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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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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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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 ”)接受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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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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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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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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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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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 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84,860,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9%。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金 杜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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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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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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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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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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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2008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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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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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09 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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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08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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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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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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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支付独立董事 08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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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关于支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08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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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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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关于为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 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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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骞
马双驰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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