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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CG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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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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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701
FICG
FIC Global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FIC Global, Inc.
民國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目錄
壹、開會程序...1
貳、開會議程...2
一、討論事項...3
二、臨時動議...5
三、散會...5
參、附錄
一、「公司章程」...6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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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股東會開會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00號2樓
一、宣佈開會(報告股東及股權代表股份出席總數)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廣上科技(廣州)股份有限公司擬在中國大陸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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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本公司之子公司廣上科技(廣州)股份有限公司擬在中國大陸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子公司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廣上科技(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上科技」)為拓展大陸地區境內外相關產業市場、吸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提高企業集團的全球競爭力,擬先向中國大陸之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提出掛牌申請,為推動後續申請北京交易所上市之前置程序,本次新三板掛牌後,廣上科技可以結合政策、業績等因素,後續向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或北京交易所之一提交上市申請。
二、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對本公司之影響:
(一)對本公司財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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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上科技如順利於新三板掛牌,增加募集資金管道,有利於擴建高階製程產線增加產能,提升業務競爭力,預期廣上掛牌後之營收及盈利會有增長;也能為廣上未來的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提供更有效率的籌資環境及減輕財務費用。
-
廣上科技掛牌後仍為本公司合併子公司,亦有利於增加歸屬於本公司身為控股母公司的淨利潤,有助於提升整體股東權益。
(二)對本公司業務的影響:
廣上科技擁有多年的高精密電子產品設計、研發和製造經驗,專注於COB半導體封裝和高精密電子產品的生產研發,持續進行轉型和升級;在AI時代高速網路發展下,光通訊模組成為重要核心事業,為因應急速攀升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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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已在馬來西亞新山規劃新廠擴產;通過證券市場掛牌,提升廣上公司及本集團品牌可信度與國際能見度,提升客戶對財務透明度與永續經營能力的信任,可更容易與客戶長期合作、拓展大型國際品牌合作,強化客戶結構與高階產品領域佔比。
(三)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對本公司之影響:
本公司未來仍維持透過境外子公司 3CEMS COPORATION 再轉投資境外二家子公司而間接持有廣上科技之股權,另廣上科技及其子公司之組織架構與業務性質並未改變,對於本公司尚無影響。
三、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價格訂定依據、股權發行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廣上科技本次擬申請新三板掛牌,掛牌前並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先募資,廣上科技暫無發行新股計畫。
四、是否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廣上科技申請於中國大陸之證券市場掛牌,均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本公司仍保有對廣上科技之控制地位,不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五、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廣上科技目前仍尚未正式提出申請送件,未來申請送件時點及申請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
(二)為配合子公司申請於中國大陸之證券市場掛牌的工作需要,擬提請本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及/或授權子公司廣上科技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上市方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管機關部門的意見及當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與本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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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會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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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FIC Global, Inc.」。)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
一、H201010 一般投資業
二、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或被投資事業之需要,得對外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其辦法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第四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五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億元,分為貳拾伍億股,得分次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發行。
前項股份總數保留壹拾億股供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可認購股份數額用。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收買庫藏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之一 刪除。
第七條之二 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依此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第十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股票,由代表公司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
行之。
第十一條 股份之轉讓對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其期間以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舉行。採行視訊會議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電子方式為行使表決權的管道之一,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有關其行使之相關事宜,悉依現行法令之規定辦理。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與分發,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十一人,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資格、提名方式與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照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之一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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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十六條之二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成,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董事如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董事薪資,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條所定董事酬勞外,每年不問盈虧,得在新台幣貳仟萬元總額範圍內,授權由董事會自行訂定給付標準。本公司董事出席本公司會議時,每人每次出席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獨立董事每人每次出席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得兼任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設經理人若干人,並得因業務需要,設置技術、法律、會計、財務專家為顧問。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悉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含基層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於前述員工酬勞之分派金額內,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給基層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提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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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為考量資金需求及強化財務結構,並適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1%。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及董事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九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簡民智
【附錄二】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訂第8、
1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修訂第20
條條文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二、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本人及股東所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三、股東(或其代理人)於出席股東會時,應在「簽到簿」簽到或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藉憑計算股權。
四、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佈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而出席股份總數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經延長兩次(第一次延長時間為二十分鐘、第二次延長時間為十分鐘)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時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五、(一)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於股東辦理報到後,主席宣佈開會前分發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開會悉依照議程所排定之程序進行,但必要時,得經股東會之決議變更之。
(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依議事規則程序召開之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六、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股東姓名、出席證號碼及發言要點,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股東發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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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主席許可者,對同一議案之發言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七、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八、刪除。
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十、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十一、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記錄。
十二、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同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十三、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十四、刪除。
十五、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六、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十七、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十八、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演習,即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載「糾察員」字樣臂章。
二十、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到簿或簽到卡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二十一、股東會因故無法於通知時日召開,或會議中無法繼續進行議程時,授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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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前項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召集程序之規定。
二十二、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規則訂立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本公司發起人會議或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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