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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TOP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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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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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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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 V E R T O P W I R E C A B L E C O R P O R A T I O N
一 八 ○ 年 股 東 常 會
議 事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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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股東會議事規則 .............................................. 1 貳、股東常會議程 ................................................................................................3 報告事項 ...........................................................................................................4 承認事項 ...........................................................................................................5 討論事項 ...........................................................................................................7 臨時動議 .........................................................................................................22 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 影響 .................................................................................................................23 肆、年度營業報告書 ..........................................................................................24 伍、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 .........................................................26 陸、監察人審查報告 ..........................................................................................42 柒、虧損撥補表 ...................................................................................................43 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44 玖、公司章程 ........................................................................................................45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股 東 常 會 通 過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第 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悉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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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規則所稱之股東指股東本人、法人股東之代表及股東所委託出席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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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出席股東應配帶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憑以計算出席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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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卡交本公司者,即視為該簽到卡所載股東或代理人本人親自出席,本公 司不負認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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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個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1/3以上股東 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 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 五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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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議程由召集權人訂定之, 其主席由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未終結前,非經股東會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 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 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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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寫股東戶名、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發言 要旨及出席證號碼,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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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股東對於代理人於授權書內或其他方法限制其權限 者,不問是否為本公司所知悉,概以代理人所為之發言或表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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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出席股東發言時,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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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同一議案每人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二次;發言逾時、逾次或超出 議題範圍以外者,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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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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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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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討論議案時主席得酌情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 結,必要時並得宣告停止討論。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後,主席應即提 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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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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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方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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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股東 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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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 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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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秩序,股東應服從主席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會議進行之人,經制止 不從者,主席、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得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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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如遇空襲警報或其他情事,致會議 難以正常進行時,主席應即宣布停止開會,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後,由主 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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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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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八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170 巷 19-5 號 新陶芳庭園餐廳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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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一、 一○七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等,請參閱附件 ( 詳如 24 頁 ~41 頁 ) ,敬請 鑑核。
