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OSILICON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8, 2021
58154_rns_2021-12-08_6f824879-66c6-4262-ba0a-b5960a39182f.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简称:东芯股份
股票代码:688110
==> picture [234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Dosilicon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2855 弄 1-72 号 B 座 12 层 A 区 1228 室)
-.*/01&2
34567*89
保荐人(主承销商)
==> picture [271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1 年 12 月 9 日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股份”、“发行人”、“公司”、“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1
>?@ ABCDE<=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012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 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1-2
!4#56.789:-23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44,224.9758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8,478.6702 万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1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ABCDEFD
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 2021 年 11 月 26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为 48.50 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512.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70.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83.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60.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G#./H<IJKLMNOPOQR--23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1-3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012345678
1、盈利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所处存储芯片行业,受下游供需关系影响,价格呈周期波动,同时公司 产品目前尚处于导入期,整体销售规模较小,规模效应不明显,盈利情况波动较 大。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0,997.55 万元、51,360.88 万元、78,430.79 万元和 45,473.57 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 为-3,040.02 万元、-6,343.22 万元、1,755.32 万元和 7,397.04 万元,2018-2019 年 度出现较大幅度亏损,2020 年起市场行情逐步回暖,公司大客户销售逐步放量, 盈利情况得到显著改善。
2018-2019 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亏损的原因主要系:
① 产品导入周期长
公司专注于存储芯片行业,产品下游主要应用于通讯设备、安防监控、可穿 戴设备、移动终端等工业领域及消费电子领域,存储芯片性能对电子系统整体运 行的效率和稳定性有重要影响,因此终端产品对于存储芯片的可靠性要求较高, 产品导入期长。
新产品销售一般需经历平台验证、产品验证及供应商认证等测试流程,所有 验证通过后,方可逐步形成规模化的销售。通常平台验证需要 3-6 个月的时间, 以测试产品功能、性能与平台系统的适配性;产品验证需要 3-6 个月的时间,以 实现产品与客户整体系统的软硬件环境适配;供应商认证需要 6 个月-2 年的时间,
1-4
以评估公司是否满足技术、质量、体系、交货等要求。经历上述流程后,根据客 户终端产品的销售情况,逐步放量,形成规模化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新产品及新应用的验证,目前已通过高通、博通、 联发科、紫光展锐、中兴微、瑞芯微、北京君正、恒玄科技等各大主流平台验证, 进入到三星电子、海康威视、歌尔声学、传音控股、惠尔丰等知名客户的供应链 体系,但相对于行业内竞品企业,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公司产品从新产品推出到 实现规模化销售尚需一些时间。
② 成本尚不具备优势
存储芯片行业具有资本及技术密集型特点,产品标准化程度高,行业集中度 高,规模效应较为明显,存储行业巨头及行业先进入者,由于在规模、工艺成熟 度等方面领先于后来者,在成本方面具备较为明显的优势。
同时,作为芯片设计公司,公司的采购周期和成本往往受代工厂的产能安排 和定价方式制约,一般来说代工厂具备较强的成本转嫁能力,而公司处于发展前 期,在采购规模上尚不具备很强的议价能力,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成本较高。 ③ 产品价格波动下行
存储芯片产品具备高度的通用性,客户对价格变动较为敏感,同时由于存储 芯片终端需求随宏观经济呈周期性波动,而供应端的产能调整有一定的滞后性, 往往造成供需关系的错配,因而芯片价格的波动较大。根据《2020 年上海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全球半导体在 2019 年进入下行周期,全球存储器厂商 计划全年投资仅为 180 亿美元,是近年来最为保守的投资水平,存储器价格大幅 下降 41%。公司主打的 SLC NAND 系列产品,单价在报告期内亦出现大幅下降。
同时,对于行业新进入者及处于追赶阶段的公司来说,为扩大市场占有率, 提升品牌影响力,往往需要在价格方面让利客户,因此进一步挤占了公司盈利空 间。
④ 持续研发及运营投入较大
为持续跟进行业先进技术水平,保持在国产替代领域的相对技术领先优势,
1-5
公司持续加大在研发、运营、市场拓展等领域的投入,需要通过高薪、股权激励 等方式为吸引优秀技术人才,成本费用较高。
因而,未来一段时间,如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等方面不达预期,公司 可能会继续亏损,在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 面的发展可能受到限制或存在负面影响,或者市场继续呈大幅周期性波动,将引 起公司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
2、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421.72 万元,合并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1,186.50 万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若公司短期内无法持续盈利并弥补累积亏损或者 缺乏现金分红的能力,将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现金分红的风险。
!9#:;<=>?@ABCDEF-.*+GH678
公司产品线包括 NAND、NOR 及 DRAM 等存储芯片,具体来说,公司所售 产品为主要为 NAND 产品中的 SLC NAND,NOR 系列产品主要为消费级的 NOR, DRAM 产品主要为针对利基型市场的中小容量 DRAM,在技术水平方面,与国 际龙头厂商存在较大差距,具体如下:
| 2D NAND | 三星电子 | 铠侠 | 美光科技 | 发行人 |
|---|---|---|---|---|
| 主要产品 | SLC/MLC/TLC | SLC/MLC/TLC | SLC/MLC/TLC | SLC NAND |
| 最高制程 | 16nm | 24nm | 19nm | 24nm |
| NOR | 华邦电子 | 旺宏电子 | 兆易创新 | 发行人 |
| 主要产品 | DTR SPI NOR | DTR SPI NOR | DTR SPI NOR | DTR SPI NOR |
| 最高制程 | 45nm | 55nm | 55nm | 48nm |
| DRAM | 三星电子 | 海力士 | 美光科技 | 发行人 |
| 主要产品 | DDR5/LPDDR5 | DDR5/LPDDR5 | DDR5/LPDDR5 | DDR3/LPDDR2 |
| 最高制程 | 1z nm | 1z nm | 1z nm | 25nm/38nm |
从制程来看,在各产品领域均与国际龙头厂商存在一定差距,2D NAND 方 面,三星电子已达到 16nm,美光科技已达到 19nm 制程;NOR 方面亦落后于华 邦电子的 45nm 制程;在 DDR/LPDDR 亦全面落后于三星电子、海力士、美光科
1-6
技的 1z nm 制程。
从产品线分布来看,公司产品线相对集中,在 2D NAND 方面主要为 SLC NAND,尚未涉及大容量的 MLC/TLC NAND;在 DRAM 方面,公司产品主要 为 DDR3/LPDDR2,而国际先进的产品已达到 DDR5/LPDDR5,仍存在较大差距。
因而,公司与行业龙头企业在产品制程差距较大,产品线布局上不甚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芯片下游市场需求的提升,国内外企业愈加重视中国市场,行 业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完善产品布局,提升技术实力,扩大 销售规模,则可能面临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差距拉大并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的风险。
!I#$%JKLMNO*PQLMRSTU"VWX678
公司自主研发的存储芯片产品包括 SLC NAND Flash、NOR Flash 和利基型 DRAM,行业竞争激烈。
2019 年 NAND Flash 全球市场规模达到 460 亿美元,主要包括 2D NAND (SLC\MLC\TLC\QLC)及 3D NAND,其中 2D MLC\TLC\QLC NAND 及 3D NAND 占据 NAND Flash 市场 95%以上的份额,发行人所从事的 SLC NAND Flash 全球市场规模约为 16.71 亿美元,占 NAND Flash 整体市场规模较小。SLC NAND Flash 行业内供应商包括铠侠、华邦电子、旺宏电子等企业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 额,公司主要产品为 SLC NAND Flash,占 2019 年 SLC NAND Flash 市场份额约 为 1.26%。
2019 年 NOR Flash 全球市场规模约为 27.64 亿美元,旺宏电子、华邦电子、 兆易创新、赛普拉斯以及美光科技合计占全球 NOR 市场份额的 90%左右,而公 司 NOR Flash 产品占 2019 年 NOR Flash 市场份额约为 0.86%。
2019 年 DRAM 全球市场规模达到 603 亿美元,其中利基型 DRAM 全球市 场规模约为 55 亿美元,利基型 DRAM 产品主要供应商包括南亚科技、芯成半导 体等企业,公司产品主要为利基型 DRAM 产品,占 2019 年利基型 DRAM 市场 份额约为 0.16%。
目前公司业务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业务规模占中小容量存储芯片市场比例
1-7
约为 0.54%,与行业领先企业相比占比较低。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若 不能及时提升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存储产品,同时开 拓产品应用领域,开发客户资源,公司或将存在市场拓展受限、市场占有率进一 步降低的风险。
!Y#Z+[]^_`abcd>ef-.ghgi678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客户 A 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84.54 万元、3,720.84 万元、 23,324.50 万元和 2,647.17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5%、7.25%、 29.80%和 5.82%,收入占比较高,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大,发行人销售的产 品主要应用于其 5G 通讯设备及可穿戴设备。客户 A 与发行人的股东哈勃投资存 在关联关系。
