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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G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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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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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5 股票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0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一)方案调整前

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 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调整后

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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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价格、 定价原则及限售期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关于发行价格、定价 原则及限售期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调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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