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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HOTEL Annual Report 2013

Jul 16, 2014

52185_rns_2014-07-16_ba6cfbb0-cb71-4989-94ad-12d5a8d04bc7.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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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1三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出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六十三號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計代表股份 241,345,679 股

列席: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麗琦 會計師

謝華凯 律師

主席:顧安生

紀錄:林秀美

司儀報告: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一〇三年股東常會,截至上午九時三十分

止,出席股份計貳億肆仟壹佰參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玖股,已逾發行股

份總數參億陸仟玖佰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壹股之半數。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開會詞:(略)

參、報告事項

  1. 一〇二年度營業及其他事項報告

  2. 監察人查核一〇二年度決算報告

  3. 會計師財務報表杳核報告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由:承認本公司「一〇二年度決算表冊」案,謹請 公決。 案

附 件:

一、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

二、財務報表 【請參閱附件】

敬請公決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由:承認本公司「一〇二年度盈餘分派」案,【盈餘分派表請參閱附件】謹請 公 案 決。

明:一、本案業經本公司一〇三年三月十九日董事會決議,依照本公司章程第 說 廿五條規定,先提列法定公積金10%計參仟零參拾參萬柒仟貳佰零柒元 外,一〇二年度可分配餘額計貳億柒仟參佰零參萬肆仟捌佰陸拾伍 元,預計配發股東紅利計貳億柒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

依據一〇三年三月七日薪酬委員會決議一〇二年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 工紅利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規定提撥,及依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依商業會計法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提列董事、監察人酬勞, 計伍佰陸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提列員工紅利,計貳佰捌拾壹萬 參仟陸佰參拾肆元。

  • 二、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於計算所得稅第66條之6股東可扣抵稅 額分配暨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 分配盈餘時,優先分配屬102年度盈餘。
  • 三、本期擬分配之董事監察人酬勞計伍佰陸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擬分 配董事長壹佰肆拾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董事及監察人六人各柒拾萬參 仟肆佰元。
  • 四、員工紅利,擬授權總經理以現金分配之。

敬請公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承認。 決

伍、討論事項

$\sim$ $\sim$

  • 第一案:董事會提
  • 由:同意本公司「一〇二年度現金股利及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請 公 案 決。
  • 明:本期 (一0二年) 擬分配之股東紅利計貳億柒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伍佰貳 說. 拾參元,處理如下:
  • 一、擬提撥伍仟壹佰零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按已發行股份參億陸仟玖佰 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壹股,每股分配現金股利 0.138 元,其「配息基 準日」俟一〇三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二、擬提撥貳億貳仟壹佰捌拾捌萬捌仟貳佰參拾元,轉增資發行新股貳仟貳 佰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貳拾參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按已發行股份參億陸 仟玖佰捌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壹股,每仟股無償分配60股。按「增資 基準日」(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配 發新股如不滿一股者,依公司法規定以現金分配之,不滿一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於基準日起五日內,自行湊成整股,尚有剩餘之畸零股由董事 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新股一律發行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額壹拾 元,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增資基準日」(配股基準日)

俟一〇三年股東常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本公司上項轉增資後,其發行股份總額為參拾玖億貳仟零貳萬伍仟肆佰肆拾 元,分為參億玖仟貳佰萬貳仟伍佰肆拾肆股,每股壹拾元。

敬請公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決

第二案:董事會提

由:同意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謹請 公決。 案

由: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 案

1020053073 號令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參照 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請參閱附件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敬請公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承認。 決

陸、臨時動議:

股東戶號5040442股東、股東戶號5040470股東、股東戶號5040253股東等三位提出問題 經主席及總經理等一一說明後,股東業已了解。

散會:上午10時

紀錄:林秀美

【附件】

一、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一〇二年度營業報告書

首先,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們,於百忙中撥冗參加本公司一〇三年股東常會,本人 謹致十二萬分歡迎之忱。茲將本公司民國(下同)一〇二年度營運狀況報告如下:

  • (一)本公司(102)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下同)參億陸仟零陸拾參萬參仟元,比 上(101)年度營業收入為參億陸仟零玖拾萬肆仟元,營業收入減少貳拾柒萬壹 仟元, 減少 0.08%。
  • (102)年度税前利益為參億陸仟壹佰陸拾貳萬捌仟元,比上(101)年度稅前利益為 參億參仟參佰零柒萬貳仟元,稅前利益增加貳仟捌佰伍拾伍萬陸仟元,增加 $8.57%$
  • (102)年度税後純益為參億零參佰參拾柒萬參仟元,比上(101)年度稅後純益為貳 億柒仟玖佰壹拾參萬柒仟元,稅後純益增加貳仟肆佰貳拾參萬陸仟元,增加 $8.68%$
  • (二)本公司(102)年度旅遊服務收入為壹億陸仟伍佰伍拾玖萬肆仟元,較上(101)年度 旅遊服務收入為壹億陸仟陸佰陸拾參萬參仟元,減少壹佰零參萬玖仟元,減少 $0.62\%$

