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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Oct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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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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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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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170153-8-2020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锦天城 (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公司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期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以下统称“本次解锁”)事项,本所特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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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7 月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7 月27 日,公司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锁事项。
3、2020 年10 月27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锁事 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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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 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上市之日分别为2017年9月26 日、2017年11月9日;因此,公司应于2020年11月9日之后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期解锁事项,届时解除限售期方为届满,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和上市之日分别为2018年6月28 日、2018年7月19日;因此,截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之日(2020 年10月27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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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分别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 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5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88名,可申请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191.373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8%;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名,可申请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70万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3%;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情况如下:
| 第三期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额度(万股) |
第三期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
|---|---|---|---|---|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
| 姓名 | 职务 | |||
| 戴学敏 | 副总经理 | 19.60 | 5.88 | 5.88 |
| 陈巍 | 副总经理 | 19.60 | 5.88 | 5.88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186 人) |
598.71 | 179.613 | 179.613 | |
| 合计(188 人) | 637.91 | 191.373 | 191.373 |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情况如下: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 |
第二期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额度(万股) |
第二期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
|---|---|---|---|---|
| 姓名 | 职务 | |||
| 邱友志 | 财务总监 | 16.80 | 8.40 | 8.40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0 人) |
68.60 | 34.30 | 34.30 | |
| 合计(11 人) | 85.40 | 42.70 | 42.70 |
3、解锁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上述199名激励对象(其中,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8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1名)均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具 体如下:
|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明 |
|
|---|---|---|
| 序号 | ||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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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以2016 年的 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以2016 年营业收入 713,931,650.81 元为基数, 公司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164,873,682.36 元,实际 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63.16%,高于业绩考核要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 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别对应个人层面系数(N)为100%, 80%和0%,即: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层 面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本期 个人层面系数(N)均为100%。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0 年11 月9 日届满,其余解锁条件(含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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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 年11 月9 日届满, 其余解锁条件(含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 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 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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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___ 经办律师:_____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
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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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5 电 话: 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