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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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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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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北部湾旅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 号文《关于核准北部湾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06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27,192.1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507.3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4,684.8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5)第 110ZC013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单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并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603869 临 2016-018),详细情况请参见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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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 “新建 600 座普通客船项目”已完工结项,由于公司在建造过程中 优化了施工方案,有效控制了建设成本,“新建 600 座普通客船项目”在建造过 程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6,621.01 万元,结余募集资金 2,167.57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 行协商一致同意重新签订《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分行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仅涉及将“新建 600 座普通客船项目” 结余 募集资金 2,167.57 万元资金变更用于“新建 2 艘 360 座高档客船项目”,其余募 投项目的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均未发生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甲: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617166489572,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167.57 万元。该专 户约定剩余资金将用于甲方新建 2 艘 360 座高档客船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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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覃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丙 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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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在此 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丙方书面同意,乙方将不接受甲方从募集资金专 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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