如中美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对包括客户 A 在内的众多中国公司不 断升级限制、制裁手段,可能会对其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 司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公司与哈勃投资股东关系发生变化,可能影响 与客户 A 的销售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j#klmn78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亦属于人才密集型行业,需要相关人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 识、长期的技术沉淀和经验积累。研发团队的实力及稳定性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 力的基础,也是公司推进技术持续创新升级的关键。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研发与技术人员 75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42.61%, 公司搭建了包含中韩两国的研发团队,但国内存储芯片产业起步较晚,国内具备 丰富经验的存储芯片设计人员相对较少,目前公司研发团队内韩国籍人员占比较 高。公司通过持续招募、培养、校企合作等方式,通过具备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及 激励手段,持续扩充研发与技术团队,尤其重视国内存储设计人员培养及运营管 理团队的建设。
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主要从事化纤纺织、水泥、信息产业的经营和投资,于 2014 年以存储芯片设计企业作为切入点涉足于集成电路行业。实际控制人担任 公司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管理与公司重大战略事项的制定与决策。
1-8
如公司现有团队不能持续提升经验积累,或公司使命、价值观及各类激励手 段不足以保障现有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及持续扩充研发技术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因 受制于行业经验,在研发方面的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将影响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
!o#p$%qrRF*scdtu78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有子公司 4 家,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3 家子公司位于中国大陆之外,尤其是 Fidelix 公司,其为韩国科斯达克上市公司, 发行人于 2015 年收购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Fidelix 公司占合并报表 收入比例由最高时的 77.85%下降为 38.61%,是发行人全球化布局的重要组成部 分。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 Fidelix 公司 30.18%股权,为其控股股 东。境内公司主要从事 SLC NAND Flash 和 NOR Flash 的研发以及东芯品牌产品 的销售,Fidelix 公司主要从事 DRAM 和 MCP 产品的研发以及 Fidelix 品牌产品 的销售,为发行人重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品牌价值及技术能力对于发行人全球化 经营具有一定价值,但其在法律环境、经济政策、市场形势、语言文化等方面与 中国大陆存在一定的差异。
若发行人不能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使其按照战略规划及定位开展业务, 引致管理失控,或者出现恶意收购等极端情况导致失去控制权,可能对发行人整 体的经营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v#wxyzc{|D}~•*s678
公司采用 Fabless 经营模式,公司产品生产相关环节委托晶圆代工厂、封测 厂进行。由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特殊性,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属于重资产企业而且 市场集中度较高。
公司晶圆代工厂主要为中芯国际和力积电,封测厂主要为紫光宏茂、AT Semicon、南茂科技等公司。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 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3.16%、83.81%、84.88%和 84.53%,在晶圆代工厂及封装 测试厂方面均集中度较高。
1-9
未来如果晶圆价格、委外加工费用大幅上升或公司主要供应商经营发生重大 变化或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供货紧张、产能受限或者采购成本增加,可 能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T()cX‚ƒ„…F$%678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28%、15.00%、22.01%及33.99%, 毛利率波动较大,并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受原材料、 封装测试成本、产品售价、产品结构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对比如下:
| 可比公司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 兆易创新 | 40.27% | 37.38% | 40.52% | 38.25% |
| 华邦电子 | 40.09% | 28.08% | 26.48% | 36.29% |
| 旺宏电子 | 36.89% | 33.69% | 27.48% | 37.69% |
| 普冉股份 | 32.48% | 23.79% | ·27.46% | 24.79% |
| 行业平均 | 37.43% | 30.74% | 30.48% | 34.25% |
| 发行人 | 33.99% | 22.01% | 15.00% | 22.28% |
发行人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成立时间较短,整体销售规模较小,毛利率持 续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未能持续提升规模、未能有效控制成本或市 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等不利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并持续低于同行业 可比公司,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风险。
!†#-‡ˆ‰78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构成。公司根据自身库 存情况和客户的需求,并结合对市场的预测拟定采购计划。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2,368.61 万元、41,596.20 万元、29,542.14 万元和 26,826.1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9.58%、58.95%、38.93%和 30.55%,占 比较高。
存储芯片产品属于通用性产品,受宏观经济周期、下游终端需求、主要供应
1-10
商产能等因素影响,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报告期内,受市场行情整体下行影响, 尤其在 2019 年,存储芯片价格降幅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形成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4,719.99 万元、5,538.35 万元、3,523.81 万元和 3,075.10 万元。
如果未来公司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价格持续下行,或公司未 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使得库存产品滞销,可能导致存货库龄变长、可变现净值 降低,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
!Š#:;‹Œ•ŽJK••78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及技术升级速度较快,持续研发新技术、推 出新产品是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在市场中保持优势的重要手段。NAND、NOR 及 DRAM 仍为市场主流存储芯片,同时新型存储芯片技术亦不断涌现。
存储行业中,NAND 系列中的中小容量产品围绕着高可靠性方向发展,大 容量产品围绕着 3D NAND 方向发展,两者具备不同性能,因而应用于不同应用 场景,基本不存在相互替代效应;NOR 凭借擦写次数多、读取速度快、芯片内 可执行等特点主要通过提升产品性能、拓展应用场景来扩大市场;DRAM 产品 通过不断提升制程、提升性能来打开市场。
近年来,新型存储技术如 MRAM(磁阻存储器)、RRAM(阻变存储器)、 PRAM(相变存储器)、FRAM(铁电存储器)不断发展,其特殊材料和存储结 构可在多方面提升存储器性能,目前新型存储器过高的成本或较大的工艺难度, 尚未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
目前,存储行业内企业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工艺水平对现有技术进行升级迭 代,以持续保持产品竞争力。未来如公司技术升级进度或成果未达预期、未能准 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如果新型存储技术成熟并达到规模化量产并形成商业 化产品,将影响公司市场竞争力并错失发展机会,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
!Š"#kl78
公司主营业务为存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存储芯片产品需要经历前期 的技术论证及后期的不断研发实践,周期较长。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紧跟行业前沿
1-11
需求,正确把握研发方向,可能导致产品定位偏差。同时,新产品的研发过程较 为复杂,耗时较长且成本较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推出契合市场 需求且具备成本优势的产品,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有所下降,从而影响公司后续 发展。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12
>F@ &267GH
!"/0123456789
!"#STUVWAXYZ-[]^_`ab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3558 号《关于同意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HcUQ01dAX./H<-[]^_`ab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6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44,224.9758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8,478.6702 万股股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东芯股份”,证券代码为“688110”。
'"/045:;<=>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
-
(三)股票简称:东芯股份,扩位简称:东芯股份
1-13
-
(四)股票代码:688110
-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224.9758 万股
-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056.2440 万股
-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478.6702 万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746.3056 万股
