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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ILIC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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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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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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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20050-00003 号

致: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芯股份”)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 南第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芯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 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 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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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 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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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6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对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 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 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 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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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 情形。公告将披露《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拟将 2022 年 2 月 14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1.13 元/股,向 7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7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1.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拟 将 2022 年 2 月 14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1.13 元/股,向 7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7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南第 4 号》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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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3.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4.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指南第 4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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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导致不属于上述任一授予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

1.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13 元/股。同 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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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3.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13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指南第 4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南第 4 号》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指南第 4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南第 4 号》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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