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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HOTEL — Annual Report 2020
Aug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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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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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〇年股東常會

事
手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股東會地點: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六十三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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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٠ a. |

| 一、開會程序………………………………………………………………… | 1 | ||
|---|---|---|---|
| -- | -- | --------------------------------- | ---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2
三、報告事項
- 1.一0九年度營業概況報告及其他事項報告 ……………………… 5
- 2.一0九年度發放員工酬勞暨董事酬勞報告 ……………………… 8
- 3.審計委員會審查一0九年度決算報告 …………………………… 9
- 4.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10
四、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0九年度決算表冊」案,謹請 公決……………14 2.承認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派」案,謹請 公決……………23
五、討論事項
- 1.同意修正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廿八條條文」案,謹請 公決 ………………………………………………………………… 25
- 2.同意修正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第四條、第十六 條條文」………………………………………………………………27
六、選舉事項
補選獨立董事一名……………………………………………………… 29
七、臨時動議
八、附錄:
| 1.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 ………………………………………… |
32 |
|---|---|
| 2.本公司章程 ………………………………………………………… |
34 |
| 3.無償配股對公司營運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39 |
| 4.本公司董事名單及其持有股數 …………………………………… |
40 |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一一0年股東常會程序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六十三號
- 一、宣佈開會(報告已出席股份總數)
- 二、主席就位
- 三、主席致開會詞
- 四、報告事項
- 五、承認事項
- 六、討論事項
- 七、選舉事項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
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三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以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 於下午三時。
- 第四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 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 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依公 司法規定之人擔任之。
- 第五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 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第六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 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 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會。
第七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 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排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 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 得制止其發言。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 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第八條:主席對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 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九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表決時,
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第十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表決。
第十一條: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 臂章。
- 第十二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 一年。
- 第十三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會議進行中遇空襲 警報時,即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 開會。
- 第十四條:本規則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訂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一0九年 六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報告事項】
一、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首先,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們,於百忙中撥冗參加本公司一一 0年股東常會,本人謹致十二萬分歡迎之忱。茲將本公司民國(下 同)一0九年度營運狀況報告如下:
-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下同)貳億陸仟肆佰 捌拾陸萬陸仟元,比上(108)年度營業收入為參億肆仟陸佰 柒拾參萬伍仟元,減少 23.61%。 (109)年度稅前利益為貳億零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元,比上(108) 年度稅前利益為陸億伍仟玖佰陸拾伍萬伍仟元,稅前利益減 少肆億伍仟捌佰伍拾參萬參仟元,減少 69.51%。 (109)年度稅後純益為壹億陸仟零柒拾肆萬壹仟元,比上(108) 年度稅後純益為伍億參仟貳佰零參萬貳仟元,稅後純益減少
- 參億柒仟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元,減少 69.79%。
- (二)本公司(109)年度旅遊服務收入為伍仟伍佰零玖萬參仟元,較 上(108)年度旅遊服務收入為壹億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 元,減少 52.06%。
- (三)本公司國內外轉投資部份:
- A.國內轉投資部份:
- 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配發 108 年度現金股利計參仟伍 佰玖拾貳萬肆仟元。
- 2.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配發 108 年度現金股利計貳 仟貳佰捌拾肆萬壹仟元。
- 3.兆豐金控公司配發 108 年現金股利計捌萬伍仟元。
- 4.中華電信公司配發 108 年現金股利計伍萬陸仟元。
B.國外轉投資部份:
- 1.本公司轉投資美國「今日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一0九年 度稅後虧損為美金參佰伍拾參萬肆仟餘元,本公司按權 益法認列虧損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參拾肆萬玖仟元。
- 2.本公司轉投資美國「第一萬華股份有限公司」一0九年 度稅後純益為美金捌拾捌萬捌仟餘元,本公司按權益法 認列收入折合新台幣捌佰壹拾參萬伍仟元。
- (四)未來展望及營運目標:
- 因西元 2019 年底爆發新型冠狀肺炎,該疫情漫延全球,導致百 業受創,觀光業亦面臨極大考驗。對於來年之展望,本公司除配 合政府政策,希望疫情能儘快控制,國境能早日開放,各行各業 能儘速恢復正常運作,在此期間本公司會持續施行開源節流、加 強員工訓練,並拓展國內旅遊市場,同時繼續尋覓其他多角化投 資,以期在逆勢中為公司增加收入。
最 後
敬祝各位股東 女士、先生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總經理:徐 小 華

本公司一0九年度與一0八年度收支盈餘比較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 目 | 109 年度 |
% | 108 年度 |
% | 增(減) 金 額 |
增減% |
|---|---|---|---|---|---|---|---|
| 營業收入 | 264,866 | 100 | 346,735 | 100 | (81,869) | ||
