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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PPSecurit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Aug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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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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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 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 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 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