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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ILIC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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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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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具有以下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条 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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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省、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 范。

“ ” “ ” “ ” “ ” “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 内 ,“前”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 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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