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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OP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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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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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616
德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VERTOP WIRE CABLE CORPORATION
一 一 五 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地點:新陶芳庭園餐廳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170巷19-5號)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壹、股東會議事規則...1
貳、股東常會議程...11
報告事項...12
承認事項...13
討論事項...15
選舉事項...17
其他事項...18
臨時動議...19
參、年度營業報告書...20
肆、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22
伍、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6
陸、盈餘分配表...37
柒、全體董事持股情形...38
捌、公司章程...39
玖、董事選任程序...44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股東常會通過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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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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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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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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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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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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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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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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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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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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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170 巷 19-5 號
新陶芳庭園餐廳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選舉事項
七、其他事項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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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一四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鍾核。
說明: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等,請參閱附件(詳如 20~35 頁)。
第二案: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鍾核。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配表報告,請參閱附件(詳如 36 頁)。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配案,敬請 鍾核。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未估列董事及員工酬勞,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稅前淨利為新台幣 430,971,998 元,應提撥 3% 之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2% 之董事酬勞,故擬分配董事及員工酬勞分別為 2% 及 3% ,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8,619,440 元及新台幣 12,929,160 元,合計新台幣 21,548,600 元,前述酬勞均採現金方式發放。
二、董事及員工酬勞擬分配金額與一一四年度財務報告認列數相同。
-12-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案。
說明:
一、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詳如20~35頁)。
二、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會計師及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提請股東會承認。
三、敬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案。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264,494,735 元,經考量未來營運資金運用情形及避免股本膨脹,擬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 1.3584 元,合計新台幣 263,731,343 元;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 1 元之零款合計數,列入其他收入項下。
二、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詳如 37 頁)。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俟本次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第一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配合法令需求修改。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詳如16頁)。
三、敬請 討論公決。
決議:
-15-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項目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內容 | 說明 |
|---|---|---|---|
| 第二十五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中,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中,應提撥不低百分之三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第廿八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三月十四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三十日 | |||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七月廿五日 | |||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廿五日 | |||
|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年十二月 三日 | |||
|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四月三十日 | |||
|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 | |||
|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廿八日 | |||
|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 | |||
|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三十日 | |||
|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廿六日 | |||
|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卅一日 | |||
|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 | |||
|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十七日 | |||
|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 | |||
|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 | |||
|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廿一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三月十四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三十日 | |||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七月廿五日 | |||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廿五日 | |||
|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年十二月 三日 | |||
|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 | |||
|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廿八日 | |||
|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 | |||
|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三十日 | |||
|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廿六日 | |||
|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卅一日 | |||
|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 | |||
|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十七日 | |||