| 旅遊服務收入 | 55,093 | 21 | 114,917 | 33 | (59,824) | ||
| 客房收入 | 16,529 | 6 | 74,706 | 21 | (58,177) | ||
| 餐飲收入 | 36,726 | 14 | 37,512 | 11 | (786) | ||
| 郵電收入 | 4 | 0 | 14 | 0 | (10) | ||
| 其他 | 1,834 | 1 | 2,685 | 1 | (851) | ||
| 租賃收入 | 209,773 | 79 | 231,818 | 67 | (22,045) | ||
| 營業成本 | (72,247) | (27) | (88,499) | (26) | (16,252) | ||
| 營業毛利 | 192,619 | 73 | 258,236 | 74 | (65,617) | ||
| 營業費用 | (27,245) | (11) | (32,623) | (9) | (5,378) | ||
| 營業利益 | 165,374 | 62 | 225,613 | 65 | (60,23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5,748 | 14 | 434,042 | 125 | (398,294) | ||
| 稅前淨利 | 201,122 | 76 | 659,655 | 190 | (458,533) | ||
| 本期淨利 | 160,741 | 60 | 532,032 | 153 | (371,291) |




【報告事項】
二、一0九年度發放員工酬勞暨董事酬勞報告
依據 110 年 3 月 24 日董事會決議,提撥員工酬勞新台幣(下同)貳 佰萬元授權總經理以現金發放之;董事酬勞計陸佰萬元,佔稅前利益 之 2.87%,與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應提撥新 台幣貳佰萬元為員工酬勞;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高於 3%為董事酬勞,…。」相符。
【報告事項】
三、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一0九年度決算報告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0九年度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 派議案等,其中本公司一0九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陳盈州、林旺生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書表,業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符,並經全體成員 同意,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及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李 協 鴻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0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報告事項】
四、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 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 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 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9 年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 範,與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 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 109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 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 見。
茲對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述如下: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有關美國今日旅遊公司之餘額為新台幣 4,114,738 仟元,約佔資產總額 39%,民 國 109 年度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中,有關美國今日旅遊公司 之損失金額為新台幣 50,349 仟元,約佔稅前淨利之(25%)。由於前述項目之金 額相對於整體財務報表金額係屬重大,當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未適當反映當年 度營運成果或未正確的計算投資損益時,將使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及其所享 有損益之份額發生偏差,是以列為民國 109 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相關之會計 政策及揭露資訊請參閱附註四及九。
為了因應上述風險,本會計師瞭解該等關聯企業之審計團隊之規劃,透過 查核聯絡函評估該審計團隊之專業能力暨溝通查核重大性及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等,於審計工作完成時評估審計團隊是否已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並取 得審計後財務報表,確認並驗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及相關投資金 額之正確性。
其他事項
列入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中,有關美國第一萬華公司暨美國今日旅遊公司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Forward Time Corporation、Today's V, Inc.及 Today's VI, LLC 之民國 109 及 108 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 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其有關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及採用 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民國 109 年及 108 年 12 月 31 日就上述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餘額分別為新台幣 1,471,744 仟元及 1,474,791 仟元,皆佔資產總額之 14%,民國 109 及 108 年度 就該等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 76,283 仟元及 25,988 仟元,分別佔稅前淨利之 38%及 4%。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 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 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 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 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 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逾越內部控 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 序,惟其目的非對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 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 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 使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 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做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 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第一華 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 及執行,並負責形成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 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 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9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 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 增進之公眾利益。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0九年度決算表冊」案,謹請 公決。 附 件:
一、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 5 ~ 7 頁】
二、財務報表 【請參閱第 15~22 頁】
敬請公決
決 議: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 碼 |
資 產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267,017 | 2 | \$ | 297,605 | 3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金融資產-流動 | 11,220 | - | 11,177 | - |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
|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1,456 | - | 1,470 | -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 ||||||
