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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NG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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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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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 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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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 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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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限制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 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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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以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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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其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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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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