(三)本公司國內外轉投資部份:

A. 國內轉投資部份:

  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配發 101 年度股票股利計貳佰捌拾萬參仟壹佰陸拾 柒股,現金股利計玖佰壹拾壹萬元。

  2.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配發101年度現金股利計壹仟壹佰陸拾萬元。

  3. 兆豐金控公司配發101年現金股利計肆萬柒仟元。

  4. 中華電信公司配發101年現金股利計柒萬壹仟元。

B. 國外轉投資部份:

    1. 本公司轉投資美國「今日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二年度稅後純益為美金 捌佰壹拾玖萬玖仟餘元,本公司按權益法認列收入折合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 參拾陸萬柒仟元。
    1. 本公司轉投資美國「第一萬華股份有限公司」一〇二年度稅後純益為美金壹

拾陸萬元,本公司按權益法認列收入折合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元。 (四)未來展望及營運目標:

政府向以「放眼世界、佈局全球」的策略下,多元的宣傳及靈活的國際行銷推動 臺灣觀光,積極吸引全球的旅客來臺;2013年來臺旅客人數突破800萬人次,與 2012年比較成長 9.64%, 2014年將以「建構質量併進的觀光發展」為核心思維, 一方面「優化觀光產業品質」, 奠定觀光產業的質能基礎,另一方面「擴大觀光服 務輸出」,以節慶帶動各地的觀光發展及平衡區域經濟的效益。為此,本公司除加 強軟硬體設施、提升服務品質外,並持續耕耘既有市場,及努力積極開發新的客 源市場,爭取國內、外旅客蒞臨,為公司增加收入;同時繼續尋覓其他多角化投 資。

最 後

敬祝各位股東 女士、先生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總經理:徐 小

本公司一〇二年度與一〇一年度收支盈餘比較情形

102年度 % 101年度 $\%$ (減)金額
增減%
營業收入 360, 633 100 360, 904 100 (271) (0.08)
旅遊服務收入 165, 594 46 166,633 46 (1, 039) (0.62)
客房收入 100, 777 28 100, 714 28 63 0.06
餐飲收入 62, 175 17 63,300 17 (1, 125) (1.78)
郵電收入 93 $\overline{\phantom{a}}$ 105 $\overbrace{\phantom{12322111}}$ (12) (11.43)
其他 2,549 1 2,514 1 35 1.39
租賃收入 195,039 54 194, 271 54 768 0.40
營業成本 (125, 109) 35)
$\left($
(127, 222) 35)
$\left($
(2, 113) (1.66)
營業毛利 235, 524 65 233, 682 65 1,842 0.79
營業費用 (30, 185) $\overline{(}$
8)
(30, 286) 9) (101) (0.33)
營業利益 205, 339 57 203, 396 56 1,943 0.9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56, 289 43 129,676 36 26,613 20.52
税前净利 361, 628 100 333,072 92 28,556 8.57
本期淨利 303, 373 84 279, 137 77 24, 236 8.68

單位:新台幣仟元

董事長:

經理人: 1174

高咖

二、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查核一〇二年度決算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民國一〇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表等,經本監察 人查核完竣所有決算表冊,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 敬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〇三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杜正庚

監察人:周美珍

中 華 民 國 $\overline{0}$ $\equiv$ 年 三 月 廿 五 日

三、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2月31日、民國101年12月31日及1月1日之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102年及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捐益表、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 務報表表示意見。列入上開財務報表按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中,有關美國第一萬華公司暨美國今日 旅遊公司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 Forward Time Corporation、Todav's V. Inc.及 Todav's VI. LLC 之民國102及101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 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其有關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係 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民國102年、101年12月31日及1月1日就上述經其他會計師查核 之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175,514 仟元、1,119,976 仟元及1,163,383 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15%、16% 及17%,民國102及101年度就該等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25,933仟元及 19,321 仟元,分別佔稅前利益之7%及6%。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 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 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 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國 101年12月31日及1月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2年及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 效與現金流量。