-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115.0045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东方恒信、东芯科创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 331.3452 万股股份限售期 24 个月;富诚海富通东芯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 662.6905 万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国家集成电路产 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所持 1,120.9688 万股股份限售期 12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 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 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4453 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46 个。 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462.5693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2%,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 5.1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
,"45?@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33.47 亿元。2018 年至 2020 年, 公司各年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由 2018 年度的 50,997.55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 度的 78,430.79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24.01%,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040.02 万元、-6,343.22 万元和 1,755.32 万元。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四)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 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15
>I@ 01JKLMNOJP&!Q&GH
!"ABCD9
| 发行人名称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Dosilicon Co., Ltd.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5)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电子元器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设计、 研发、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 系统集成的设计、调试、维护,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聚焦中小容量通用型存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是中国 大陆少数可以同时提供NAND、NOR、DRAM 等存储芯片完整解 决方案的公司,并能为优质客户提供芯片定制开发服务。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人民币33,168.73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蒋学明 |
| 成立日期 | 2014年11月26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19年6月26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A区1228 室 |
| 邮政编码 | 201700 |
| 电话 | 021-61369022 |
| 传真 | 021-61369024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dosilicon.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电话 号码 |
董事会办公室,蒋雨舟,021-61369022 |
'"ABCE//F"GHEIC89
!"#eBfg..hijkg(flmno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东方恒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东方恒信直接持有 东芯半导体 32.38%的股份。东方恒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1-16
| 公司名称 | 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05年3月24日 |
| 注册资本 | 51,500.00万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51,500.00万人民币 |
| 住所 | 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国内贸易;丝绸面料、服装、机电设备、光纤光 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电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 件、通信设备、水泥及水泥制品、化工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的销 售;投资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 |
| 主营业务 | 股权及实业投资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蒋学明、蒋雨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 人通过东方恒信、东芯科创控制发行人 37.47%的表决权,其中蒋学明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长,蒋雨舟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对发行人的发展和决策有重大 影响。蒋学明、蒋雨舟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身份证号/回乡证 | 国籍 | 本次发行前可控制的表 决权比例 |
境外居留权 |
|---|---|---|---|---|
| 蒋学明 | 32052519611116**** | 中国 | 49.96% | 香港 |
| 蒋雨舟 | H0447**** | 中国 | 美国 |
!4#mpeBqrg..hijkg(f-.stug(vwx
==> picture [339 x 26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7
,"JK"LK"MNOPCQ37RSTCQUV893 W/89
!"#yziVzi?{|}f~]•€•‚f~-ƒ`no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 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包括 1 名总经理、1 名董事会秘书、1 名财务总监及 2 名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1 、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
| 蒋学明 | 董事长 | 2019/5/16至2022/5/16 | 董事会 |
| 谢莺霞 | 董事兼总经理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 AHN SEUNG HAN | 董事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 蒋雨舟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2020/3/31至2022/5/16 | 董事会 |
| 蒋铭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20/8/10至2022/5/16 | 董事会 |
| ZHANG GANG GARY | 董事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 黄志伟 | 独立董事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 余滨 | 独立董事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 JOSEPH ZHIFENG XIE | 独立董事 | 2019/5/16至2022/5/16 | 筹委会 |
2 、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
| 王亲强 | 监事会主席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5/16 | 东方恒信 |
| 杨斌 | 监事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5/16 | 东方恒信 |
| 冯毓升 | 职工监事 | 2019年5月16日至2022/5/16 | 职工代表大会 |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1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
| 谢莺霞 | 总经理兼董事 | 2020年3月至2022/5/16 |
| 蒋铭 | 副总经理兼董事 | 2019年1月至2022/5/16 |
| 陈磊 | 副总经理 | 2020年1月至2022/5/16 |
| 朱奇伟 | 财务总监 | 2016年9月至2022/5/16 |
| 蒋雨舟 |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 | 2019年5月至2022/5/16 |
4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
| AHN SEUNG HAN(安承汉) | 董事、Fidelix及Nemostech代表理事 |
| KANG TAE GYOUNG(康太京) | 研发部总经理 |
| LEE HYUNGSANG(李炯尚) | 首席技术官 |
| 朱家骅 | 研发部工程师 |
| 蒋铭 | 董事、副总经理 |
!4#yziVzi?{|}f~i•€•‚f~]^„…†‡ˆe Bf.‰no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持股主体 | 持股比例 |
|---|---|---|---|
| 蒋学明 | 董事长 | 东方恒信、东芯科创 | 29.76% |
| 谢莺霞 | 董事、总经理 | 直接持有、东芯科创、 苏州东控 |
2.61% |
| 王亲强 | 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有、苏州东控 | 1.03% |
| 杨斌 | 监事 | 直接持有、苏州东控 | 2.27% |
| AHN SEUNG HAN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东芯科创 | 0.72% |
| KANG TAE GYOUNG |
公司研发部总经理 | 东芯科创 | 0.51% |
| LEE HYUNGSANG | 公司首席技术官 | 东芯科创 | 0.51% |
1-19
| 姓名 | 职务 | 持股主体 | 持股比例 |
|---|---|---|---|
| 冯毓升 | 监事 | 东芯科创 | 0.03% |
| 朱奇伟 | 财务总监 | 东芯科创 | 0.33% |
| 蒋铭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
东芯科创 | 0.17% |
| 陈磊 | 副总经理 | 东芯科创 | 0.17% |
| ZHANG GANG GARY |
董事 | 东芯科创 | 0.15% |
| 蒋雨舟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东芯科创 | 0.08% |
| 朱家骅 | 核心技术人员 | 东芯科创 | 0.08% |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持有本公司股份,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请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yziVzi?{|}f~i•€•‚f~‡ˆeBf.‰'Š‹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G#yziVzi?{|}f~i•€•‚f~•Ž•‡ˆeBf
•Q-no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X"ABCYVZ[\AB]^_`aIbcGd:/ef
1-20
ghi3QjW/hi
!"#~‘‡.D’lmno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东芯科创。东芯科创 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苏州东芯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2日 |
