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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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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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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 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 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 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 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 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 形:

  •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 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 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证券部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情节 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职务 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 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本制度 第五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九条作出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 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