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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PPSecurit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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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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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情况、公 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及资金需求的综合考虑,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该方案考虑了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和未来的实际情况,也兼顾了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同 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 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 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
三、《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 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方案合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已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
六、《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有 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我们 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具体事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确定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以 17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0.86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2.418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 归属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十一、《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定价公允、合 理,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出售 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