| 產-流動 | 2,265,022 | 22 | 2,239,538 | 21 | |||
| 1150 | 應收票據 | 114 | - | 501 | - | ||
| 1170 | 應收帳款 | 606 | - | 3,982 | -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6,671 | - | 9,269 | -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 | 1,294 | - | 1,366 | -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2,553,400 | 24 | 2,564,908 | 24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
|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2,092,716 | 20 | 2,179,063 | 20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454,346 | 42 | 4,734,708 | 44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75,910 | 4 | 377,330 | 3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948,509 | 9 | 950,230 | 9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64,348 | 1 | 18,158 |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2,939 | - | 3,110 |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361 | - | 671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7,939,129 | 76 | 8,263,270 | 76 | ||
| 1XXX | 資 產 總 計 |
\$10,492,529 | 100 | \$ | 10,828,178 | 100 | |
| 代 碼 |
負 債 及 權 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50 | 應付票據 | \$ | 64,610 | 1 | \$ | 58,811 | 1 |
| 2219 | 其他應付款 | 18,382 | - | 21,864 | -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47,564 | - | 33,181 |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8,626 | - | 9,686 | -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139,182 | 1 | 123,542 | 1 | ||
(接次頁)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 代 碼 |
資 | 產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1,198,571 | 12 | \$ | 1,208,695 | 11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960 | - | 1,734 | -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126,757 | 1 | 126,757 | 1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1,326,288 | 13 | 1,337,186 | 12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465,470 | 14 | 1,460,728 | 13 | ||||
| 權 益 |
|||||||||
| 3110 | 股 本 |
4,999,984 | 48 | 4,999,984 | 46 | ||||
| 資本公積 | |||||||||
| 3210 | 股本溢價 | 76,008 | 1 | 76,008 | 1 | ||||
| 3240 | 處分資產增益 | 23 | - | 23 | - | ||||
| 3200 | 資本公積總計 | 76,031 | 1 | 76,031 | 1 |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55,488 | 8 | 802,237 | 7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592,542 | 6 | 592,542 | 6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1,735,476 | 16 | 1,852,480 | 17 |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3,183,506 | 30 | 3,247,259 | 30 | ||||
| 其他權益 |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算之兌換差額 | ( | 257,394 ) |
( | 3) | ( | 72,635) | -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
|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1,024,932 | 10 | 1,116,811 | 10 | |||||
| 3400 | 其他權益總計 | 767,538 | 7 | 1,044,176 | 10 | ||||
| 3XXX | 權益總計 | 9,027,059 | 86 | 9,367,450 | 87 | ||||
| 負債與權益總計 | \$10,492,529 | 100 | \$ | 10,828,178 | 100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營業收入 | |||||||
| 4300 | 租賃收入 | \$209,773 | 79 | \$231,818 | 67 | ||
| 旅遊服務收入 | |||||||
| 4411 | 客房收入 | 16,529 | $6\phantom{.}6$ | 74,706 | 21 | ||
| 4412 | 餐飲收入 | 36,726 | 14 | 37, 512 | 11 | ||
| 4413 | 郵電收入 | 4 | - | 14 | |||
| 4418 | 其 他 |
1,834 | $\mathbf{1}$ | 2,685 | $\,1$ | ||
| 4400 | 旅遊服務收入合計 | 55,093 | 21 | 114, 917 | 33 | ||
| 4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264,866 | 100 | 346, 735 | 100 | ||
| 營業成本 | |||||||
| 5300 | 租賃成本 | 17,653 | 7 | 17, 302 | 5 | ||
| 旅遊服務成本 | |||||||
| 5411 | 客房成本 | 25, 932 | 10 | 40,839 | 12 | ||
| 5412 | 餐飲成本 | 28, 358 | 10 | 30,037 | $\boldsymbol{9}$ | ||
| 5413 | 郵電成本 | 304 | $\overline{\phantom{0}}$ | 321 | |||
| 5400 | 旅遊服務成本合計 | 54, 594 | 20 | 71, 197 | 21 | ||
| 5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72, 247 | 27 | 88, 499 | 2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92,619 | 73 | 258, 236 | 74 | ||
| 6000 | 營業費用 | 27, 245 | 11 | 32,623 | $\boldsymbol{9}$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65, 374 | 62 | 225, 613 | 65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 ||||||
| 損益之份額 | ( | 42, 214) | (16) | 352, 872 | 102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8,842 | 7 | 23, 325 | $\overline{7}$ | ||
| (接次頁) |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7130 | 股利收入 | \$ 58,906 |
22 | \$ | 59,562 | 17 | |||
| 7190 | 其他收入 | 3,494 | 2 | 1,537 | - | ||||
| 7235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 43 | - | 58 | - | |||||
| 7510 | 利息費用 | ( | 1,255 ) |
- | ( | 1,249) | - | ||
| 7590 | 什項支出 | ( | 2,068 ) |
( | 1) | ( | 2,063) | (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5,748 | 14 | 434,042 | 125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01,122 | 76 | 659,655 | 190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 | 40,381 ) |
( | 16) | ( | 127,623) | ( | 37 ) |
| 8200 | 本期淨利 | 160,741 | 60 | 532,032 | 153 | ||||
|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505 | - | 473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
|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 | 86,361 ) |
( | 32) | 152,320 | 44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
| 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 | 7,199 ) |
