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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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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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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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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其他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 事规则第三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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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十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需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 期。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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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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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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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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