二、監察人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虧損撥補表報 告,請參閱附件 ( 詳如 42 頁 ) ,敬請 鑑核。
三、其他報告事項
報告本公司一○七年度擬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情形:
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有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尚待彌補累積虧損,故 不得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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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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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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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詳如 24 頁 ~41 頁 ) 。 -
二、 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會計師及監察人查核竣事,提請 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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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敬請 承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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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
第二案: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虧損撥補表,提請承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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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公司章程規定,本年度決算有盈餘,尚待彌補累積虧損,故 不得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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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虧損撥補表,請參閱附件
(詳如 43 頁)。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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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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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依據新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訂,擬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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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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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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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詳如8~14頁) -
二、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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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第二條 資產範圍及 定義 |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 產」範圍如下: 1.略。 2.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 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及設備。 3.略。 4.略。 5.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 6.其他重要資產。 二、略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 業估價者」,係指不動 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得從事不動產或其他固 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四、略。 五、略。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 法律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係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購合併法 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 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 司股份者。 |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 產」範圍如下: 1.略。 2.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 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 備。 3.略。 4.略。 5.使用權資產。 6.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 7.其他重要資產。 二、略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 業估價者」,係指不動 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 價業務者。 四、略。 五、略。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 法律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係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購合併法 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 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者。 |
1.依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 會107 年11 月26日金管 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函規定辦 理。 2.配合適用 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16 號租賃規定 修訂。 |
| 第三條 授權額度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用之資產,其額度之限 制分別如下: 1.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 備、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 他重要資產之總額,不得逾 本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百分 之四十。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非供 營業使用之資產,其額度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用之資產,其額度之限 制分別如下: 1.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 備、無形資產或前等資產之 使用權資產、會員證及其他 重要資產之總額,不得逾本 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百分之 四十。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非 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其額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6號 租賃規定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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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之限制分別如下: 1.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 備、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 他重要資產之總額,不得逾 各子公司股東權益總額之 百分之四十。 |
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1.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 備、無形資產或前等資產之 使用權資產、會員證及其他 重要資產之總額,不得逾各 子公司股東權益總額之百 分之四十。 |
||
| 第四條 核決權限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 以下第六條與第七條規定取 得相關評估與估價報告按以 下之核准權限辦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 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他 重要資產之取得與處 分,須報經董事會核定通 過後辦理;單項金額在新 台幣五仟萬元以下者,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 行,事後再報請董事會追 認。 二、短期股權投資及設備之取 得或處分,需經董事長或 總經理核准後為之,若交 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 元以上者,則需經過董事 會通過後為之。 三、略。 四、略。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 以下第六條與第七條規定取 得相關評估與估價報告按以 下之核准權限辦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 無形資產或前等資產之 使用權資產、會員證及其 他重要資產之取得與處 分,須報經董事會核定通 過後辦理;單項金額在新 台幣五仟萬元以下者,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 行,事後再報請董事會追 認。 二、短期股權投資、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 處分,需經董事長或總 經理核准後為之,若交 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 元以上者,則需經過董 事會通過後為之。 三、略。 四、略。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6號 租賃規定修 訂。 |
