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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y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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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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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公司内 部董事及总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又称独立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即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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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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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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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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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五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 一 )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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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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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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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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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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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3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额高于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及公司拟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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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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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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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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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 一 )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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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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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5%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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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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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2 2 当 名或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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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OO 二 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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