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DBAPPSecurit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2
Apr 22, 2022
58080_rns_2022-04-22_2bf2f893-273e-4142-86d7-4e2f84fce7ef.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78.00元/股向符合条件 的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0.86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