|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六月十七日 | |||
|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 | |||
|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 | |||
|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 |||
|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七日 | |||
|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 |||
|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 |||
|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 |||
|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 |||
|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16-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增選董事一席案。
說明:一、為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增選董事一席,由現行七席董事提高至八席董事。
二、擬於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進行增選董事一員,並於本次股東常會選任後即行就任,增選任之董事任期自股東常會當選日起至一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三、本公司董事候選人業經一一五年三月十日董事會審查通過名單如下:
| 提名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主要學歷 | 主要經歷及現職 | 所代表政府或法人名稱 | 持有股數 |
|---|---|---|---|---|---|
| 董事 | 張程煌 | 美國南加州大學電腦碩士 | 美國花旗銀行、NASA 電腦顧問、本公司副董事長、副執行長、總經理。 | ||
| 億泰(英屬維京)董事、明浩投資董事、億展投資監察人、億鋒投資監察人。 | 無 | 12,104,738 |
四、謹提請決議並進行增選。
選舉結果:
決議:
茶事會提
其他事項:
案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擬提請解除本屆新任董事之競業禁止規定。
二、本公司董事之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名單請詳下表:
| 身份別 | 董事姓名 | 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 董事 | 張程煌 | 億泰(英屬維京)董事、明浩投資董事、億展投資監察人、億鋒投資監察人。 |
三、提請討論公決。
決議:
-18-
臨時動議:
散會
-19-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顧民國114年度,因受各國貿易緊張情勢及地緣政治風險等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抑制經濟成長動能,致全球經濟市場活動溫和成長。本公司擴大營運規模並積極有效降低營運成本,致使本公司營業規模及毛利均較上年度成長,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營業收入為52.1億元,較113年度營業收入45.9億元增加 13.5%,致使114年度稅後純益為2.9億元。
展望115年,因受俄烏戰爭、中東衝突擴大及美中科技戰影響全球供應鏈等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放緩。本公司妥善應對並積極爭取有利訂單及標案,提升生產效率,持續處分集團內部無效益資產,活化資金效能,改善財務結構,一貫堅持『誠信、積極、超越』的經營理念,誠信穩健,積極創新,超越目標,以創造更大利潤回饋各位股東。
-20-
本公司兩年度損益表及兩年度合併損益表列示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本 公 司 | 本公司及合併子公司 | |||
|---|---|---|---|---|
| 114年度 | 113年度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營業收入淨額 | 5,207,641 | 4,534,734 | 5,207,641 | 4,593,099 |
| 營業成本 | 4,424,281 | 3,976,057 | 4,424,281 | 4,094,896 |
| 營業毛利 | 783,360 | 558,677 | 783,360 | 498,203 |
| 營業費用 | 168,557 | 136,043 | 223,706 | 337,262 |
| 營業淨利 | 614,803 | 422,634 | 559,654 | 160,941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205,380) | 57,923 | (150,231) | 387,681 |
| 稅前淨利 | 409,423 | 480,557 | 409,423 | 548,622 |
| 所得稅費用 | 115,621 | 93,131 | 115,621 | 161,196 |
| 稅後淨利 | 293,802 | 387,426 | 293,802 | 387,426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21-
KPMG
盈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包括銅板、銅線及各式線纜成品,該等庫存之價值將持續受國際銅價波動影響,而可能有存貨成本超過其淨變現價值的風險,考量存貨對個體財務報告係屬重要,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22-
KPMG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存貨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執行抽樣程序,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來源是否合理;分析存貨庫齡情形,瞭解存放較久之庫存的可售性及其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依據;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以評估本期估列存貨備抵之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檢視國際銅價於期後的波動情形及存貨期後實際銷售狀況,以評估存貨備抵評價估計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3-
KPMG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號
戶 院 涵 管 之 院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24-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資產 流動資產: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 501,734 | 11 | 495,052 | 11 |
| 1110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 | - | 3,314 | - |
|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四)) | 1,117,055 | 25 | 1,269,458 | 29 |
|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 33,573 | 1 | 45,138 | 1 |
| 130x 存貨(附註六(六)) | 1,362,648 | 31 | 1,018,617 | 23 |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五)及八) | 278,722 | 6 | 141,815 | 3 |
| 1479 其他流動資產 | 27,536 | 1 | 114,024 | 3 |
| 3,321,268 | 75 | 3,087,418 | 7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 - | - | - | -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及八) | 835,228 | 20 | 776,505 | 18 |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九)) | 6,019 | - | 12,909 | - |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 152,317 | 3 | 479,822 | 11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 40,499 | 1 | 41,160 | 1 |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十二)) | 49,824 | 1 | 13,070 | - |
| 1,083,887 | 25 | 1,323,466 | 30 | |
| 資產總計 | $ 4,405,155 | 100 | 4,410,884 | 100 |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 114.12.31 | 113.12.31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粘期借款(附註六(十)及八) | $ 1,116,572 | 25 | 1,124,938 | 26 |
| 2120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六(二)) | 32,126 | 1 | 8,983 | - |
| 512,013 | 102,332 | 2 | 88,951 | 2 |
| 247,263 | 6 | 257,707 | 6 | |
| 5,412 | - | 6,906 | - | |
| 167,084 | 4 | 128,297 | 3 | |
| 2,182,802 | 50 | 2,187,277 | 50 | |
| 非流動負債: | ||||
| 718 | - | 6,131 | - | |
| 3,784 | - | 8,129 | - | |
| 4,502 | - | 14,260 | - | |
| 2,187,304 | 50 | 2,201,537 | 50 | |
| 1,941,485 | 44 | 1,941,485 | 44 | |
| 10,869 | - | 2,480 | - | |
| 47,138 | 1 | 8,146 | - | |
| 1,479 | - | 738 | - | |
| 292,155 | 7 | 390,657 | 9 | |
| 9,802 | - | (49,082) | (1) | |
| (85,077) | (2) | (85,077) | (2) | |
| 2,217,851 | 50 | 2,209,347 | 50 | |
| $ 4,405,155 | 100 | 4,410,884 | 100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政君
德泰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經分佈合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十八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110 | 銷貨收入 | $ 5,210,800 | 100 | 4,535,683 | 100 |
| 4170 | 減:銷貨退回 | 3,159 | - | 949 | - |
| 銷貨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六)) | 5,207,641 | 100 | 4,534,734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二)及十二) | 4,424,281 | 85 | 3,976,057 | 88 |
