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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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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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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3-027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背景

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 新增补及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要求,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
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八)对发行公司债劵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八)对发行公司债劵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决议
事项。
2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连
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3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依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
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前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6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
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视为亲自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前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其他关联人。
计计算范围。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 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依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
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前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 准。此次修改完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 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本次《公司 章程》变更备案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

三、本次章程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 化,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