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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O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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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 一 條:本公司因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需要,須以資金貸放予其他法人或團體,悉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第 二 條: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資金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貸放公司貸放當時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因業務往來需要,對同一企業之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貸放公司與該受貸企業全年之業務往來金額。
- 因短期融通資金需要,對同一企業之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該貸與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第 三 條:本公司辦理融資之期限,依個別融資對象及融資額度,由董事會決議;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 四 條:本公司辦理融資之利息由雙方參照當時市場利率協議之,但應不低於金融業放款平均利率為原則。
第 五 條:本公司辦理融資之期限,依個別融資對象及融資額度,由董事會決議;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受貸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對同一企業之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該貸與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
第 六 條:借款者應提供同額之擔保品或保證票據及保證人,擔保品並需辦理質押或抵押設定及簽約手續。除土地及有價證券以外之資產則應再辦理投保。
第 七 條:撥款: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核對無訛後即可撥款。
第 八 條:撥款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還款:
-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
- 因情事變更致對象不符規定、貸放金額超限或債權逾期時,經辦單位應協調借款人,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呈報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審查。經辦單位應於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
- 借款人於借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抵押權塗銷。
第 九 條:登記及控制: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票據,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袋,並於袋上註明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主管核驗無誤,並在登記簿登記後保管。
第 十 條:子公司如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審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資訊公開,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及抄送事宜。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如其資金貸與他人達上述準則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及抄送事宜。
第十二條:本公司經理人及經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或本作業程序,致公司受有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辦理。
第十四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時,應將異議及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於依本辦法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之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本辦法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後,依本辦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於訂定或修正本程序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