$\overline{H}$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2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代码 產金 %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581,355 8 \$ 570,778 8 S 419,781 6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四及七) 54,501 1 54,239 1 53,980 1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一流動(附註四及六) 1,168,633 15 1,088,251 15 1,040,765 15
1150 赢收票擅(附註四) 814 $\overline{a}$ 1,283 1,167
1170 應收帳款 (附註四) 3,636 - 4,924 5,346 $\blacksquare$
1476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8,674 8,281 $\overline{\phantom{0}}$ 7,597
1479 其他流動資產 2,262 $\ddot{ }$ 1,688 $\blacksquare$ 1,680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1,819,875 24 1,729,444 24 1,530,316 22
非流動資產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七) 1,094,392 14 1,006,601 14 870,915 13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八) 663,001 9 583,273 8 581,433 8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附註四及九) 2,710,489 35 2,524,678 35 2,528,113 37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 394,201 5 400,882 6 436,590 6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附註四及十一) 963,985 13 967,155 13 970,374 14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五及十五) 7,852 ٠ 19,237 $\overline{a}$ 1,395 $\bullet$
1920 存出保證金 (附註二一) 2,426 $\overline{\phantom{0}}$ 3,157 $\overline{\phantom{a}}$ 3,963 $\bullet$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77 . 180 $\overline{\phantom{a}}$ 284
5,393,067
78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5,836,423 76 5,505,163 76
1XXX \$7,656.298 100 \$7,234,607 100 \$6.923,383 100
代码
流動負債
2150 應付票據 \$ 34,499 1 \$ 30,518 1 s 27,713 1
2219 其他應付款 21,424 $\overline{a}$ 19,487 $\overline{\phantom{a}}$ 19,616
2230 當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 17,887 ٠ 17,128 $\overline{\phantom{a}}$ 18,069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7,153 6,967 6,778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80,963 $\overline{\mathbf{1}}$ 74,100 $\overline{1}$ 72,176 $\mathbf{1}$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十五) 724,662 9 704,459 10 687,200 10
2640 應計退休金負債 (附註四及十二) 14,345 $\frac{1}{2}$ 14,191 $\qquad \qquad \bullet$ 12,977
2645 存入保證金 (附註四及十七) 125,135 $\overline{2}$ 125,285 $\overline{\phantom{0}2}$ 125,285 $\overline{2}$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864,142 11 843,935 12 825,462 12
2XXX 負債總計 945,105 12 918,035 13 897,638 13
3100 3,698,137 48 3,502,023 48 3,335,260 48
資本公積
3210 股本溢價 76,008 1 76,008 1 76,008 1
3240 處分資產增益 23 $\overline{\phantom{0}}$ 23 23 $\mathbf{1}$
3200 資本公積總計 76,031 $\mathbf{1}$ 76,031 $\mathbf{1}$ 76,031
保留盈餘 7 7 487,068 7
3310
3320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537,761
592,542
8 509,844
3350 未分配盈餘 1,193,698 16 1,759,217 24 1,706,758 $\overline{25}$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2,324,001 31 2,269,061 31 2,193,826 32
其他權益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8,335) (1) 93,922) (1) 6,806)
3425 備供出售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651,359 9 563,379 $\frac{8}{2}$ 427,434 $\overline{6}$
3400 其他權益總計 613,024 $\frac{8}{2}$ 469,457 $\overline{z}$ 420,628 6
3XXX 權益總計 6,711,193 88 6,316,572 87 6,025,745 87
負債與權益總計 \$7,656,298 100 S 7,234,607 100 \$6.923,383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3年3月19日查核報告)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102年度 101年度

%
%
營業收入
4300 租賃收入(附註四及十
t) \$195,039 54 \$194,271 54
旅遊服務收入(附註四)
4411 客房收入 100,777 28 100,714 28
4412 餐飲收入 62,175 17. 63,300 17
4413 郵電收入 93 105
4418
2,549 $\mathbf{1}$ 2,514 $\mathbf{1}$
4400 旅遊服務收入
合計 165,594 46 166,633 46
4000 營業收入合計 360,633 100 360,904 100
營業成本 (附註十四)
5300 租賃成本 16,856 5 15,686 $\overline{4}$
旅遊服務成本
5411 客房成本 53,704 15 55,687 16
5412 餐飲成本 54,186 15 55,475 15
5413 郵電成本 363 374 $\overline{\phantom{a}}$
5400 旅遊服務成本
合計 108,253 30 111,536 $\overline{31}$
5000 營業成本合計 125,109 35 127,222 35
5900 營業毛利 235,524 65 233,682 65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四、十二及
十四) 30,185 8 30,286 9
6900 營業利益 205,339 57 203,396 $\frac{56}{5}$
706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損益之份額(附
註四及九) 118,839 33 101,523 28

(接次頁)