| 營業毛利 | 783,360 | 15 | 558,677 | 12 | |
| 營業費用(附註六(八)、(九)、(十二)及十二): | |||||
| 6100 | 推銷費用 | 79,458 | 2 | 58,011 | 1 |
| 6200 | 管理費用 | 81,769 | 2 | 70,033 | 2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7,330 | - | 7,999 |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 | - | - |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68,557 | 4 | 136,043 | 3 | |
| 營業淨利 | 614,803 | 11 | 422,634 | 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六(十八)及七) | 3,943 | - | 12,019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十九)) | (153,304) | (3) | (42,136) | (1)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一)及七) | (56,420) | (1) | (51,843) | (1) |
| 7375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 (8,527) | - | 136,703 | 3 |
| 7100 | 利息收入(附註七) | 8,928 | - | 3,180 |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05,380) | (4) | 57,923 | 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409,423 | 7 | 480,557 | 10 |
| 7950 |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 115,621 | 2 | 93,131 | 2 |
| 本期淨利 | 293,802 | 5 | 387,426 | 8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附註六(十二))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405) | - | 2,490 | - |
| 8349 |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 - | - |
| (2,405) | - | 2,490 |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40,508) | (1) | 15,889 | - |
| 8399 |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 - | - | 3,178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0,508) | (1) | 12,711 | - | |
| 83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2,913) | (1) | 15,201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250,889 | 4 | 402,627 | 8 | |
|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五)) | $ 1.55 | 2.04 | |||
| 豬粹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五)) | $ 1.55 | 2.04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玫君
-27-
債券電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全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累積盈虧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額 |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81,460 | (61,793) | (85,077) | 1,878,555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387,426 | - | - | 387,426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2,490 | 12,711 | - | 15,201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 | 8,146 | - | (8,146) | - | -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738 | (738) | -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 - | - | (71,835) | - | - | (71,835) |
|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941,485 | 2,480 | 8,146 | 738 | 390,657 | (49,082) | (85,077) | 2,209,347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293,802 | - | - | 293,802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2,405) | (40,508) | - | (42,913)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291,397 | (40,508) | - | 250,889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 | 38,992 | - | (38,992) | - | -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741 | (741) | -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 - | - | (350,166) | - | - | (350,166) |
|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 | 8,389 | - | - | - | - | - | 8,389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 | - | - | - | - | - | 99,392 | - | 99,392 |
|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 1,941,485 | 10,869 | 47,138 | 1,479 | 292,155 | 9,802 | (85,077) | 2,217,851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玫君
德泰国理事房行业总经理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七年一月一日生产工人产品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409,423 | 480,557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及攤銷費用 | 41,197 | 40,503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益)損失 | (82,355) | 1,693 |
| 利息費用 | 56,420 | 51,843 |
| 利息收入 | (8,928) | (3,180)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 8,527 | (136,703)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498) | 531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 | 99,392 |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15,919 | - |
| 存貨回升利益 | (11,605) | (28,857) |
| 其他 | 167 |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118,236 | (74,170)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108,812 | 5,957 |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152,403 | (334,801)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17,039) |
| 存貨 | (332,426) | (8,390) |
| 其他流動資產 | 86,488 | (98,447) |
| 其他金融資產 | 2,378 | 11,027 |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9,256)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8,399 | (441,693)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59,482) | 82,934 |
| 其他流動負債 | 9,629 | 23,096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 | 9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49,853) | 106,12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41,454) | (335,571) |
| 調整項目合計 | 76,782 | (409,741)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486,205 | 70,816 |
| 收取之利息 | 6,529 | 3,428 |
| 支付之利息 | (56,972) | (44,387) |
| 支付之所得稅 | (70,093) | (126,940)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365,669 | (97,083)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277,605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533 |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94,190) | (44,848)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204,430) | 21,320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4,354) | 81,920 |
| 受限制銀行存款減少(增加) | 39,267 | (17,630)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2,017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7,448 | 40,762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8,366) | 650,704 |
| 償還長期借款 | - | (130,000)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309) | (314) |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10,687) | 16,095 |
| 租賃本金償還 | (6,907) | (6,625) |
