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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Dec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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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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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新智认知 公告编号:临 2018-075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修订公司经营范围的背景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 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实际需要,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 及公司章程的预案》,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并对公司英文名称进行变更。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 Data TechnologyCo., Ltd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DigitalTechnologyCo., Ltd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以人为本,事求卓越, 和谐共生”的理念,发展海洋旅游和健康旅游业务,利用 打造智慧旅游和智慧景区的认知服务能力,为行业客户提 供完整的认知解决方案,为股东创造优秀的投资回报。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创新技术,打造赋能方法论和行业认知 解决方案,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为行业客户赋能, 以数字驱动引领行业变革,为股东创造回报, 为社会创造价值。 |
| 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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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 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 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 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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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10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 的资料。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 1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 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 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 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 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 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 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 判断和决策。 |
|---|---|---|
| 12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 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13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长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名、薪酬与考核等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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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下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 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 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 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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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 1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 18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 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19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
|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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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 作。 |
| 2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 2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 23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 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 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 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的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
| 24 | 第一百五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
|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
|
|---|---|---|
| 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公平。未经 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信息。 |
本次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 商报备登记事宜。
三、本次章程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修改章程部分条款,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 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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