102年度 101年度


%
%
7100 利息收入 (附註四) Ŝ
19,625
5 \$
18,601
5
7130 股利收入 (附註四) 20,828 6 20,090 6
7190 其他收入一其他 627 1,430
7510 利息費用 (附註十七) 1,634)
1,632)
76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損失 (附註四) 8,219) 2)
7590
7000
什項支出 1,996) $\left( \begin{array}{c} 1 \end{array} \right)$ 2,117) $\perp$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合計
156,289 $-43$ 129,676 36
7900 税前淨利 361,628 100 333,072 92
7950 所得稅費用 (附註四及十五) $(-58,255)$ (16) 53,935) (15)
8200 本期淨利 303,373 84 279,137 77
831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四、十
二、十三及十五)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换算之兒換差額 66,972 19 104,958) 29)
83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評價損益
87,980 24 135,945 38
8360 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利
益(損失)
211 451)
8390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
分相關之所得稅利益
8300 (費用) 11,385) $\left( \underline{\hspace{1cm}}\ 3 \right)$ 17,842 $\overline{5}$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143,778 40 48,378 14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447,151 124 \$327,515 91
9710 每股盈餘 (附註十六)
基本每股盈餘
0.82
$\mathbf{\mathcal{S}}$
$\overline{P}$
0.75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3年3月19日查核報告)

單位:新台幣仟元
\$6,025,745


36,688)
ŝ
279,137 48,378 327,515 6,316,572 52,530)
$\checkmark$
303,373 143,778 447,151 \$6.711.193


$\overline{ }$
實現損
$\boldsymbol{\mathsf{H}}$

427,434
$+$
460
(附註四及






135,945 135,945 563,379 87,980 87,980 651.359
€A



益项目

6,806)







宫 滿



$\mathfrak{S}$
#

ł,
$\mathbf{r}$
87,116) 87,116) 93,922) 55,587 55,587 38,335)
$\mathbf{u}$
31
∩ 卷
\$1,706,758

$\mathfrak{h}\mathfrak{l}$


$^{+}$

22,776)
36,688)
166,763)
279,137 451) 278,686 1,759,217 592,542) 27,917)
52,530)
196,114)
303,373 211 303,584 \$1,193,698
12 A

$\overline{\mathcal{A}}$
图看着
製作





$\check{}$

$\Theta$

592,542 592.542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高大城 店 政

$\prod_{i=1}^{n}$
民國 102年
$1$ 姚



487,068


¥


碾 주
22,776 509,844 27,917 537.761
ക്വി
横つ
川土雄芝
76,031

$\frac{1}{\sqrt{2}}$
€Ĥ
ı
×
J, 76,031 å, 76.031
କା
$*$
叫十档定
\$3,335,260
٠
166,763
٠
3,502,023 196,114
ł
1
\$3,698,137
101年1月1日餘額 100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務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101 年度淨利 101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101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1年12月31日徐颖 依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01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股果股利
102年度净利 102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102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2年12月31日餘額
代碼
A1
B9
58
$\Xi$
P1 B 3 D 5 $\overline{\mathbf{z}}$ B3 B5
B9
EI
$\overline{D}$ B 3 B5 $\overline{\mathbf{z}}$

會計主管:林秀美

經理人:徐小華

公開作業

(糖参阅勤案跟信聘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 103年3月19日重核報告)

Sire nd

董事長:顧安生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2年度 101 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税前淨利 \$
361,628
\$
333,072
A20010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12,283 15,149
A20200 攤銷費用 103 104
A21200 利息收入 19,625) 18,601)
A21300 股利收入 20,828) 20,090)
A224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
益之份額 118,839) 101,523)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8,219
A3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
A31130 應收票據減少 (增加) 469 116)
A31150 應收帳款減少 1,288 422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574) 8)
A3125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187 329
A32130 應付票據增加 3,981 2,805
A32180 其他應付款項減少 3,556) 3,383)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186 189
A32240 應計退休金負債增加 365 763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217,068 217,331
A33500 支付之所得税 37,293) 37,617)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79,775 179,71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73)
B006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80,382) 47,486)
B01200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79,728) 1,840)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404) 1,062)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6,621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731 806
B05400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28)
B07500 收取之利息 19,045 17,588
B07600 收取之股利 20,828 20,090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出) 122,011) 4,717

(接次頁)

(承前頁)


102年度 101 年度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30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 450 \$
C03100 存入保證金減少 600)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47,037) 33,434)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47,187) 33,434)
EEBE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10,577 150,997
E0010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70,778 419,781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81,355 570,778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請参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03年3月19日查核報告)

