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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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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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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 东大会”)。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受股东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董事会应严格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照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 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一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 二 )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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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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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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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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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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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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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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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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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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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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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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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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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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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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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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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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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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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 ( 十四 )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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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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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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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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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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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 不含投票代理权 ) 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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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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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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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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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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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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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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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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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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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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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 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 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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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信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 由股东本人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 一 ) 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二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 )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五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六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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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 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 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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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 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二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三 )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二十二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一 )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 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二 )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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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 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 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影响。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范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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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 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 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 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 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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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 二 ) 会议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 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 二 )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规范意见》第七条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三 )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按照《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 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 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主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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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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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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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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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 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 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 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在进行表决前应安 排股东自由发言的时间。股东要求发言的,须取得大会主持人的许可,大会主 持人不得无故拒绝股东的发言要求。要求发言的股东人数较多时,在时间允许 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尽量给予安排,股东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进行 发言。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四十七条 与会股东要求其回答问题的大会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解答股东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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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股东提出的质询。对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问题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应向股东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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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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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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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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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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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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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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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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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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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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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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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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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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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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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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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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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 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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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 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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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及行 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 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例和
提案内容。
第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利)的派发(或转 增)事项。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 )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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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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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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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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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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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七 )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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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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