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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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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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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玉红、陈静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决议;
-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方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16 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 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08,766,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84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无效 348609 股。
- 2、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84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无效 348609 股。
- 3、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08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弃权 0 股; 反对 160000 股;无效 348609 股。
- 4、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 10825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弃权 0 股;
反对 508609 股。
- 5、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084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无效 348609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 2011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1084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无效 348609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84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弃权 0 股; 反对 348609 股。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 82532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弃权 0 股;反对 348609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同意 82532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弃权 0 股;反对 348609 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20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