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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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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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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提升并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于2024 年4 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本次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5001993014674。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1993014674。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安防设备销售; |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 统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 |
|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 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 用品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 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安防设备销 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 护用品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 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多半数同意且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如公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如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现场出席会议,应至少提前1 日向董事长 ~~能现场出席会议,应至少提前1 日向董事长~~ 说明相关情况,取得董事长认可;并采取电 ~~说明相关情况,取得董事长认可;并采取电~~ 话、网络等形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为 ~~话、网络等形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为~~ 未能现场参会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未能现场参会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其他方式参与会议提 ~~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其他方式参与会议提~~ 供便利。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比例在30%及以上 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 ……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 事。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公司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具体选举细则亦适用本条规定, 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但提名人不得提名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 立董事的权利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 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
| 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 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 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5 名;董事会应设董事 长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 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应设董事长1 名、可 以设副董事长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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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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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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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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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
|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形成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 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和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 长股利。 |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程序和机制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 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 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 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原则上 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4)资产负债率低于70%。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 …… 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7.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后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策调整的事项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确 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 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 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 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 有权 对利润分 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事项时, 应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最终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生效条件 |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 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新增 |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 4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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