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57869_rns_2024-04-29_fd25228a-2f4b-4fa6-838b-fddc8385e01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提升并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于2024 年4 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前 拟修订内容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5001993014674。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199301467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安防设备销售;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文艺创作;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
统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
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护
用品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
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安防设备销
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劳动保
护用品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
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多半数同意且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如公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如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现场出席会议,应至少提前1 日向董事长 ~~能现场出席会议,应至少提前1 日向董事长~~ 说明相关情况,取得董事长认可;并采取电 ~~说明相关情况,取得董事长认可;并采取电~~ 话、网络等形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为 ~~话、网络等形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为~~ 未能现场参会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未能现场参会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其他方式参与会议提 ~~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其他方式参与会议提~~ 供便利。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比例在30%及以上 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 ……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 事。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公司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具体选举细则亦适用本条规定, 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但提名人不得提名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 立董事的权利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 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

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
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第一百零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5 名;董事会应设董事
长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 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应设董事长1 名、可
以设副董事长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形成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
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
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和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
长股利。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程序和机制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 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 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 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原则上 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4)资产负债率低于70%。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程序和机制 ……

2.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 …… 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7.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后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策调整的事项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 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确 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 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 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 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 有权 对利润分 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事项时, 应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 票外,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最终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本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生效条件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新增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