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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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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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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23]A0113 号
致: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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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开 发布了《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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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社国际广场E座221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宇迎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 人,代表股份316,900,1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83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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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6名,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宇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张宇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张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张瑾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张军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熊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熊亮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史玉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史玉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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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举王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王曦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3名,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树良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王树良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张维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周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周延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会非职工监事2名,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亚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张亚东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2.选举赵海池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16,895,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赵海池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律师、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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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张宇迎、张瑾、张军、熊亮、史玉江、 王曦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树良、张维、周延当选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亚东、赵海池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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