| 认缴出资额 | 2,25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2,250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东芯科创直接持有东芯股份 2,250.00 万股。东芯 科创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
| 1 | 东方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5.00 | 1.56% |
普通合伙人 |
| 2 | 朱奇伟 | 108.16 | 4.81% |
有限合伙人 |
| 3 | 谢莺霞 | 70.00 | 3.11% |
有限合伙人 |
| 4 | 张晓华 | 75.0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 5 | 乔佩华 | 45.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 6 | 于小倩 | 1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7 | 李美玲 | 35.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 8 | 潘惠忠 | 55.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 9 | 何勇翔 | 25.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朱家骅 | 25.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 11 | 温陈鹏 | 1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12 | 蒋雨舟 | 25.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 13 | ZHANG GANG GARY | 50.00 | 2.22% |
有限合伙人 |
| 14 | 何峻 | 20.00 | 0.89% |
有限合伙人 |
| 15 | KIM HACK SOO | 25.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1-21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
| 16 | KANG TAE GYOUNG | 168.05 | 7.4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LEE HYUNG SANG | 168.05 | 7.47% |
有限合伙人 |
| 18 | SONG BYUNGWOO | 54.62 | 2.43% |
有限合伙人 |
| 19 | LEE DU HEE | 36.66 | 1.63% |
有限合伙人 |
| 20 | KIM SUNGCHUL | 63.42 | 2.82% |
有限合伙人 |
| 21 | LEE HAE UK | 68.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 22 | YOON HOONMO | 63.42 | 2.82% |
有限合伙人 |
| 23 | SOH MANSEOK | 63.42 | 2.82% |
有限合伙人 |
| 24 | KIM JINHO | 35.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 25 | AHN SEUNG HAN | 237.96 | 10.58% |
有限合伙人 |
| 26 | BANG DOOKYUNG | 68.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 27 | KIM YONG UN | 72.59 | 3.23% |
有限合伙人 |
| 28 | SHIN BOHYUN | 68.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 29 | LIM JONG KWAN | 68.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 30 | KIM SOO HWAN | 63.42 | 2.82% |
有限合伙人 |
| 31 | LEE JONGCHEOL | 72.59 | 3.23% |
有限合伙人 |
| 32 | 王超 | 70.00 | 3.11% |
有限合伙人 |
| 33 | LEE SEUNGCHUL | 22.91 | 1.02% |
有限合伙人 |
| 34 | LEE HYUNTAE | 22.91 | 1.02% |
有限合伙人 |
| 35 | 蒋铭 | 55.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 36 | 冯毓升 | 1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37 | 陈磊 | 55.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 38 | 陈渊珉 | 3.0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39 | 张东 | 5.00 | 0.22% |
有限合伙人 |
| 40 | 朱颀彦 | 5.00 | 0.22% |
有限合伙人 |
| 41 | 刘官华 | 2.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42 | 李忠良 | 2.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43 | 何立伟 | 3.0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44 | 叶慧华 | 2.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45 | 刘海萍 | 3.00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46 | 孟欣 | 2.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47 | 耿嫣悦 | 2.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1-22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
| 48 | 石婧 | 0.80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2,250.00 | 100.00% |
东芯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方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海峡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 | 7,000.00 | 70.00% |
| 2 | 苏州东方九久实业有限公司 | 3,000.00 | 30.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东方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东方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13日 |
| 认缴出资额 | 10,000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6,000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敦煌路388号汇赢大厦8F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D’“”.‰•–
前述员工持股平台系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同次可比交 易价格,公司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D’•†@—˜™Plš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G#~‘‡.D’-.‰›\œ•
东芯科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1-23
k"VZAB_l[m/V89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3,168.7318 万股,本次发行 11,056.2440 万股新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前 | 发行后 | 发行后 | 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限制 | |
| 一、有限售条件A | 股流通股 | ||||
| 东方恒信 | 14,321.3025 | 43.1771% | 14,321.3025 | 32.3828% | 36个月 |
| 聚源聚芯 | 2,807.0175 | 8.4628% | 2,807.0175 | 6.3471% | 12个月 |
| 齐亮 | 2,807.0175 | 8.4628% | 2,807.0175 | 6.3471% | 12个月 |
| 东芯科创 | 2,250.0000 | 6.7835% | 2,250.0000 | 5.0876% | 36个月 |
| 中金锋泰 | 1,947.8096 | 5.8724% | 1,947.8096 | 4.4043% | 12个月 |
| 哈勃科技 | 1,326.7493 | 4.0000% | 1,326.7493 | 3.0000% | 17个月 |
| 时代鼎丰 | 1,052.6316 | 3.1736% | 1,052.6316 | 2.3802% | 12个月 |
| 鹏晨源拓 | 877.1930 | 2.6446% | 877.1930 | 1.9835% | 12个月 |
| 董玮 | 877.1930 | 2.6446% | 877.1930 | 1.9835% | 12个月 |
| 小橡创投 | 701.7544 | 2.1157% | 701.7544 | 1.5868% | 12个月 |
| 杨荣生 | 621.6800 | 1.8743% | 621.6800 | 1.4057% | 12个月 |
| 中电基金 | 580.2707 | 1.7495% | 580.2707 | 1.3121% | 12个月 |
| 国开科创(SS) | 483.5589 | 1.4579% | 483.5589 | 1.0934% | 17个月 |
| 景宁芯创 | 464.2167 | 1.3996% | 464.2167 | 1.0497% | 12个月 |
| 海通创投 | 386.8471 | 1.1663% | 386.8472 | 0.8747% | 12个月 |
| 王超 | 386.8472 | 1.1663% | 386.8471 | 0.8747% | 12个月 |
| 嘉兴海通 | 232.1084 | 0.6998% | 232.1084 | 0.5248% | 12个月 |
| 纪立军 | 193.4236 | 0.5832% | 193.4236 | 0.4374% | 12个月 |
| 上海瑞城 | 193.4236 | 0.5832% | 193.4236 | 0.4374% | 12个月 |
| 青浦投资(SS) | 193.4236 | 0.5832% | 193.4236 | 0.4374% | 17个月 |
| 沈芬英 | 126.7118 | 0.3820% | 126.7118 | 0.2865% | 12个月 |
| 谢莺霞 | 100.0000 | 0.3015% | 100.0000 | 0.2261% | 12个月 |
| 王亲强 | 63.4705 | 0.1914% | 63.4705 | 0.1435% | 12个月 |
| 高良才 | 58.0271 | 0.1749% | 58.0271 | 0.1312% | 12个月 |
| 杨斌 | 58.0271 | 0.1749% | 58.0271 | 0.1312% | 12个月 |
| 李美玲 | 58.0271 | 0.1749% | 58.0271 | 0.1312% | 12个月 |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 |
- | - | 331.3452 | 0.7492% |
24个月 |
| 富诚海富通东芯股 | - | - | 662.6905 | 1.4985% |
12个月 |
1-24
| 份员工参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
|||||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 投资基金二期股份 有限公司 |
- | - | 329.6967 | 0.7455% |
12个月 |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 | - | 329.6967 | 0.7455% |
12个月 |
| 江苏亨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
- | - | 461.5754 | 1.0437% |
12个月 |
| 网下摇号抽签限 售股份 |
- | - | 462.5693 | 1.0459% | 6个月 |
| 小计 | 33,168.7318 | 100.00% | 35,746.3056 | 80.8283% | |
| 二、无限售条件A 股流通股 | |||||
| 社会公众股 | - | - | 8,478.6702 | 19.1717% | |
| 小计 | - | - | 8,478.6702 | 19.1717% | |
| 合计 | 33,168.7318 | 100.00% | 44,224.9758 | 100.00% |
