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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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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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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背景
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新调 整及公司内部治理自查情况,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 司、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丰锦 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北部湾旅游 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比例、将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并于2010年12月2 日出资。 |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天津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丰锦源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禄 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 的出资额比例、将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 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并于2010年12月2日出资。 |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4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 市交易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已上市 交易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 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益。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以及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民币;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7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以上同意 。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和。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为关联 方担保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8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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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10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非法人股东(自然人除外)应由其负责人或负责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 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11 |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 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 12 |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 派代表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13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
|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现场出席会议,应至少提前1 日向 董事长说明相关情况,取得董事长认可;并采取电话、 网络等形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为未能现场参会 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管人员以其他方式参与会 议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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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5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 16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 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 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 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 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 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 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 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 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 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 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 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定的需由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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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八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但单一股 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前述有 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 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 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 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
第八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 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
| 18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但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否则以先作出的投票结果为准。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19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20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 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 |
|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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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 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 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
| 22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述情形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 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6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述情形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 2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定 期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取得出席董事的认可并进行会议记录。 |
| 24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 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
| 25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传真、传签决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或举手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由参会董事签字。 | 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 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
|---|---|---|
| 2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 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27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监管机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 28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 可以本章程上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快递、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均可以本章程上 述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29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并 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并以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 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 |
| 30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公平。未经董事会许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公平。未经董事会许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
| 31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
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 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议事规则的修改
根据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完 善,相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部 分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 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
| 2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3 |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推举一名代表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和并推举代表 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
|
|---|---|---|
| 4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 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5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作为召集人的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前述期间锁定期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股份;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作为召集人的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 向证券交所申请在前述期间锁定期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
| 股份;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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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8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 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
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9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10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
|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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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 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 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 股东到大会登记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违反 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 言。 |
第四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 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 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 股东到大会登记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违反 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 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
| 12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3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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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 议之日起计算。 |
| 15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16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对每 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其他方式投票的投票表决 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17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的在授权范围 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 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的在授权范围内 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 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
|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条或者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 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条或者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 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 18 | 第七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有关对 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七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有关对 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
| 19 |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 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 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 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 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 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 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 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
|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条或者《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 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条或者《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 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 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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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
| 3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4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产生。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
| 4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
| 5 | 第八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其 中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
第八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半数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其 中根据《公司章程》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 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 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 成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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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 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
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此 次修改完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好地 做好公司治理工作,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 变更备案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
三、本次章程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 化,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