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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DISPLAY OPTRONICS (SHANGHAI)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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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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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年6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 发行人/公司/和辉光电 | 指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所/中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
| 《科创板首发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科创板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中倫津師事務所 ZHONG LUN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楼南塔 23-31 层, 邮编: 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2021年5月28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正式在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和辉光电",证券 代码为 "688538"。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科创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木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即发行人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 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直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就境外法律事项,本所依赖于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或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及声明。
7、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 异, 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而非数据错误。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发行人授予东方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东方投行 将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初始发行规模 15% (402,216,500 股) 的股 票。
根据《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东方投行已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按本次发行价格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402.216.500 股, 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
根据《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市后的 第 30 个自然日内,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东方投行有权使 用招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 别规定》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东方投行未购买公司股票 或者购买公司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 求公司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二、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市后的第 30 个自然日内 (含第30个自然日, 即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6日, 以下简称"后 市稳定期"),东方投行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 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截至 2021 年 6 月 26 日,东方投行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 2.65 元/股, 在初始发行规模 2,681,444,225 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 行 402,216,500 股股票, 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 1,065,873,725.00 元, 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2,681,444,225 股股票对应的募 集资金总额 7,105,827,196.25 元, 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8,171,700,921.2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为 169,565,177.77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2,135,743.48 元。
$-4-$
三、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本次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跟投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外)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递延交付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的协 议》中明确递延交付条款,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该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 式获得。延期交付的具体股数已在东方投行向战略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 书》中明确。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跟 投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外)均接受其获配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进 行延期交付, 具体情况如下:
| 延期交付的股 | 本次发行获配售 | 锁定期限 | |
|---|---|---|---|
| 作出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名称 | 祟数量 (股) | 股票总量(股) | (月)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79,328,793 | 148,080,462 | 12 |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873,467 | 16,563,810 | 12 |
|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5,493,867 | 66,255,240 | 12 |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5,493,867 | 66,255,240 | 12 |
|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7,746,933 | 33,127,620 | 12 |
|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35,493,867 | 66,255,240 | 12 |
|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5,493,867 | 66,255,240 | 12 |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7,817,921 | 33,260,131 | 12 |
|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569,464 | 32,796,344 | 12 |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873,467 | 16,563,810 | 12 |
| 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8,734,668 | 165,638,101 | 12 |
| 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8,873,467 | 16,563,810 | 12 |
| 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 8,873,467 | 16,563,810 | 12 |
|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549,385 | 6,625,524 | 12 |
| 合计 | 402,216,500 | 750,804,382 |
东方投行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 因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的股票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战略投 资者。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 日 (2021年5月28日)起锁定12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 3,083,660,725 股, 其 中: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804,433,267 股, 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26.09%; 向网
下投资者配售 1,313,907,458 股, 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42.61%; 向网上投资 者配售 965.320.000 股, 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31.30%。
东方投行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 对应的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合计 1,025,370,516.36 元划付给发行人。
扣除发行人增发股票部分资金外的剩余资金,东方投行将向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 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后 | 锁定期限 | ||||||
|---|---|---|---|---|---|---|---|---|
| 序股东名称륙 | 股份数量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 | 持股比例 | (月) | |||
| (万股) | (0/0) | (万股) | $($ %) | |||||
| 限售流通股$\overline{\phantom{a}}$ | ||||||||
| $\mathbf{1}$ |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 805,720.1900 | 60.10 | 805,720.1900 | 58.35 | 36 | ||
| $\overline{c}$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223,954.5000 | 16.70 | 223,954.5000 | 16.22 | 2 | ||
| 3 | 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2,903.0000 | 3.20 | 42,903.0000 | 3.11 | 2 | ||
| $\overline{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6,875.1669 | 0.51 | 14,808.0462 | 1.07 | 2 | ||
| 5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769.0343 | 0.06 | 1,656.3810 | 0.12 | 12 | ||
| 6 |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076.1373 | 0.23 | 6,625.5240 | 0.48 | 2 | ||
| $\overline{7}$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3,076.1373 | 0.23 | 6,625.5240 | 0.48 | 12 | ||
| 8 |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538.0687 | 0.11 | 3,312.7620 | 0.24 | 2 | ||
| 9 |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3,076.1373 | 0.23 | 6,625.5240 | 0.48 | 2 | ||
