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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4

Jun 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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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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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2000 见》( 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律师)接受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章程;

  • 2 2004 4 8 、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的董事会决议;

  • 3 2004 4 10 、 年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大商集 2003

  •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4 2004 5 18 、 年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大商集 2003

  •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

  • 5 、公司 2004 年 6 月 9 日的董事会决议;

  • 6 2004 6 10 、公司 年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大 2003

  • 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延期召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 7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8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4 5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原定于 年 月 26 2004 4 10 日上午九时召开,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月 日在 指定报刊予以公告;

2004 5 18 年 月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本次年度股 2004 6 20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因故延期至 年 月 日召开,会议召开 的其他事项不变;

2004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 议案并延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次日对前述决议予以公告。根据 2004 6 25 该决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年 月 日上午九时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 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 名,代表股份数 124,567,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6.65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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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OO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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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李宏

签名:

2004 6 25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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