( | 3) | 24,122 | 7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
| 所得稅 | 1,681 | 1 | ( | 4,817) | ( | 1 ) |
|||
| 8310 | ( | 91,374 ) |
( | 34) | 172,098 | 50 |
(接次頁)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 | |||||||||
| 8371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
| 業之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
|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230,949) | ( | 87) | ( \$ |
116,163) | ( | 34 )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相關之所得稅 | 46,190 | 17 | 23,233 | 7 | |||||
| 8360 | ( | 184,759 ) |
( | 70) | ( | 92,930) | ( | 27 ) |
|
| 83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稅後淨額) | ( | 276,133 ) |
( | 104) | 79,168 | 23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15,392) | ( | 44) | \$ | 611,200 | 176 | |
| 每股盈餘 | |||||||||
| 971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0.32 | \$ | 1.06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查核報告)




民國 109年及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其 權 他 |
益 項 目 |
||||||||
|---|---|---|---|---|---|---|---|---|---|
| 透過其他綜合 | |||||||||
| 國外營運機構 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股 本 |
資本公積 保 | 留 | 盈 餘 |
財務報表換算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代碼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之兌換差額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益 總 權 額 |
|||
| A1 | 108年1月1日餘額 | \$4,999,984 | \$76,031 | \$759, 216 | \$592,542 | \$1, 587, 995 | \$20, 295 | \$945, 186 | \$8,981,249 |
|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43, 021 | $\overline{\phantom{0}}$ | 43,021) | |||||
| B 5 | 現金股利 | $\qquad \qquad -$ | 224,999 | 224,999) | |||||
| D1 | 108年度淨利 | - | 532, 032 | 532,032 | |||||
| D3 | 108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473 | 92, 930) | 171, 625 | 79,168 | ||||
| D 5 | 108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532, 505 | 92,930) | 171, 625 | 611,200 | ||||
| Z1 | 108年12月31日餘額 | \$4,999,984 | \$76,031 | \$802, 237 | \$592,542 | \$1, 852, 480 | \$72,635) | \$1, 116, 811 | \$9,367,450 |
|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53, 251 | 53, 251) | ||||||
| B 5 | 現金股利 | $\qquad \qquad -$ | 224,999 | 224,999) | |||||
| D1 | 109年度淨利 | $\qquad \qquad -$ | 160, 741 | 160,741 | |||||
| D3 | 109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 505 | 184, 759) | 91,879) | 276,133) | ||||
| D 5 |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61, 246 | 184, 759) | 91,879) | 115,392) | |||
| Z1 | 109年12月31日餘額 | \$4,999,984 | \$76,031 | \$855,488 | \$592,542 | \$1, 735, 476 | \$257, 394) | \$1,024,932 | \$9,027,059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10年3月29日查核報告)


| 單 位 |
: 新 |
台 幣 仟 元 |
|||
|---|---|---|---|---|---|
| 代 |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稅前淨利 | \$201,122 | \$ | 659,655 |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3,678 | 4,645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39 | 39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 | ||||
| 負債之淨利益 | ( | 43 ) |
( | 58 ) |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1,255 | 1,249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 18,842) | ( | 23,325 )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 58,906) | ( | 59,562 )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42,214 | ( | 352,872 ) |
|
| A3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30 | 應收票據 | 387 | 638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3,376 | 203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72 | 135 | ||
| A31250 | 其他金融資產 | 343 | ( | 37 ) |
|
| A32130 | 應付票據 | ( | 1,648) | ( | 2,288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 | 4,737) | ( | 1,700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 | 1,060) | 446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269 ) |
82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66,981 | 227,250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 34,441) | ( | 73,361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32,540 | 153,889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40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 | 25,484) | ( | 242,021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537 ) |
( | 2,099 ) |
(接次頁)
| 代 碼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 |
2,246) | (\$ | 5,682 )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417 | 6,643 | ||
| B068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271 | - | ||
| B07500 | 收取之利息 | 21,097 | 23,187 |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58,906 | 59,562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54,424 | ( | 160,410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 | 1,600 |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 | ( | 539 ) |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 217,552) | ( | 215,394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217,552) | ( | 214,333 ) |
| EEEE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 ( | 30,588) | ( | 220,854 ) |
| E00100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97,605 | 518,459 | ||
| E00200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67,017 | \$ | 297,605 |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查核報告)