| 第五條 執行單位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執行單位為財務部;不 動產、會員證、無形資 產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 得或處分,由董事會或 董事長指定之執行單位 主辦,財務部配合協辦。 二、設備之取得或處分,由 使用單位主辦,財務部 配合協辦。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執行單位為財務部;不 動產、無形資產或前等 資產之使用權資產、會 員證及其他重要資產之 取得或處分,由董事會 或董事長指定之執行單 位主辦,財務部配合協 辦。 二、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 取得或處分,由使用單 位主辦,財務部配合協 辦。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6號 租賃規定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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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第六條 評估作業程 序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之取得或處分時,財務 部成立投資評估專案小 組,擬定投資評估報 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 括投資動機與目的, 市場分析(市場佔有 率、競爭者、技術現況 與發展、新技術的威脅 等),資金分析, 投資報酬率分析,風 險管理,其他效益分 析…等,提報董事會核 定。 二、不動產、會員證、無形 資產、設備或其他重要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時, 執行單位應依規定提報 部門投資預算及設備增 置計劃;針對投資標的 物,擬訂評估報告。評 估項目需包括投資動 機與目的,市場分 析,資金分析,投資 報酬率分析(採淨現值 法為主)其他效益分 析…等,提報董事會核 定。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之取得或處分時,財務 部成立投資評估專案小 組,擬定投資評估報 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 括投資動機與目的, 市場分析(市場佔有 率、競爭者、技術現況 與發展、新技術的威脅 等),資金分析, 投資報酬率分析,風 險管理,其他效益分 析…等,提報董事會核 定。 二、不動產、設備、無形資 產或前等資產之使用權 資產、會員證或其他重 要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時,執行單位應依規定 提報部門投資預算及設 備增置計劃;針對投資 標的物,擬訂評估報 告。評估項目需包括 投資動機與目的,市 場分析,資金分析, 投資報酬率分析(採淨 現值法為主)其他效 益分析…等,提報董事 會核定。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6號 租賃規定修 訂。 |
| 第七條 估價報告及 會計師意見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5.略。 二、略。 三、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 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1.~5.略。 二、略。 三、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 |
依相關法令 明定專家之 消極資格及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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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洽請會計師依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 四、略。 五、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 係人。 |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 四、略。 五、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 在此限。 2.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3.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 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 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 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係人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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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關係人交易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 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付款項: 1.~7.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 事會得依第四條授權董事長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1.~7.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6號 租賃規定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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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 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 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1.~2.略。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及房屋分別按前款所列 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仍應依前開第一款 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 款評估交易成本之規 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年。 3.略。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如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
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 會得依第四條授權董事長在 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意見: 1.~2.略。 三、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 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 應依前開第一款規定辦 理,不適用前二款評估 交易成本之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略。 4.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如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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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或經按本條相關規定評 估交易成本之結果均較 交易價格為低等情事, 應辦理下列事項: 1.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 成本間之差額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 增資配股。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十八條規定辦理。 3.將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報及公開說明書。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經按本條相關規定 評估交易成本之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如因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不適用 前款規定: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 相當者。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得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 |
有不合營業常規或經按 本條相關規定評估交易 成本之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等情事,應辦理 下列事項: 1.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十八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依 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後,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 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3.將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報及公開說明書。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經按本條相關規定 評估交易成本之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如因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不適用 前款規定: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 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 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2.得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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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相近者。 | ||||
|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07 年11 月 26 日金管證 發 字 第 1070341072 號函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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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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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依據新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訂,擬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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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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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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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附件
(詳如16~17頁) -
二、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
~15~
~ 15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第三條 交易原則及與 方針 |
