 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 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之召開應編製議事手冊,須於股東常會開 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 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 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 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 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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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 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 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 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 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 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 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任他人出席股 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 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 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 於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 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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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 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 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 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 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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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 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 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 任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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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 、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 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 票。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 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 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 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 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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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 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 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 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 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 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 事參與出席。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 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 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 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 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 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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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 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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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 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 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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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 ,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 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 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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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 、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 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 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 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 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 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 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 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 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 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 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 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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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 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 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 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 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 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 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 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 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 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 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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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 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 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 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 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 權,應達已發行股份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一。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 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 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 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 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 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 ,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 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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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 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 之,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 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 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 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之股數,本公司 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統計表, 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 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 帶「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設備 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 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發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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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 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 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 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 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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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民國102 年6 月27 日股東常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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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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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 選任董事時,每一股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任監 察人時亦同。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 出席證號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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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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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 事或監察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者,應自行決 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 人遞充,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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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 行選舉,各依第四條規定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公 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時,獨立董事當選人至少一人 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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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 告受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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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 於十日。
本公司董事會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提出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推薦名 單,但提名人數均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應選名 額。
股東及董事會提供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 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承諾書、無公司法第 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 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 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監 察人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 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一 ( ) 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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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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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 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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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監察人應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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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未檢附前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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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按出席證號碼,以一人一 票,按應選出之人數點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 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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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舉人在選票「被選舉人」欄須填明被選舉人戶名 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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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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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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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第六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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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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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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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除第七條規定事項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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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未依照第七條規定事項填載或填載不完全者。 ( 五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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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 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 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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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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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票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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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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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持股明細
| 職 稱 |
姓 名 | 持 有 股 數 |
|---|---|---|
| 董 事 長 |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 司代表人:王文淵 |
630,022,431 |
| 常務董事 | 鎧福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謝式銘 |
113,000 |
| 常務董事 |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 司代表人:洪福源 |
630,022,431 |
| 董 事 |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 司代表人:陳秋銘 |
630,022,431 |
| 董 事 |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 司代表人:蔡天玄 |
630,022,431 |
| 董 事 | 台灣化學纖維(股)公 司代表人:李國益 |
630,022,431 |
| 董 事 | 李 敏 章 | 281,538 |
| 董 事 | 黃 明 堂 | 145,747 |
| 董 事 | 謝 明 德 | 15,548,068 |
| 監 察 人 | 峰星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呂勝夫 |
916,880 |
| 監 察 人 |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賴樹旺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代表人: 李 滿 春 |
4,151,942 |
| 監 察 人 | 黃 皓 堅 | 138,365 |
備註: 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 股數為50,539,940 股及5,053,994 股,截至103 年4 月28 日實際持股合計分別為646,110,784 股及5,207,18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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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 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
一、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 員工現金紅利 新台幣 2,314,832 元 員工股票紅利 新台幣 0 元 董監事酬勞金額 新台幣 1,157,4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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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員工股票紅利股數 0 股 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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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設算後之每股盈餘 1.27 元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 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公司因無編製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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