| 10 |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76.1373 | 0.23 | 6,625.5240 | 0.48 | 2 | ||
| 11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544.2210 | 0.12 | 3,326.0131 | 0.24 | 2 | ||
| 12 |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22.6880 | 0.11 | 3,279.6344 | 0.24 | 2 | ||
| 13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69.0343 | 0.06 | 1,656.3810 | 0.12 | 2 | ||
| 14 | 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690.3433 | 0.57 | 16,563.8101 | 1.20 | 2 |
| 15 | 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769.0343 | 0.06 | 1,656.3810 | 0.12 | 2 |
|---|---|---|---|---|---|---|
| 16 | 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 769.0343 | 0.06 | 1,656.3810 | 0.12 | 12 |
| 17 |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07.6139 | 0.02 | 662.5524 | 0.05 | 12 |
| 18 |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5,362.8885 | 0.40 | 5,362.8885 | 0.39 | 24 |
| 19 | 网下限售账户 | 9,672.4660 | 0.72 | 9,672.4660 | 0.70 | 6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包括网下配售摇号锁定10%账户的限售股票) | 218,250.2798 | 16.28 | 218,250.2798 | 15.80 | 无锁定期 | |
| 合计 | 1,340,722.1125 | 100.00 1,380,943.7625 | 100.00 |
注:
1、 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交易日(即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
2、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4,808.0462 万股, 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7,932.8793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 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6.875.1669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4,808.0462万股。
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656.3810 万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87.34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计 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656.3810 万股。
5、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6.625.5240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549.38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 因此, 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3,076.137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上 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6.625.5240 万股。
6、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6,625.5240 万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549.38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 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3,076.137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 后,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6,625.5240 万股。
7、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3,312.7620 万 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774.6933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 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1,538.0687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 后,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3,312.7620 万股。
8、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6,625.5240 万股, 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549.38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 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7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6,625.5240 万股。
9、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6,625.5240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549.38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3,076.137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上 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6,625.5240 万股。
10、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3.326.0131 万股,因实 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781.7921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售 流通股), 因此, 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1,544.2210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3,326.0131 万股。
11、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3,279.6344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1,756.9464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 因此, 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 1,522.6880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上 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3,279.6344 万股。
12、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656.3810 万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87.34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 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656.3810 万股。
13、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6,563.8101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873.4668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广 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6,563.8101 万股。
14、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656.3810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87.34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 浙江 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1,656.3810 万股。
15、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1,656.3810 万股, 因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887.3467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计入无限 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769.0343 万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上海 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1,656.3810 万股。
16、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 662.5524 万股, 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 354.9385 万股(此部分股票已向网上投资 者配售, 计入无限售流通股), 因此, 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307.6139 万股。在后市稳 定期结束后,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 662.5524 万 股。
五、本次超额配售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2020年8月17日,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2020年8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2021年6月8日,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确认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1,065,873,725.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1,025,114,173.73 元将全部 用于第六代 AMOLED 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
六、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及授权
2020年8月17日,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2020年 8月17日, 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前述议 案。
202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续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届满后,代表公司审议同意超额配售 选择权实施情况, 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 以及提交任何 必要的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规则要求或据此进行的任何与此相关的行动(包 括用于上交所刊发公告)。
2021年6月26日,公司董事长傅文彪先生代表公司审议签署了《上海和辉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根据该决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于 2021年6月26日全额行使,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308,366.0725 万股。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上 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的授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 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实施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量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董事长已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 |
|---|---|
| 负责人:纥 |
张学兵
圣办律师:
练 原
TR 经办律师:
沈 进
$4\nu$ $8$ 经办律师: 丁红婷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