【承認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派」案,【請參閱第 24 頁盈餘 分派表】謹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期(一0九年)稅後淨利為壹億陸仟零柒拾肆萬壹仟伍 佰元,加計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調整保留盈餘伍拾萬肆仟 陸佰肆拾玖元後,數額為壹億陸仟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肆 拾玖元,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之一規定,先提列法定公 積 10%計壹仟陸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外,一0九年 度可分配餘額計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肆 元,擬預計配發股東紅利計柒仟肆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 貳元。
- 二、股東紅利柒仟肆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擬以現金股 利方式配發,按已發行股份肆億玖仟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參 佰肆拾陸股,每股分配現金股利 0.15 元,其「配息基準日」 俟一一0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並依法公 告。
- 三、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於計算所得稅第 66 條之 6 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暨於計算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應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優先分配屬 109 年度盈餘。
敬請公決
決 議: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摘 要 |
金額 | 金額小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574,230,318 | |
| 本期淨利 | 160,741,500 | |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說明一) |
504,649 | |
| 本期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161,246,149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6,124,615)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719,351,852 | |
| 分配項目 | ||
| 現金股利 0.15 元 |
(74,999,752)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644,352,100 | |
| 說明如下: | ||
| 一、採用 IAS 19 產生之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自其他綜合損益結轉至 保留盈餘) |
註:一0九年度預擬分派,俟一一0股東常會通過後生效。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廿八條」案,提請討論。
說 明:1.依據金管會 108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 修正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2.第廿八條增加第四十次修正日期。
(請參閱第 26 頁本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敬請公決
決 議: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 |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 | 依金管會 |
| 七人均由股東會依法就有行為 | 七人均由股東會依法就有行 | 108年4 |
| 能力之人選任之。 |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月 25日 |
| 本公司董事於第一項所定之董 | 本公司董事於第一項所定之 | 金管證交 |
| 事名額中,含獨立董事三人。 | 董事名額中, 含獨立董事三 | 字第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 | 人。 | 10803114 |
| 司法第192條之1所規定之採候 | 獨立 董事 採候選人提名制 | 51 號令 |
| 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由股 | 度 ,由股東會就 獨立 董事候選 | |
| 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 人名單中選任之。 | |
| 之。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 |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 併舉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 |
| 舉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額。 | |
| 獨立董事應遵行事項,依相關 | 獨立董事應遵行事項,依相關 | |
| 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 |
法令規定辦理。 | |
| 其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及貢 | 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其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
|
| 獻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 | 及貢獻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 | |
| 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 | 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 | |
| 支給之。 | 準議定支給之。 | |
| 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之股 | 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之 | |
| 份最低成數依照主管機關頒佈 | 股份最低成數依照主管機關 | |
| 之相關規定辦理。 | 頒佈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 | 增列第四 |
| 五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一次 | 國五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 | 十次修正 |
| 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 | 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九 | 日期 |
| 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 月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 | |
| 一() 五年六月廿三日, 第三十 | 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廿三 | |
| 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七年六 | 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 | |
| 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九次修正 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 |
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 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 |
|
| 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 | 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修 | |
| 0年六月二十九日經股東會 | 正通過後生效施行。 | |
| 修正通過後生效施行。 | ||
【計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正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案, 提請計論。
- 說 明: 1. 依據金管會 108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 修正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第四條。
-
- 第十六條增加第四次修正日期。
- (請參閱第28頁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前後 對照表)。
敬請公決
決 議:
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廿六日八十四年股東常會通過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四、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之選 四、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 依金管會 | ||
| 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 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 108 年 4 月 | ||
