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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HOTEL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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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0七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六十三號
【報告事項】
1.一0六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其他事項報告
A.一0六年度發放員工酬勞暨董事監察人酬勞報告
B.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3.監察人查核一0六年度決算報告
4.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0六年度決算表冊」案,謹請 公決。
附 件: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敬請公決
決 議:
【承認事項】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0六年度盈餘分派」案,【請參閱盈餘分派表】謹請 公決。
說 明:一、本期(一0六年)稅後淨利為伍億伍仟伍佰零玖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依照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之一規定,先提列法定公積10%計伍仟伍佰伍拾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外,一0六年度可分配餘額計肆億玖仟玖佰伍拾捌萬肆仟參佰零柒元,預計配發股東紅利計貳億陸仟玖佰零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
二、為配合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優先分配屬106年度盈餘。
敬請公決
決 議: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六年度盈餘分派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 --- | --- | --- | 摘 要 | 金額 | 金額小計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927,389,047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調整保留盈餘 (說明一) | (517,689)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926,871,358 | 本期淨利 | 555,093,674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55,509,367)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426,455,665 | 分配項目 | 股票股利 0.277元 | 134,766,510 |
註:1.一0六年度預擬分派,俟一0七年股東常會通過後生效。
2.公司辦理登記時則依經濟部之規定辦理。
董事長:顧安生 經理人:徐小華 會計主管:林秀美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同意本公司「一0六年度現金股利及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請 公決。
說 明:本期(一0六年)擬分配之股東紅利計貳億陸仟玖佰零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處理如下:
一、擬提撥壹億參仟肆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按已發行股份肆億捌仟陸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伍股,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276 元,其「配息基準日」俟一0七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並依法公告。
二、擬提撥壹億參仟肆佰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壹仟參佰肆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壹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按已發行股份肆億捌仟陸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伍股,每仟股無償分配27.7 股。按「增資基準日」(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配發新股如不滿一股者,依公司法規定以現金分配之,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基準日起五日內,自行湊成整股,尚有剩餘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新股一律發行記名式普通股,並依規定以無實體發行,每股面額壹拾元,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增資基準日」(配股基準日)俟一0七年股東常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本公司上項轉增資後,其發行股份總額為肆拾玖億玖仟玖佰玖拾捌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分為肆億玖仟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陸股,每股壹拾元。
敬請公決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同意修正「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之一、第廿八條條文」案,謹請 公決。
說 明:一、調整本公司股利政策,本公司章程第廿五條之一第二項原條文為「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高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五十。」;修正後條文為「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十。」 。
二、第廿八條增列第三十八次修正日期。
敬請公決
決 議: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廿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若符合主管機關法令之規範,將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所剩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十。 | 第廿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若符合主管機關法令之規範,將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所剩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高~~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五十~~。 | 修正股利政策 |
|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廿七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廿三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經股東會修正通過後生效施行。 |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廿七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廿三日經股東會修正通過後生效施行。 | 增列第38次修正日期 |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