交易原則與方針主要包括 交易商品種類、經營及避 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 評估、交易契約總額限制 及交易契約損失金額上 限,分述如下: 一、交易商品種類: 1.本交易處理程序所稱之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指 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交易契約,項目包 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 契約等。 2.本交易處理程序所稱之 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交易原則與方針主要包括 交易商品種類、經營及避 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 評估、交易契約總額限制 及交易契約損失金額上 限,分述如下: 一、交易商品種類: 1.本交易處理程序所稱之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 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 格、商品價格、匯率、價 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 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 所衍生之交易契約,項目 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 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 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 結構型商品等。 2.本交易處理程序所稱之 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銷)貨契約。 |
配合適用國 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9 號 金融工具之 定義規定修 訂。 |
| 第四條 作業程序 |
一、略。 二、略。 三、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 品依本處理程序或其 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 衍生性商品交易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一、略。 二、略。 三、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 品依本處理程序或其 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取得 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交易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
酌作文字修 正。 |
| 第八條 內部稽核制度 |
一、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定 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
一、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定 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07 年11 月 26 日金管證 發 字 第 |
~16~
~ 16 ~
| 項目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序」之遵守情形,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序」之遵守情形,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本公司於依前項通知各監 察人之事項,應一併書面 通知獨立董事。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 會後,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1070341072 號函規定辦 理。 |
||
| 第十條 實施與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 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 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 會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 員會之決議。 |
依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07 年11 月 26 日金管證 發 字 第 1070341072 號函規定辦 理。 |
~17~
~ 17 ~
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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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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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依據新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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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討論案
-
說明: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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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詳如19頁) -
二、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
~18~
~ 18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項次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第一條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 事資金貸與,不受融資金額不得 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之限制。但仍應依第五條規定訂 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 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 事資金貸與,不受融資金額不得 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 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 資金貸與期限。 |
配合法 令規定 變更修 訂。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一、略。 二、略。 三、因短期融通資金需要,對同 一企業之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該 受貸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
本公司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 象之限額: 一、略。 二、略。 三、因短期融通資金需要,對同 一企業之貸放總額不得超過該 貸與企業之實收資本額。 |
符合法 令規定 修訂。 |
||
| 第五條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之 資金貸與,對同一企業之貸放總 額不得超過該受貸企業之實收 資本額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之 資金貸與,對同一企業之貸放總 額不得超過該貸與企業之實收 資本額 。 |
符合法 令規定 修訂。 |
||
| 第十四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時,應將異議及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時,應將異議及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於依本辦法規定通知各 監察人之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 獨立董事;於依本辦法規定送各 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 立董事。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後,依本辦法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於訂 定或修正本程序時,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 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 |
配合法 令規定 變更修 訂。 |
~19~
~ 19 ~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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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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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依據新頒「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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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本公司之「背書保證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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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詳 。 -
如
21頁) -
二、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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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項次 | 修訂前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背書保證事項係指: 一、略。 二、略。 三、其他背書保證:本公司提供 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 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依本處理辦法規定辦 理。 |
本辦法所稱背書保證事項係指: 一、略。 二、略。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 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 事項。另本公司提供動產或 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 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依 本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酌作文 字 修 正。 |
|
| 第三條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公 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 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酌作文 字 修 正。 |
|
| 第十六條 | 本處理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時,應將異議及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本處理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 面聲明時,應將異議及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於依本辦法規定通知各 監察人之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 獨立董事;於依本辦法規定送各 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 立董事。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後,依本辦法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於訂 定或修正本辦法時,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 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 |