| 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獨立董 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25 日金管 | ||
| 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董事、獨立董事人數相同之 證交字第 | ||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 080311451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 分配選舉數人。 | 號令 | |
| 法第192條之1所規定之採候選 本公司 獨立 董事之選舉 採候 | ||
| 人提名制度為之。股東應就董事 選人提名制度 ,股東應就 獨 | ||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 |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 | 之 。 | |
| 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 |
|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 | |
| 者,分別依次當選為獨立董事及 |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 |
| 非獨立董事。 | 舉權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 |
| 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機關 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 ||
| 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 | ||
|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 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 | ||
| 法令之規定辦理 | 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 |
| 辦法 ,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 | ||
| 理 | ||
| 十六、本辦法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本辦法第一次修正於民 增列第四次 | ||
| 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 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 修正日期 | ||
| 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第三次 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 | ||
| 修正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四 二日、第三次修正民國一〇八 | ||
| 日、第四次修正民國一一()年六月 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決議 | ||
| 二十九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 | 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 行, 修改時亦同。 |
【選舉事項】
董事長提
- 案 由:「補選獨立董事一名」案,提請討論。
- 說 明:一、本公司原獨立董事楊一吾女士於110年3月9日請辭獨立
董事乙職,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補選獨立董事一名,任期 自民國一一〇年六月廿九日至一一一年六月廿三日止。
二、獨立董事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資料如下:
| . | ||||||||||
|---|---|---|---|---|---|---|---|---|---|---|
| 候選人 | 經 歷 |
持有股份 | 持股 | |||||||
| 姓名 | 數額 | 比率 | ||||||||
| 葛志雄 | 中外工程(股)公司 | |||||||||
| 業務主管 |
獨立善事候選人資料
三、請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
四、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臨時動議】
【散會】
附錄-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廿六日 八十四年股東常會通過
- 一、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三、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均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
- 四、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 有與應選出董事、獨立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 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五、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依公司章程規定之名額,以得選舉權數多者 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而超 過規定名額者,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抽籤。
- 六、刪除
- 七、董事、獨立董事選舉,應於選舉完成後,按得票數多寡排列當場揭 示,(会落選之名次)。
- 八、選舉票由公司製發,應載明股東戶號並加填其選舉權數。
- 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 務。
- 十、投票箱由公司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檢驗。
- 十一、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埴 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惟「被選舉人」為法人股東時, 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埴列該法人名稱及股東戶號,亦得加註
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埴代表人姓名。如非 股東身份者,應填明姓名或名稱及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十二、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 (二)空白之選舉票投入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四)所埴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及股東戶號與股東 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或名 稱、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埴被選舉人之姓名或名稱及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或統 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 (六) 埴寫後加以塗改者。
- (七)將選票撕破致不宗整者。
- (八) 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十三、投票完畢後,當場由監票員開票及驗過有無廢票後,交記票員統 計竣事並登錄於揭示牌,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官佈。
- 十四、當選之董事由公司於股東會後,致送當選通知書。
- 十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六、本辦法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 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四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附錄二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定名為「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FIRST HOTEL COMPANY LTD. )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
- 第二條: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 一、經營原第一大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餐廳及其他有關業務。
- 二、委託營造廠興建國民住宅、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
- 三、百貨及手工藝品之買賣及手工藝品生產加工業務。
- 四、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期貨除外)。
- 五、游樂場業務之經營。
- 六、食品買賣業務。
- 七、超級市場之經營及藥品買賣業務。
- 八、鐘錶眼鏡及有無線電電氣器材 (管制品在外) 之買賣及加 工修理業務。
- 九、經營理髮廳業務。
- 十、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今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十一、代理前各項有關產品之經銷業務。
