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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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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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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 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 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 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单位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 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相关信息及外部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 没收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 行修改。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