配合法 令規定 變更修 訂。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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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散會
~22~
~ 22 ~
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 之影響:
本次股東常會未有擬議無償配股,故無需說明其影響。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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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
回顧民國 107 年度,受全球景氣持續擴張的帶動,帶動國內相關出口 產業表現增溫,民間投資轉趨樂觀,相關政府標案與民間企業訂單持續挹 注,致使本公司營業規模增加,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營業收入為 27.1 億元, 較 106 年度營業收入 22.7 億元增加 19 %; 107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 30.6 億 元,較 106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 28.6 億元增加 6 %,本年度營業收入增加, 且掌握原物料成本合宜,致本年度為稅後純益。
展望 108 年,全球經濟、物價表現可望與 107 年持平,但仍將繼續面 對全球貿易紛爭加劇,以及國際能源、原物料價格走勢等不確定因素,影 響企業投資信心,以及金融市場波動擴及全球等問題。面對此經濟不確定 因素,本公司積極爭取有利訂單及標案,提升生產效率,持續處分集團內 部無效益資產,活化資金效能,改善財務結構,一貫堅持『誠信、積極、 超越』的經營理念,誠信穩健,積極創新,超越目標,以創造更大利潤回 饋各位股東。
~24~
~ 24 ~
本公司兩年度損益表及兩年度合併損益表列示如下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本 公 | 司 |
本公司及合併子公司 | ||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度 | 106 年度 | |
| 營業收入淨額 | 2,714,936 | 2,270,971 | 3,062,760 | 2,866,521 |
| 營業成本 | 2,553,901 | 2,271,532 | 2,847,523 | 2,810,642 |
| 營業毛利(損) | 161,035 | (561) | 215,237 | 55,879 |
| 營業費用 | 86,178 | 76,474 | 191,693 | 164,909 |
| 營業淨利(損) | 74,857 | (77,035) | 23,544 | (109,030)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59,248) | (33,142) | 2,253 | 1,754 |
| 稅前淨(損)利 | 15,609 | (110,177) | 25,797 | (107,276) |
| 所得稅費用 | 5,128 | - | 15,316 | 2,901 |
| 稅後淨(損)利 | 10,481 | (110,177) | 10,481 | (110,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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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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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
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應收帳款減損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帳款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個體財務報
告附註六(五)。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對客戶之銷售條件係以信用交易為主,而使其應收帳款暴
露於客戶的信用風險之下,由於客戶的信用狀況會影響應收帳款的減損評估而需持續關
注,且應收帳款為個體財務報告重要資產項目,故本會計師將應收帳款減損評估列為重要
查核事項。
〜 3 〜
~ 26 ~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應收帳款減損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是否已按既定之會計政策執行;詢問管理階層是否
有已知債務人有財務困難的情形;檢視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報表,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應收
帳款帳齡的正確性,及瞭解應收帳款逾期原因;檢視過去沖銷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的情
形,以評估前期應收帳款減損提列之合理性,及本期應收帳款減損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
當;檢視期後收款紀錄,以評估應收帳款減損估計之合理性。
二、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
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
(七)。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包括銅板、銅線及各式線纜成品,該等庫存之價值
將持續受國際銅價波動影響,而可能有存貨成本超過其淨變現價值的風險,考量存貨對個
體財務報告係屬重要,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存貨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執行抽樣程
序,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來源是否合理;分析存貨庫齡情形,瞭解存放較久之庫存
的可售性及其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依據;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以評估本
期估列存貨備抵之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檢視國際銅價於期後的波動情形及存貨期後實際
銷售狀況,以評估存貨備抵評價估計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泰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3-1 〜
~ 27 ~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泰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泰 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3-2 〜
~ 28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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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金管證審字第] 0940129108[1010004977] 號[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 3-3 〜
~ 29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五))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130x 存貨(附註六(七))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六)及八) 1479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15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六(三))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七及八)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八))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八) 資產總計 |
107.12.31 | % 2 - 14 4 23 4 2 49 - - 20 26 4 1 51 100 |
106.12.31 金 額 % 174,421 5 - - 613,463 18 84,285 3 777,713 22 81,780 2 62,859 2 1,794,521 52 - - 529 - 661,889 19 901,743 26 115,488 3 9,272 - 1,688,921 48 3,483,442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七及八)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附註六(二)) 2131 合約負債(附註六(十六))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222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七)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 2541 銀行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七及八)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八)及(十三)) 負債總計 業主權益:(附註六(十四)) 3110 普通股股本 3220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3351 累積虧損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42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利益( 3500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7.12.31 金 額 % $ 787,024 25 840 - 21,972 1 206,075 7 357,404 11 36,975 2 1,410,290 46 130,000 4 13,466 - 7,117 - 150,583 4 1,560,873 50 1,941,485 61 2,480 - (175,713) (5) (52,714) (2) (22,800) (1) (85,077) (3) 1,607,661 50 $ 3,168,534 100 |
106.12.31 金 額 % 1,083,520 31 9,194 - - - 216,119 6 347,032 10 90,269 3 1,746,134 50 130,000 4 19,437 1 9,241 - 158,678 5 1,904,812 55 1,941,485 56 2,480 - (214,017) (6) (66,241) (2) - - (85,077) (3) 1,578,630 45 3,483,442 100 |
|---|---|---|---|---|---|
| 金 額 $ 70,127 6,431 440,746 140,062 742,730 102,663 65,258 1,568,017 - - 637,560 835,954 109,626 17,377 1,600,517 $ 3,168,534 |
董事長:王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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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 30 ~ 〜 4 〜