- 第二條之一:為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之投資總 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 第四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 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由董事會視公司需要分次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二人簽名或蓋章編 號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登錄。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股東如欲轉讓其股份,應填具印鑑卡、真
實姓名、住址、提示身份證,法人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 設立之地址、稅籍號碼,並出示設立登記證件,通知本公司或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憑依法登錄於股東名簿。
股東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或股票質權設定、合併、潰失、毀損 换發新股票暨辦理印鑑、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概以股東原留存 之印鑑為憑。
本公司股務由本公司股務課辦理,若委託股務代理機構代辦者, 股東概向指定代理機構辦理之。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法令及有關規 音辦理。
每居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及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 董事會召開之,必要時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第九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天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應於開會十五天前通知各股東。
前項通知須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及召集之事由。
第十條: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如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除 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其代理之 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 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三條: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之議事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四章 董事、經理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均由股東會依法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
本公司董事於第一項所定之董事名額中,会獨立董事三人。
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舉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及貢 獻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支 給之。
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最低成數依照主管機關頒佈 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蕃事任期為三年, 連選均得連任。
- 第十六條:董事組織董事會職權如左:
- 一、公司之營運計劃。
- 二、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三、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四、分公司辦事處,設置裁撤或變更之決定。
- 五、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編造審定。
- 六、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七、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 產、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 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今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八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以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季託為限。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職權使行另訂之。
- 第二十條: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 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 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
- 第廿一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為經理人,由董事長提名,其任免依照公 司法辦理之。
- 第廿二條:本公司設總稽核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第五章 會 計
- 第廿三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於年度終了辦 理決算。
- 第廿四條: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法造具各項表冊,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員工酬勞;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前述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據前項 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若符合主管機關法 今之規範,將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所剩餘 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 利。
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 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低於當年 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十。
第廿六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廿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官悉依公司法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今辦理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廿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 十七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廿三 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九 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修正通過後生 效施行。
附錄三
無償配股對公司營運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本公 司本次並無「無償配股」,故不適用。
附錄四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名單及其持有股數
基準日:110年5月1
| 職稱 | 名 姓 |
選任日期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份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 | |||||||||||
|---|---|---|---|---|---|---|---|---|---|---|---|---|---|---|---|
| 記載之持股數 | |||||||||||||||
| 股 | 數 | 持股 | 股 | 數 持股 比 | |||||||||||
| 比率 | 率 | ||||||||||||||
| 董事長 | 上准公司 | 代表 顧安生 | 108.06.24 三年 | 38,820 | 0.01% | 38,820 | 0.01% | ||||||||
| 董 | 事 | 萬華企業公司 代表 黄世宇 |
$\vert 108.06.24 \vert = 4 \vert 99.000.503 \vert 19.80\%$ 99,000,503 | 19.80% | |||||||||||
| 獨立董事 | 李協鴻 | $108.06.24 \equiv 4$ | |||||||||||||
| 獨立董事 | 周秀琴 | $ 108, 06, 24 $ 三年 | |||||||||||||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4,999,983,460元,已發行股數計499,998,346股。 | |||||||||||||||
| 二、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5,999,947股 (499,998,346股4%80%)。 | |||||||||||||||
| 三、本公司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99, 039, 323 股,佔股份總額 19.81%。 | |||||||||||||||
| 四、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
五、本公司原獨立董事楊一吾女士於民國110年3月9日請辭獨立董事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