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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ILIC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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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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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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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市规则》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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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25% 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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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本人及近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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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由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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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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