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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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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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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1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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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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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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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3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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