注: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 有股东;股东哈勃科技、国开科创、青浦投资承诺就其取得股份,自公司完成增 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n"VZABl:_op/F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日期 |
|---|---|---|---|---|
| 1 | 东方恒信 | 14,321.3025 | 32.3828% |
36个月 |
| 2 | 聚源聚芯 | 2,807.0175 | 6.3471% |
12个月 |
| 3 | 齐亮 | 2,807.0175 | 6.3471% |
12个月 |
| 4 | 东芯科创 | 2,250.0000 | 5.0876% |
36个月 |
| 5 | 中金锋泰 | 1,947.8096 | 4.4043% |
12个月 |
| 6 | 董玮 | 877.1930 | 1.9835% |
12个月 |
| 鹏晨源拓 | 877.1930 | 1.9835% |
12个月 | |
| 7 | 哈勃科技 | 1,326.7493 | 3.0000% |
12个月 |
| 8 | 时代鼎丰 | 1,052.6316 | 2.3802% |
12个月 |
| 9 | 海通创投 | 386.8472 | 0.8747% | 12个月 |
| 331.3452 | 0.7492% |
24个月 | ||
| 10 | 小橡创投 | 701.7544 | 1.5868% |
12个月 |
1-25
q"VZABrstu89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东芯 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 号 |
投资者名 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万股) |
获配股 数占本 次发行 数量的 比例 (%) |
获配金额(元) | 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 (元) |
合计(元) | 限 售 期 |
|---|---|---|---|---|---|---|---|---|
| 1 | 海通创新 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 |
331.3452 | 3.00% | 99,999,981.36 | - | 99,999,981.36 | 24 |
| 2 | 富诚海富 通东芯股 份员工参 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662.6905 | 5.99% | 199,999,992.90 | 999,999.96 | 200,999,992.86 | 12 |
| 3 | 国家集成 电路产业 投资基金 二期股份 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 业 |
329.6967 | 2.98% | 99,502,464.06 | 497,512.32 | 99,999,976.38 | 12 |
| 4 | 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 |
329.6967 | 2.98% | 99,502,464.06 | 497,512.32 | 99,999,976.38 | 12 |
| 5 | 江苏亨通 投资控股 |
461.5754 | 4.17% | 139,303,455.72 | 696,517.28 | 139,999,973.00 | 12 |
1-26
| 有限公司 | 下属企业 | |||||||
|---|---|---|---|---|---|---|---|---|
| 合计 | - | 2,115.0045 | 19.13% | 638,308,358.10 | 2,691,541.88 | 640,999,899.98 | - |
(二)参与规模
-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要求,本次发
-
行规模 333,677.44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的 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0%,即 331.3452 万股。
-
2、富诚海富通东芯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
简称“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最终获配股数为 662.6905 万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的 5.99%,具体情况如下:
-
(1)名称:富诚海富通东芯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2)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21 日
-
(3)募集资金规模:20,100.00 万元
-
(4)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
(7)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
共 14 人参与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1 | 蒋学明 | 董事长 | 5,025.00 | 25.00% | 核心员工 |
| 2 | 谢莺霞 | 董事、总经理 | 5,025.00 | 25.00% | 高级管理人员 |
| 3 | 蒋雨舟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025.00 | 25.00% | 高级管理人员 |
| 4 | 蒋铭 | 董事、副总经理 | 703.50 | 3.50% | 高级管理人员 |
| 5 | 陈磊 | 副总经理 | 703.50 | 3.50% | 高级管理人员 |
| 6 | 朱奇伟 | 财务总监 | 703.50 | 3.50% | 高级管理人员 |
1-27
| 7 | 张晓华 | 计划发展部负责人 | 703.50 | 3.50% | 核心员工 |
|---|---|---|---|---|---|
| 8 | 潘惠忠 | 计划发展部负责人 | 703.50 | 3.50% | 核心员工 |
| 9 | 乔佩华 | 人事行政部负责人 | 201.00 | 1.00% | 核心员工 |
| 10 | 李美玲 | 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 703.50 | 3.50% | 核心员工 |
| 11 | 冯毓升 | 100.50 | 0.50% | 核心员工 | |
| 职工监事、运营高级 经理 |
|||||
| 12 | 何勇翔 | IT部负责人 | 100.50 | 0.50% | 核心员工 |
| 13 | 屠先华 | 财务高级经理 | 201.00 | 1.00% | 核心员工 |
| 14 | 黄沈幪 | 201.00 | 1.00% | 核心员工 | |
| 董事会办公室内控 合规经理 |
|||||
| 总计 | 20,100.00 | 100.00% |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其他战略投资者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获配 1,120.9688 万股, 获配金额与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合计 33,999.99 万元。
4、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115.004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1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 号)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 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1-28
东芯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29
>R@ &201GH
!"vZ[\AB/0:89
(一)发行数量:11,056.244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0.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512.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70.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83.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60.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66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04 元/股(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24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1-30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33,677.4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6,358.16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26 号《验 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止,东芯股份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562,44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3,677.44 万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7,319.2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06,358.16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1,056.2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 民币 295,301.91 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25,095.81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73.17 |
| 律师费用 | 604.87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68.69 |
|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176.75 |
| 发行费用总额 | 27,319.29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306,358.16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56,739 户
'"ABwxyz{89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1-31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10,562,44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115.004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19.1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4,992,395 股,其中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 64,992,395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420,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4,376,53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3,461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3,461 股。
,"|}tu~•e:89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32
>S@ TUVWGH
!"€•‚hƒ„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1]第 ZB1034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8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 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 司主要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
'" 2021 …†‡ˆ‰h89
