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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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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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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邹长坤、陈静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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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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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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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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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方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 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5,745,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 %。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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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2010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 4、 审议《2010 年度财务报告》; - 5、 审议《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审议《关于支付 201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方案》; - 7、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8、 审议《关于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超额部分追认及-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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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关于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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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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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20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