| 發放現金股利 | (350,166) | (71,835)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376,435) | 458,025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6,682 | 401,704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95,052 | 93,348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501,734 | 495,052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效君
KPMG
袁侊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存貨包括銅板、銅線及各式線纜成品,該等庫存之價值將持續受國際銅價波動影響,而可能有存貨成本超過其淨變現價值的風險,考量存貨對合併財務報告係屬重要,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29-
KPMG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存貨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執行抽樣程序,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來源是否合理;分析存貨庫齡情形,瞭解存放較久之庫存的可售性及其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依據;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以評估本期估列存貨備抵之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檢視國際銅價於期後的波動情形及存貨期後實際銷售狀況,以評估存貨備抵評價估計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30-
KPMG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黃泳華
侯駿河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號
核准簽證文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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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信泰電機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期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資產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 523,717 | 12 | 933,605 | 21 |
| 1110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3,425 | - | 6,676 | - |
|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附註六(四)) | 1,117,205 | 26 | 1,283,045 | 29 |
| 130x 存貨(附註六(六)) | 1,362,648 | 32 | 1,018,617 | 23 |
| 146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七)) | - | - | - | - |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五)及八) | 294,417 | 7 | 151,011 | 4 |
| 1479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 34,227 | 1 | 126,912 | 3 |
| 3,335,639 | 78 | 3,519,866 | 8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 - | - | - | -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七及八) | 835,235 | 20 | 776,512 | 18 |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九)) | 10,342 | - | 18,362 | - |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 | 4,771 | - | 11,646 | -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四)) | 40,499 | 1 | 41,160 | 2 |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附註六(十三)) | 49,834 | 1 | 13,079 | - |
| 940,681 | 22 | 860,759 | 20 |
資產總計
| 資產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 523,717 | 12 | 933,605 | 21 | |
| 3,425 | - | 6,676 | - | |
| 1,117,205 | 26 | 1,283,045 | 29 | |
| 1,362,648 | 32 | 1,018,617 | 23 | |
| - | - | - | - | |
| 294,417 | 7 | 151,011 | 4 | |
| 34,227 | 1 | 126,912 | 3 | |
| 3,335,639 | 78 | 3,519,866 | 80 | |
| - | - | - | - | |
| 835,235 | 20 | 776,512 | 18 | |
| 10,342 | - | 18,362 | - | |
| 4,771 | - | 11,646 | - | |
| 40,499 | 1 | 41,160 | 2 | |
| 49,834 | 1 | 13,079 | - | |
| 940,681 | 22 | 860,759 | 20 |
資產總計
| 資產 | 114.12.31 | 113.12.31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 1,116,572 | 26 | 1,124,938 | 26 | |
| 32,126 | 1 | 8,983 | - | |
| 102,332 | 3 | 88,951 | 2 | |
| 512,526 | 12 | 573,330 | 13 | |
| 178,649 | 4 | 134,878 | 3 | |
| 5,412 | - | 6,906 | - | |
| 99,316 | 2 | 217,604 | 5 | |
| 2,046,933 | 48 | 2,155,590 | 49 | |
| 非流動負債: | ||||
| 718 | - | 6,131 | - | |
| 10,818 | - | 9,557 | 1 | |
| 11,536 | - | 15,688 | 1 | |
| 2,058,469 | 48 | 2,171,278 | 50 | |
| 節度母公司第五之權益:(附註六(十五)) | ||||
| 1,941,485 | 46 | 1,941,485 | 44 | |
| 10,869 | - | 2,480 | - | |
| 47,138 | 1 | 8,146 | - | |
| 1,479 | - | 738 | - | |
| 292,155 | 7 | 390,657 | 9 | |
| 9,802 | - | (49,082) | (1) | |
| (85,077) | (2) | (85,077) | (2) | |
| 2,217,851 | 52 | 2,209,347 | 50 | |
| $ 4,276,320 | 100 | 4,380,625 | 100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效君
德泰電線高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十八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110 銷貨收入(附註六(十七)) | $ 5,210,800 | 100 | 4,594,048 | 100 |
| 4170 減:銷貨折讓及退回 | 3,159 | - | 949 | - |
| 銷貨收入淨額 | 5,207,641 | 100 | 4,593,099 | 100 |
|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十三)及十二) | 4,424,281 | 85 | 4,094,896 | 89 |
| 營業毛利 | 783,360 | 15 | 498,203 | 11 |
|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十三)、七及十二): | ||||
| 6100 推銷費用 | 79,458 | 2 | 58,965 | 1 |
| 6200 管理費用 | 124,589 | 2 | 270,298 | 6 |
|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 7,330 | - | 7,999 | - |
|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12,329 | - | - | - |
| 營業費用合計 | 223,706 | 4 | 337,262 | 7 |
| 營業淨利 | 559,654 | 11 | 160,941 | 4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其他收入(附註六(十九)) | 38,007 | 1 | 22,223 | - |
|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十)) | (142,801) | (3) | 409,597 | 9 |
|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十二)) | (56,423) | (1) | (51,859) | (1) |
| 7100 利息收入 | 10,986 | - | 7,720 |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50,231) | (3) | 387,681 | 8 |
| 稅前淨利 | 409,423 | 8 | 548,622 | 12 |
|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四)) | 115,621 | 2 | 161,196 | 4 |
| 本期淨利 | 293,802 | 6 | 387,426 | 8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三)) | (2,405) | - | 2,490 | - |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 - | - |
| (2,405) | - | 2,490 | -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40,508) | (1) | 15,889 | - |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四)) | - | - | 3,178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40,508) | (1) | 12,711 | - |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2,913) | (1) | 15,201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250,889 | 5 | 402,627 | 8 |
| 本期淨利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 | $ 293,802 | 6 | 387,426 | 8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 | $ 250,889 | 5 | 402,627 | 8 |
|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六)) | $ | 1.55 | 2.04 | |