基于公司目前的订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1 年度营 业收入区间为 110,000.00 万元至 115,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40.25%-46.63%;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22,500.00 万元至 24,00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 21,800.00 万元至 23,300.00 万元。
1-33
上述 2021 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业绩承诺。
,"€•^Š6h‹Œ•lŽ$a•89
!"#žŸ ¡Jq_`¢£no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 及销售、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4#YZWŸ¤ž¥X¦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86 号),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 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东芯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žŸ ¡Jq_`§¨©ª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变动率 |
|---|---|---|---|
| 流动资产(万元) | 89,612.82 | 70,165.70 | 27.72% |
| 流动负债(万元) | 15,391.73 | 9,962.02 | 54.50% |
| 总资产(万元) | 98,499.81 | 75,877.49 | 29.81%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4.41% | 12.91% | 1.51% |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18.29% | 16.00% | 2.2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66,454.25 | 50,140.50 | 32.54% |
1-3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00 | 1.51 | 32.54% |
|---|---|---|---|
| 项目 | 2021 年1-9 月 | 2020 年1-9 月 | 变动率 |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78,510.55 | 59,142.13 | 32.75% |
| 营业利润(万元) | 19,307.55 | 1,499.97 | 1187.20% |
| 利润总额(万元) | 19,297.09 | 1,500.85 | 1185.7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6,810.12 | 1,642.30 | 923.5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万元) |
16,199.54 | 1,564.79 | 935.2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1 | 0.05 | 905.5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7 | 0.05 | 903.7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8.71% | 3.58% | 25.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7.67% | 3.41% | 24.2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3,345.43 | 747.01 | 347.84%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0 | 0.02 | 347.84% |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良好,资产总额为 98,499.81 万 元,较上年末增长 29.81%;负债总额为 18,012.08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48.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6,454.25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32.54%。
公司 2021 年度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78,510.55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约 32.75%。公司 2021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10.12 万元,可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199.54 万元,与上 年同期相比实现大幅增长,盈利情况得到显著改善。增长主要来自于:1、2021 年市场持续回暖,产品价格大幅提升,销售毛利率提升;2、随着公司产品线的 不断丰富,对完成导入期的客户销售规模逐步扩大,公司闪存芯片销售规模持续 提升。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345.43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2598.42 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36.99 万元,较上年 同期减少 94.58%,主要系因为公司盈利能力显著改善,依靠主营业务自身资金 “造血”能力不断增强。
1-35
>X@ YZAB[\
!"•‘ƒ’“”•–,wLO—˜:™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 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 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银行全称 | 公司全称 | 募集资金账号 |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 桥开发区支行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1001242729300789239 |
| 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12462000000537642 |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633831543 |
'"›œK•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1-36
-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 11 月 23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 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东芯半导体(香港)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1-37
>]@ 67^_`aPYbc
!"45žŸ ¡UV89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张坤、陈城
联系人:张坤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45žŸ ¡:¢Ÿ£¤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W¦§¨j©:žŸª«C:¬-89
张坤: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2016 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主要参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 目、河南省豫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西汇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
陈城: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2013 年加入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任职期间主要完成了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江苏力
1-38
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增发项目等多个项目,并主要参与江苏力星通用 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苏州 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等项目。
1-39
>d@ ABef[\
!"VZAB_/F®W/¯:°u™š"±²³b/¯" ´µ³b¶°·3/FW/3¸W£¹:º»
1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本企业不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回购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 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 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 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1-40
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 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但是,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企业不减持所持 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因欺 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 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 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企业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 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1-41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所 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本人不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 购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本 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 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1-42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 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但是,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首 发前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 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人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 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所持 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1-43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3 、公司股东东芯科创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 