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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1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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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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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2000 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律师”)接受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2004 委托,就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大 2005 4 12 会的通知,已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 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名,代表股份数 138,801,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98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OO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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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王骞
签名:
2005 5 12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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