會計主管:鄒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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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 End of picture text -----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110 銷貨收入 4170 減:銷貨退回 銷貨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六)及(十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十二)、七及十二)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十二)、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附註六(十九))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及(二十)) 7050 財務成本 73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5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損)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本期淨利(損)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五)) |
107年度 金 額 % $ 2,717,890 100 2,954 - 2,714,936 100 2,553,901 94 161,035 6 42,065 2 34,449 1 6,184 - 3,480 - 86,178 3 74,857 3 14,940 - 20,534 - (11,461) - (83,261) (2) (59,248) (2) 15,609 1 5,128 - 10,481 1 5,552 - (529) - - - 5,023 - 16,909 - (3,382) - 13,527 - 18,550 - $ 29,031 1 $ 0.06 |
106年度 金 額 % 2,272,027 100 1,056 - 2,270,971 100 2,271,532 100 (561) - 33,664 1 36,435 2 6,375 - - - 76,474 3 (77,035) (3) 11,308 - (7,023) - (11,549) (1) (25,878) (1) (33,142) (2) (110,177) (5) - - (110,177) (5) (836) - - - - - (836) - (63,498) (3) 10,795 1 (52,703) (2) (53,539) (2) (163,716) (7) (0.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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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 5 〜 ~ 31 ~
董事長:王銀河
會計主管:鄒玫君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重編後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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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王銀河
| 國外營運機 | 國外營運機 | 透過其他綜合 | ||||||
|---|---|---|---|---|---|---|---|---|
| 構財務報表 | 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普通股 | 換算之兌換 | 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股 本 | 資本公積 | 累積虧損 | 差 額 | 投資(損失) | 庫藏股票 | 權益總額 | ||
| $ | 1,941,485 | 2,480 | (103,004) | (13,538) | - | (85,077) | 1,742,346 | |
| - | - | (110,177) | - | - | - | (110,177) | ||
| - | - | (836) | (52,703) | - | - | (53,539) | ||
| - | - | (111,013) | (52,703) | - | - | (163,716) | ||
| 1,941,485 | 2,480 | (214,017) | (66,241) | - | (85,077) | 1,578,630 | ||
| - | - | 22,271 | - | (22,271) | - | - | ||
| 1,941,485 | 2,480 | (191,746) | (66,241) | (22,271) | (85,077) | 1,578,630 | ||
| - | - | 10,481 | - | - | - | 10,481 | ||
| - | - | 5,552 | 13,527 | (529) | - | 18,550 | ||
| - | - | 16,033 | 13,527 | (529) | - | 29,031 | ||
| $ | 1,941,485 | 2,480 | (175,713) | (52,714) | (22,800) | (85,077) | 1,607,661 |
(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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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張愛芬 〜 6 〜 ~ 32 ~
會計主管:鄒玫君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及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損失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應收票據及帳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及帳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受限制銀行存款減少(增加) 其他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15,609 (110,177) 33,712 32,934 3,480 - (36,906) 46,269 11,461 11,549 (7,790) (4,117) (229) - 83,261 25,878 5 (260) (6,253) 35,055 80,741 147,308 22,121 (48,865) 169,237 (104,515) 41,236 (181,359) (2,287) (48,919) 100 15,118 230,407 (368,540) (10,044) (41,020) (30,767) (50,631) (419) (10,685) (41,230) (102,336) 189,177 (470,876) 269,918 (323,568) 285,527 (433,745) 7,916 3,992 229 - (12,016) (11,482) (5,240) (9) 276,416 (441,244) (9,283) (19,693) 10 529 (20,558) (3,828) (55,777) 36,772 (8,743) 3,722 (28) (120) (94,379) 17,382 (296,496) 346,390 (207) 419 10,372 68,563 (286,331) 415,372 (104,294) (8,490) 174,421 182,911 $ 70,127 174,421 |
|---|---|
董事長:王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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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會計主管:鄒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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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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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
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
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
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
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
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
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減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應收帳款減損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帳款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六(五)。
〜 4 〜
~ 34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客戶之銷售條件係以信用交易為主,而使其
應收帳款暴露於客戶的信用風險之下,由於客戶的信用狀況會影響應收帳款的減損評估而
需持續關注,且應收帳款為合併財務報告重要資產項目,故本會計師將應收帳款減損評估
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應收帳款減損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是否已按既定之會計政策執行;詢問管
理階層是否有已知債務人有財務困難的情形;檢視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報表,執行抽樣程序
以檢查應收帳款帳齡的正確性,及瞭解應收帳款逾期原因;檢視過去沖銷無法收回之應收
帳款的情形,以評估前期應收帳款減損提列之合理性,及本期應收帳款減損估列方法及假
設是否允當;檢視期後收款紀錄,以評估應收帳款減損估計之合理性。
二、存貨評價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
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明細及相關費損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
(七)。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存貨包括銅板、銅線及各式線纜成品,該等
庫存之價值將持續受國際銅價波動影響,而可能有存貨成本超過其淨變現價值的風險,考
量存貨對合併財務報告係屬重要,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政策,並評估其存貨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執
行抽樣程序,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來源是否合理;分析存貨庫齡情形,瞭解存放較
久之庫存的可售性及其淨變現價值計算的依據;檢視過去對存貨備抵損失提列之合理性,
以評估本期估列存貨備抵之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檢視國際銅價於期後的波動情形及存貨
期後實際銷售狀況,以評估存貨備抵評價估計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 4-1 〜
~ 35 ~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泰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 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 能導致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4-2 〜
~ 36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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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金管證審字第] 0940129108[1010004977] 號[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 4-3 〜