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本企业不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回购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 本企业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 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 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44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 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但是,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企业不减持所持 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①公司因欺 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 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 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 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1-45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4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聚源聚芯、齐亮、东芯科创、中金锋泰、董玮及 董玮控制的鹏晨源拓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人/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认真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依规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5)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 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 为止。
(6)本人/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5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的股东哈勃科技、国开科创、青浦
1-46
投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就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5)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 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 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除以上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首发 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1-47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 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 为止。
(5)本人/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6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 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 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1-48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 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规定为准。
1-49
7 、公司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 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 首发前股份。
(2)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 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 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监事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1-50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监事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 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 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8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 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本人不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 前股份”);如本人在前述期间内自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将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期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0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3)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 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 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 件规定为准。
'"¼b/½:¾dyº»
1-51
1 、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 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 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 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 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在公司任 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 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1-52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 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 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 取薪酬总额的 30%,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单一年度增 持所用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6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 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1-53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如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 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 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薪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在公司任职或领 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 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 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 、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 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 购。
2)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 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用于稳定
1-54
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1,000.00 万元。
3)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1)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 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 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50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 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承诺 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股份增持 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 股东履行承诺为止;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 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 具体措施,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55
②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 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 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 上市后 36 个月内,实际控制人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 50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实际控制人承 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实际控制人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实际控制人股份 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 至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止;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实际控制人愿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
5)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 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56
②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实际控 制人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措施:①控股股东无法 实施股份增持方案;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2)本人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 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20.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 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中止 实施增持计划。
