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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PPSecurit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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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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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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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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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