會計主管:林秀美

$\Box \overline{1}$ 丰善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REAL ASSESSMENT REPORT - NOTES TOO
金額 金額小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說明一) 890,814,066
採用TIFRS調整數 (說明二) 591,842,694
首次採用TIFRS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說明三) (592, 541, 994) (699, 300)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890,114,766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說明四) 211,165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890,325,931
本期淨利 303,372,072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30,337,207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1,163,360,796
分配項目
股票股利 0.6元 221,888,230
現金股利 0.138元 51,034,293 272,922,523
期末未分配盈餘 890,438,273
註:另配發董監酬勞 5,627,268
配發員工紅利 2,813,634

各項目說明如下:

、期初未分配盈餘

102年度股東會決議分派101年度股息紅利後之未分配盈餘,係為公司採ROC GAAP之金額。 二、採用TIFRS調整數

截至101年12月31日止,因採用TIFRS對保留盈餘之影響數 (包括101年1月1日首次採用TIFRS 調整數及調整101年度因TIFRS與ROC GAAP差異對保留盈餘之影響數)。前述金額係直接轉入保留 盈餘科目,並未經過損益科目,因此,公司章程若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 列基礎,則毋須就此影響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1.6.28經商字10102268370號)

三、首次採用TIFRS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及迴轉數 (101.04.06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

首次採用TIFRS時,因選擇適用IFRS第1號,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 算調整數(利益),於102年1月1日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四、採用IAS 19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自其他綜合損益結轉至保留盈餘)

註:1.依據金管會96.03.30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函,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員工紅利

(含董監酬勞)費用化。

  1. 一〇二年度預擬分派,俟一〇三年股東常會通過後生效。

  2. 公司辦理登記時則依經濟部之規定辦理。

WAS ARRESTED FOR A STRAIGHT

in 1999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修正條文 51911 11191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第三條:資產範圍: 依金融監督管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 委員會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102.12.30 金管
資。 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證發字第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
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1020053073 號
三、會員證。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令参照辦理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催收款項)。
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
八、其他重要資產。 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 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處理程序第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二十一條二、時,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二、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時,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報告者,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
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
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 行政院 金融監
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第八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 第八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
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
價者估價。 序辦理。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uparrow$ o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表示具體意見:
十以上。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
二十以上
價者出具意見書。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
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理程序第二十一條二、時,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 第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處第九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
額達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二、時,應於事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本程序第五、八、九、十二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第二十一條二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理。
本程序第五、八、九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 依第二十一條二規定辦理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見部分免再計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
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達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二時、總資產百分之 交易金額達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二時、
十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總資產百分之十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契约及支付款項: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 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計師意見。
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一條二規定辦理,且所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一條二規定辦理,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分免再計入。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機器 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若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四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第十四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
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 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
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 借款利率。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
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
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 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三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見。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第二十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第二十條: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
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符合既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 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
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 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
之交易: 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及
依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 確實依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
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若已設置 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時,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種類 席並表示意見。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評估之事項,詳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
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依規定應審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當性,並按月稽核財務規劃小組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制之允當性
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並按月稽核財務規劃小組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第二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下列情形,其交易金額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下列情形,其交易
達第二十一條二、所訂標準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
金額達第二十一條二、所訂標準者,應按性質
關規定程序將資訊內容公告及申報:
依主管機關規定程序將資訊內容公告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
大陸地區投資。
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二、應公告申報標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下列情
二、應公告申報標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形外,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下列情形外,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以上者 (若主管機關修改應公告申報額度標準時,本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若主管機關修改應公告
額度亦隨同修正),應辦理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申報額度標準時,本額度亦隨同修正),應辦理
(一)買賣公債。
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一) 買賣公債。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市場基金。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
$F^{\circ}$
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
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1. 每筆交易金額。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
1. 每筆交易金額。
的交易之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易之金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
第2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有價證券之金額。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
第2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部分免再計入。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計入。
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
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
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之資訊申報網站。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
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完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3.原公告申內容有變更。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三、子公司公告申報事宜: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一)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 至少保存五年。
程序第二十一條二、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 三、子公司公告申報事宜: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司亦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程序公告。
(二)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係以母公
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一)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
產達本程序第二十一條二
、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按照主
管機關規定程序公告。
(二)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
定,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
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
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準。
第二十五條:本程序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經董事
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九十二年股東會
同意,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三月二十
五日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一〇
二年股東會同意,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三
年三月十九日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
提報一〇三年股東會同意。
第二十五條:本程序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九
十二年股東會同意,第一次修正於民
國一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董事會
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一〇二年股
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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