3)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备忘录的要求。
4)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5)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0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
1-57
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暂扣本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如 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ÀÁAB45:/¯{º»
1 、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1-58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X"ÃÄÅÆÇȶÂ^:¾d3º»
1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 1 )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 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 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 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 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 2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智能化在线检测设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 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 3 )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增加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 4 )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度
1-59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大多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 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 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发行人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2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 )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
2)充分发挥现有竞争优势,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2 )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 1)本企业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3 )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
-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60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k"ÉÊËtÌÍ:º»
1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 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 2 、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 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 、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 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n"ÎϺÐÑÒcÑÒÓÔ:º»
1 、发行人承诺
若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
1-61
股。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 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 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 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3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 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1-62
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1-63
8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q"ÕÖ×ØÙ‡ÚÛ:º»
1 、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本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本企业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直接或 间接从事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亦将促使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经营场地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 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企业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影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 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 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 竞争,本企业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 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
1-64
人;
3)如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 企业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影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 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2 、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本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直接或 间接从事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亦将促使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经营场地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 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 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 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 而该业务机会可能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 劣于提供给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人
1-65
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 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
Ü"ÝÞ<ßàá:º»
1 、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1)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 协议,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 宜,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 、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1)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 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6
-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 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 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 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4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企业所作的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 即停止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同时,本人/本企业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公司及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 偿责任。特此声明与承诺。
â"ãäåBº»:æç¾d
1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1-67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承诺
若公司控股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 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如果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8
3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明、蒋雨舟承诺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 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 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
1-69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o"`èAéê:º»K•:åB8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o!"žŸ ¡"ABCëì¿ABC3;<ÓÔŽ-º» :7í£¤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 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 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70
(本页无正文,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 picture [13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7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1-71
(本页无正文,为《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 picture [121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