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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ILIC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Oct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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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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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9.6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4,224.9758 万股的 0.09%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并以 21.8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9.60 万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2、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施晨骏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9)。

4、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2)。

5、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调整为 21.874 元/股, 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60 元(含 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22.00 元/股调整为 21.874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 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21.874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并以 21.874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39.6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7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1.874 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12授予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4 4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24授予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6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36授予之日起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8 30%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类别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7人) 39.60 7.92% 0.09%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9.60 7.92% 0.09%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7 日,并以 21.8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6.00 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历史波动率:12.7437%、15.0982%、14.891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348%(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数量(万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年2023(万元) 年2024(万元) 年2025(万元) 年2026(万元)
39.60 587.30 67.75 335.54 133.58 50.43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 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次 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 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芯股份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 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