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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Dec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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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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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NC Data Technology Co., Ltd
603869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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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10:30-11:00
现场会议地点: 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修酒店文蔚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全体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
二、由见证律师确认与会人员资格;
三、宣布会议开始;
四、审议议题:
-
1、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讨论;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议案;
七、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
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出法律意见书;
九、通过会议决议,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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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 并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法律规章制度调整,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对公司英文名称进行变更,具体内容如 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 Data TechnologyCo., Ltd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NCDigitalTechnologyCo., Ltd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以人为本,事求卓越, 和谐共生”的理念,发展海洋旅游和健康旅游业务,利用 打造智慧旅游和智慧景区的认知服务能力,为行业客户提 供完整的认知解决方案,为股东创造优秀的投资回报。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创新技术,打造赋能方法论和行业认知 解决方案,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为行业客户赋能, 以数字驱动引领行业变革,为股东创造回报, 为社会创造价值。 |
| 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动。 |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2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 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 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 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 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 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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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 9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 10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基本情况 的资料。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
| 1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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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 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 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 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对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 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 可能做出的判断,对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 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 判断和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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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 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 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中涉及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13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15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5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长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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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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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下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 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 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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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 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 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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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 1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 18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 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19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
| 20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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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 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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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 2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 23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 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 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 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 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的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
| 24 | 第一百五十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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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
|
|---|---|---|
| 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公平。未经 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对外发布信息。 |
此次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修改章程部分条款,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 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本次 《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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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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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完 善,相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部分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 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2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3 |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 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五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 定由董事会审议的回购股份情形除外);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4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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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 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5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 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 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 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 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 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
| 6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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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
| 7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基础 上,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 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使公司的经营决策 及时有效。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遵循下列 原则的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 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使公司的 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 |
此次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 更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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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完 善,相关《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部分如下:
| 序号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12 名董事组成,其中4 名为独立董 事。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1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5名为独立董事。 |
| 2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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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回 购公司股份事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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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 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
| 4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股 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签署董事会 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 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 使。 |
| 5 |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 履行职务。 |
| 6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
| 7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8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 案。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董事、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 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议案。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董事、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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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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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 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 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 总经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 总经理负责拟定并向董事会提出; (五)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 长、总经理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 见。 |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 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 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 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 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 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 提出; (四)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 议案,由总裁负责拟定并向董事会提出; (五)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 案,董事长、总裁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 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 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
| 10 | 第三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方提 供担保除外),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 定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当详细说明关联人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公司是否有利等情况。必要时应 当聘请律师、资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
第三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指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除外),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 同拟定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当详细说明关联人基本情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性质、交易方式、 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或定价方式、对 公司是否有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聘请律师、资 产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查。 |
| 11 |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由财 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2/3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情况。 |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 议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 定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涉及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 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 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 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情况。 |
| 12 | 第三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
第三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15
|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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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 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 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 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董事长应在 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 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 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 公司监事会备案。 |
| 14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 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 于会议召开前2日。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 15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时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 16 |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 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 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 17 | 第八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对象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对象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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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在前述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 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审议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由公司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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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 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 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 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 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 责任。 |
| 19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 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总经理等 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 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 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等相 关人员予以纠正,总裁等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 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 求总裁等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
此次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有利于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更 好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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