|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六)) | $ | 1.55 | 2.04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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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電線
信泰電線
信州公共巴士
信州公共巴士
信州公共巴士
信州公共巴士
信州公共巴士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 | 庫藏股票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 權益總額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 ||||||||||
|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 1,941,485 | 2,480 | - | - | 81,460 | (61,793) | (85,077) | 1,878,555 | 1,878,555 |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387,426 | - | - | 387,426 | 387,426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2,490 | 12,711 | - | 15,201 | 15,201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389,916 | 12,711 | - | 402,627 | 402,627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 | 8,146 | - | (8,146) | - | - | - |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738 | (738) | - | - |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 - | - | (71,835) | - | - | (71,835) | (71,835) | |
|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941,485 | 2,480 | 8,146 | 738 | 390,657 | (49,082) | (85,077) | 2,209,347 | 2,209,347 |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293,802 | - | - | 293,802 | 293,802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2,405) | (40,508) | - | (42,913) | (42,913)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291,397 | (40,508) | - | 250,889 | 250,889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 | 38,992 | - | (38,992) | - | - | - |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741 | (741) | - | - |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 - | - | (350,166) | - | - | (350,166) | (350,166) | |
|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 - | 8,389 | - | - | - | - | - | 8,389 | 8,389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 | - | - | - | - | - | 99,392 | - | 99,392 | 99,392 | |
|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941,485 | 10,869 | 47,138 | 1,479 | 292,155 | 9,802 | (85,077) | 2,217,851 | 2,217,851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效君
德泰電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四年度生產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409,423 | 548,622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及攤銷費用 | 48,986 | 49,239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12,329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82,355) | 1,693 |
| 利息費用 | 56,423 | 51,859 |
| 利息收入 | (10,986) | (7,720) |
| 處分出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498) | (468,061)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 | 99,392 | - |
| 存貨跌價(迴轉利益)損失及報廢損失 | (11,605) | 11,958 |
| 減損損失 | - | 17,250 |
| 其他 | 167 |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111,853 | (343,78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108,749 | 5,786 |
| 應收票據及帳款 | 155,739 | (318,741) |
| 存貨 | (332,426) | 153,962 |
| 其他流動資產 | 92,685 | (101,881) |
| 其他金融資產 | (10,205) | 14,928 |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9,256)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5,286 | (245,946)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60,804) | 82,021 |
| 其他流動負債 | (104,811) | 135,232 |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 | 9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65,615) | 217,345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60,329) | (28,601) |
| 調整項目合計 | (48,476) | (372,383)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60,947 | 176,239 |
| 收取之利息 | 10,986 | 7,720 |
| 支付之利息 | (56,520) | (44,777) |
| 支付之所得稅 | (70,093) | (257,148)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245,320 | (117,966)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94,190) | (44,848)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價款 | 1,533 | 503,097 |
| 受限制銀行存款減少(增加) | 39,267 | (17,630)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204,431) | 21,313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018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255,803) | 461,932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8,366) | 650,704 |
| 償還長期借款 | - | (130,000) |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281) | (119) |
| 租賃本金償還 | (6,907) | (6,625) |
| 發放現金股利 | (341,777) | (71,835)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357,331) | 442,125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42,074) | 15,927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409,888) | 802,018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33,605 | 131,587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523,717 | 933,605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王銀河
經理人:張程浩
會計主管:鄒效君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之本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上開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核。
此致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蘇茂雄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日
-36-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758,178 |
|---|---|
| 加:退休金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 (2,405,373) |
| 加:114 年稅後淨利 | 293,802,309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9,139,694)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1,479,315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 264,494,735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 | (263,731,343) |
| (每股配發 1.3584 元)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763,392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37-
-38-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截至一一五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
| 職稱 | 姓名 | 截至 115.04.17 止持有股數 |
|---|---|---|
| 董事 | 張明泉 | 12,915,731 |
| 董事長 | 王銀河 | 606,955 |
| 董事 | 張愛芬 | 7,248,633 |
| 董事 | 鄒啟弘 | 2,659 |
| 獨立董事 | 蘇茂雄 | - |
| 獨立董事 | 楊健春 | - |
| 獨立董事 | 葉愛珍 | -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