~ 37 ~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五)、(廿二)) 130x 存貨(附註六(七))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六)及八) 1479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七)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附註六(三))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七及八) 1985 長期預付租金(附註六(十))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九))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四))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九)及八) 資產總計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7.12.31 106.12.31 金 額 % 金 額 % $ 165,282 5 280,051 8 138,185 4 21,906 1 505,542 16 661,252 19 1,034,830 33 1,024,914 30 183,926 6 330,391 10 77,612 3 70,516 2 2,105,377 67 2,389,030 70 - - - - - - 529 - 716,059 23 761,976 22 25,923 1 27,578 1 23,050 1 23,619 1 109,626 4 115,488 3 119,210 4 109,831 3 993,868 33 1,039,021 30 $ 3,099,245 100 3,428,051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六(二))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七))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 2541 銀行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二)、七及八)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三))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十四)) 負債總計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3220 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3351 累積盈虧 3400 其他權益 3500 庫藏股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單位: 新台幣千元 107.12.31 106.12.31 金 額 % 金 額 % $ 951,344 31 1,252,629 37 840 - 9,194 - 21,972 - - - 208,032 7 218,719 6 109,303 4 112,557 3 51,609 2 100,235 3 1,343,100 44 1,693,334 49 130,000 4 130,000 4 13,466 - 19,437 1 5,018 - 6,650 - 148,484 4 156,087 5 1,491,584 48 1,849,421 54 1,941,485 63 1,941,485 57 2,480 - 2,480 - (175,713) (6) (214,017) (6) (75,514) (2) (66,241) (2) (85,077) (3) (85,077) (3) 1,607,661 52 1,578,630 46 1,607,661 52 1,578,630 46 $ 3,099,245 100 3,428,051 100 |
|---|---|---|
| 金 額 $ 165,282 138,185 505,542 1,034,830 183,926 77,612 2,105,377 - - 716,059 25,923 23,050 109,626 119,210 993,868 $ 3,099,245 |
董事長:王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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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 38 ~ 〜 5 〜
會計主管:鄒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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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110 銷貨收入(附註六(十七)及(十八)) 4170 減:銷貨退回 銷貨收入淨額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十三)及十二)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十三)、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附註六(二十))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二)及(廿一)) 7050 財務成本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5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損)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四)) 本期淨利(損)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三))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四))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六)) |
107年度 | % 100 - 100 93 7 2 4 - - 6 1 - - - - 1 - 1 - - - - - - - - 1 1 1 0.06 |
106年度 金 額 % 2,876,088 100 9,567 - 2,866,521 100 2,810,642 98 55,879 2 43,628 2 114,906 4 6,375 - - - 164,909 6 (109,030) (4) 15,789 - (1,616) - (12,419) - 1,754 - (107,276) (4) 2,901 - (110,177) (4) (836) - - - - - (836) - (63,498) (2) 10,795 - (52,703) (2) (53,539) (2) (163,716) (6) (110,177) (4) (163,716) (6) (0.58) |
|---|---|---|---|
| 金 額 $ 3,065,714 2,954 3,062,760 2,847,523 215,237 47,530 130,244 6,184 7,735 191,693 23,544 12,634 1,111 (11,492) 2,253 25,797 15,316 10,481 5,552 (529) - 5,023 16,909 (3,382) 13,527 18,550 $ 29,031 $ 10,481 $ 29,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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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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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王銀河
會計主管:鄒玫君
〜 6 〜 ~ 39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普通股 股 本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 1,941,485 本期淨損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1,941,485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重編後餘額 1,941,485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1,941,485 |
資本公積 2,480 - - - 2,480 - 2,480 - - - 2,480 |
累積虧損 (103,004) (110,177) (836) (111,013) (214,017) 22,271 (191,746) 10,481 5,552 16,033 (175,713)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
|---|---|---|---|
| (13,538) - (52,703) (52,703) (66,241) - (66,241) - 13,527 13,527 (52,714) |
董事長:王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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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 7 〜 ~ 40 ~
會計主管:鄒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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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及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存貨跌價損失提列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應收票據及帳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及帳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受限制銀行存款減少 存出保證金增加 其他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度 106年度 $ 25,797 (107,276) 46,005 49,743 7,735 - (38,425) 44,077 11,492 12,419 (8,843) (12,325) (229) - 18,579 (710) 12,079 34,341 48,393 127,545 (86,208) 69,705 147,975 (10,903) (21,995) (198,141) (11,542) (26,568) (67) 16,106 28,163 (149,801) (10,687) (80,615) (26,099) (51,290) (419) (10,685) (37,205) (142,590) (9,042) (292,391) 39,351 (164,846) 65,148 (272,122) 8,969 12,200 229 - (12,047) (12,352) (10,870) (4,450) 51,429 (276,724) (11,971) (20,652) 10 979 158,772 50,198 (20,558) (3,828) (6,292) (5,055) 119,961 21,642 (301,285) 293,010 (207) 419 (301,492) 293,429 15,333 (57,937) (114,769) (19,590) 280,051 299,641 $ 165,282 280,0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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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張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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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王銀河
會計主管:鄒玫君
〜 8 〜 ~ 41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之本公司一○七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峻,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虧損撥補表, 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 定報請 鑑查。
此致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
監察人:張王秀女 監察人:宋瑠珠 監察人:張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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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 華 民 國 ○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 42 ~ ~42~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一○七年度
