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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tolink Technology Inc.,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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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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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20 年4 月22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614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 李捷、邢剑琛
联系人 陈建芬
联系电话 0769-22119285
其他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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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
证券代码 300502
注册资本 236,459,150.00 元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 号1 幢六楼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物联西街127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光荣
实际控制人 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韩玉兰
联系人 王诚
联系电话 028-67087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3 月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对新易盛所
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新易盛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新易盛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对新易盛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新易
盛与董事长分别出资3,000 万元和1,000 万元共同投资设立苏州中和
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构成关联交易,但没有履行事前相
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6 月公司补充确认上述关联交
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针对上述事项,2017 年6 月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33 号),2017 年9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2 号)。公司组织学习《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
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能力和水平,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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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新易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持 续督导期内未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新易盛利益的情况。 3、持续关注新易盛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 事项。 4、督促新易盛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持续督导期内没有发现严重违规关联交易情况。 5、持续关注新易盛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 违规担保事项。 6、根据新易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出具的承诺,督促新易盛履行相关承诺,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新 易盛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7、对新易盛2016 年度报告、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情况。 8、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新易盛定期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 对新易盛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培训报告、半年度跟踪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2016 年2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成都 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55 号),核准新易盛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40 万股,2016 年 2、其 他 3 月3 日,新易盛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东莞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时间至2019 年12 月 31 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1、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针对新易盛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东莞证
券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及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持续督导期间,针对新易盛的其他事项,东莞证券出具了《东
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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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 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等意见。 2、其它事项 无。

六、对新易盛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东莞证券对新易盛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新易盛积极配合东莞证券的保 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在尽职推荐阶段,新易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能够及时地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2、在持续督导期间,新易盛积极地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针对重要事项,新易盛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新易盛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参与新易盛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尽职 推荐阶段,上述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参与新易盛持续督导阶段的其他中介机构包 括: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持续督导期 间,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新易盛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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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已对新易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了审阅。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新易盛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 露制度,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新易盛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易盛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 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实施,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截至2017 年11 月30 日,新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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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捷 邢剑琛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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