- 本公司全體非獨立董事持股總額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 11,648,910 股。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應用。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Evertop Wire Cable 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業事業如下:
一、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二、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連接器及光纖光纜及其附屬配件製造)。
三、E599010 配管工程業。
四、E601010 電器承裝業。
五、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六、E701010 電信工程業。
七、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八、C804990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九、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十、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十一、C901060 耐火材料製造業。
十二、C901990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十三、CA01060 鋼線鋼纜製造業。
十四、CA01130 鋼材軌延、伸線、擠型業。
十五、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十六、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十七、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十八、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十九、CD01010 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一、E603080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二十二、EZ99990 其他工程業(光纖光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二十三、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十五、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第三條:本公司得對其他事業投資,總投資額不受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營業處或製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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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含員工認股權憑證新台幣壹億元整),分為參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第六條之一: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本公司有關股務事宜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九條:股份之轉讓登記,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十條:股東遇有繼承、贈與,或其股票遺失、毀滅等情事,概依公司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股東會議決事項,應做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183條之規定辦理。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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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長亦因事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應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各不得低於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一般董事、獨立董事之選舉皆依公司法一九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及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於任期內執行業務範圍購買責任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應含至少一名具備會計或財務在內之三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為董事會會議之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九條:董事組織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 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 营業計劃之決定。
- 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本公司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核定。
- 本公司重要人選之決定及各部門員額之核定。
- 預算決算及營業報告書之編審。
- 資本增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案之擬定。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決議除法律特別有規定外須有二分之一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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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全體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參酌同業水準辦理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三條:公司得設執行長、副執行長、總經理各一人及等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廿四條:本公司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決算日期,每期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送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五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中,應提撥不低百分之三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述所提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之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數額分派盈餘。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適度採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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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七月廿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廿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年十二月 三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四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七月 二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廿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三十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廿六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卅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廿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六月 七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〇年六月七日
股東常會通過
董事選任程序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依本程序辦理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採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三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應依照公司法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辦理,並依公司章程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 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 營運判斷能力。
(二)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 經營管理能力。
(四) 危機處理能力。
(五) 產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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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四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五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六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七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未用董事會製備之選舉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數超過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號、戶名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可資識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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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
當選董事由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條
本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程序訂立於103年06月17日。
第一次修訂於109年06月15日。
第二次修訂於110年06月07日。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銀河

100 100
BAT Group (02) 2225-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