| 期初累積虧損 $ 加: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追溯重編後之期初餘額 加:退休金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107年税後淨利期末累積虧損 $ |
單位:新台幣元 ( 214,016,866)22,270,921( 191,745,945)5,551,65610,480,713( 175,713,576) |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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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3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截至一○八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
| 職稱 | 姓名 | 截至108.04.19止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王銀河 | 606,955 |
董事(兼任大股東) |
張明泉 | 12,915,731 |
| 董事 | 鄒啟弘 | 2,659 |
| 獨立董事 | 陳義杰 | - |
| 獨立董事 | 蘇茂雄 | 11,000 |
監察人(兼任大股東) |
張王秀女 | 2,936,296 |
監察人(兼任大股東) |
張愛慧 | 4,737,424 |
| 監察人 | 宋瑠珠 | 74,105 |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 核實施規則之規定:
-
本公司全體非獨立董事持股總數不得少於 11,648,910 股。
-
本公司全體非獨立監察人持股總數不得少於 1,164,891 股。
~44~
~ 44 ~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一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Evertop Wire Cable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業事業如下:
-
一、
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
二、
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連接器及光纖光纜及其附屬配件製 造)。 -
三、
E599010配管工程業。 -
四、
E601011電器承裝業。 -
五、
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
六、
E701010通信工程業。 -
七、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八、
C801990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九、
C804990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
十、
C805990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十一、 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十二、 C901060 耐火材料製造業。 十三、 C901990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十四、 CA01060 鋼線鋼纜製造業。 十五、 CA01130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業。 十六、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十七、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十八、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十九、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二十、 CD01010 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一、 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二、 E103071 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十三、 E603080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二十四、 EZ99990 其他工程業(光纖光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二十五、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得對其他事業投資,總投資額不受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四 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 五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辦事處、 營業處或製造廠。
第二章 股份
-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
(含員工認股權憑證新台幣壹億元整),分為參 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
~45~
~ 45 ~
行。
-
第六條之一: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 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八 條:本公司有關股務事宜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辦理。
-
第 九 條:股份之轉讓登記,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
第 十 條:股東遇有繼承、贈與,或其股票遺失、毀滅等情事,概依公司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 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 知各股東。
-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依公司 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無表決權。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十六條: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事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亦因事缺 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 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 選得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各不得低於主管機關依法
~46~
~ 46 ~
規定之成數。
配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若本公司欲設置獨立董事時,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 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執行業務範圍購買責任險,以保障全體股東 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為 董事會會議之主席,並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九條:董事組織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
一、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
二、營業計劃之決定。
-
三、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四、本公司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核定。
-
五、本公司重要人選之決定及各部門員額之核定。
-
六、預算決算及營業報告書之編審。
-
七、資本增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案之擬定。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決議除法律特別有規定外須有二分之一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參酌同業水準辦理之。
第五章 經理人
-
第廿三條:本公司得設執行長、副執行長及總經理各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經董事長提 請董事會決議行之。
-
本公司得設副總經理等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經總經理同意,呈報 董事長提請董事會決議行之。
第六章 會計
~47~
~ 47 ~
-
第廿四條:本公司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決算日期,每期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 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送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五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 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 述所提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 列之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 轉數額分派盈餘。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三月十四日
-
一
-
第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三十日
-
第 二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七月廿五日
-
第 三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廿五日
-
第 四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
第 五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年十二月 三日
-
第 六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四月三十日
-
第 七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
第 八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七月 二日
-
第 九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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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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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三十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廿六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卅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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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廿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O 五年六月 七日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王 銀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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