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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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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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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 金专户”)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 批手续。在募投项目启动前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制定项目预算及具体资金计划,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将该部分项目预算纳入公司整体年度计划预算中。

募投项目由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单笔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募集资金支付实行股份公司财务部、实施公司财务部双签制。具体使用部 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填写申请单,项目直接负责人签署、实施公司财务部 审核、股份公司财务部签批后执行,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募集资金支付由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自行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 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相关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 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 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使用。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管,并负责资金申请手续的 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征得银行同意后,公司须设置各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查询权,监控各专户 资金动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须明确专人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定期登记、 维护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按月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扫描资金用途的具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回单、付款面单、合同及审批流程、 发票、出入库单、验收单等。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严格管理,及时监控资金的安全性。若出 现财务风险,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管理层作出汇报。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