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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PPSecurit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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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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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 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6 人变为 222 人;本 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0.0700 万股调整为 138.1200 万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780 万股调整为 10.028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总数不变,为 148.1480 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同意以 134.45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