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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IN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5
Jun 23, 2015
52144_rns_2015-06-23_8ffeff75-7a86-408d-99df-416fd32d4798.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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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股東會紀念品洽領須知:
一、本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訂於一○四年六月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假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1號地 一、股東會紀念品:J a c k
下一樓(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舉行(受理股東報到時間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地點同開會 Wolfskin四季毯(紀念品
不足時,以約當等值物品
地點)。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103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監察人查核10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替代)。
。3.103年度對外背書保證情形報告。4.103年度年度募集公司債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103年度
二、貴股東如欲委託徵求人出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2.承認103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事項:1.討論分割本公司『長春段興 席股東會者,請於本開會
安街專案』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新設子公司案。2.討論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通知書第八聯委託人欄位
3.討論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四)臨時動議。 上簽名或蓋章,104年5月
二、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配案,擬提撥新臺幣329,434,335元,每股配發1.5元現金股利,俟本次東常會通 8日起至104年6月4日止(
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之,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所餘金 例假日除外),請洽徵求
額,依公平原則,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場所辦理(徵求限仟股(含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至一○四年六月十日止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以上)。
四、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本公司將於104年5月8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揭露於證基會網站,投 三、貴股東如不欲出席股東會
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鍵入網址(http://free.sfi.org.tw)至「委託書公告相關資料免費查詢系統」, 者(僅領取紀念品,或不
作委託出席用),請於
選擇「查詢委託書公告開會資料」後,輸入查詢條件即可。
104年6月5日起至104年6
五、除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http://mops.twse.com.tw/),特函奉達,並隨附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乙 月10日止至日盛證券股務
份。貴股東如欲親自出席,請於「出席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於會議當日攜至會場報到;如委託代理 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
人出席,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親自填妥代理人姓名、地址後,於開會五日前寄(送)達本公司股務 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樓)
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以便寄發出席簽到卡或出席證,憑以出席股東會。 領取紀念品(本開會通知
六、本公司委託書之統計驗證機構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書第四聯紀念品兌換券簽
此 致 章處簽名或蓋章)。恕不
貴股東 接受郵寄紀念品,逾期亦
不補發。
四、參加股東會者,請至會場
領取紀念品,發放至會議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結束。
開會通知暨現金股利匯款聲請書請即拆閱
捷運8號出口
104 本股代位於南京東路二段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電話:(02)25419977股務代理人 往西(南京西路)← 日盛證券 南京東路二段花旗銀行 →往東(松山)日盛銀行 與一江街口,靠近捷運松江南京站1號出口及8號出口,行經捷運松江南京站之公車路線皆有到達 國 內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彰化銀行 捷運1號出口 台灣銀行 郵資已付
日盛證券網址:www.jihsun.com.tw
股務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00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210號
股東 台啟
本股務代理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會在辦理
股務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及利用,相關資
料將依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保存;當事
人如欲行使相關權利,請逕洽本股務代理部。
188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印鑑卡 自即日起本股東依法行使一切股東權利時概以本印鑑卡所蓋印鑑為憑。 注意事項:1.新戶請檢核左列股東印鑑卡資料是否正確(若不正確,請於印鑑卡直接修
改並於修改處加蓋股東留存印鑑)。
戶名 未成年股東之 為維護股東權益,請務必(1)加蓋貴股東印鑑(2)自行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欄(3)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併寄回。
出生 身 分 證 2.未成年股東印鑑留存須由父母親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親雙方簽立同意
日期 統一編號 電話 書由一方代表蓋印鑑留存者,方可僅留存一方印鑑。未成年股東未領有身
戶籍 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地址 3.舊戶不須寄回。【如須更改戶籍或通訊地址請填印鑑卡並加蓋原留印鑑】
4.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貴股東以簽名為意思之表
通訊 達須本人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本股務代理部親自簽名,若通訊辦理一
地址 律以股東原留印鑑為憑。
188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現金股利匯款聲請書 經辦: 編號:
股東戶號 國民身分證號碼一 1. 貴股東請核對原登記匯款銀行資料,若無登記 104
(或統 編號) 或有不符及更正者,請重新登記,並蓋章後寄回
。(參加之金融機構附於背面說明) ※匯款作業恕
股東戶名 不接受農漁會之帳號。
2.匯費或郵資由 貴股東現金股利中扣除。
原 登 記 原 留 印 鑑 3.若因資料不符退匯,恕不再補辦匯款手續。
4.現金股利低於50元(含)者,本公司將另行通知領
匯款帳號
取。
辦理匯款 (限本人帳號) 登記,請由下方依次填寫。 5.同意現金股利匯款且帳號無誤者,本聯不必寄回。
變更後新開立 銀行名稱 銀行代號 銀 行 存 款 帳 號 不同意現金股利匯款者,改為郵寄
之銀行帳號 領取支票,請於此欄打ˇ。
(限本人帳戶) 親自領支票,請於此欄打ˇ。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 本簽到卡未經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加蓋登記章者無效
104 出席通知書
親自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一○四年六月十 104 委託 出席簽到卡
日舉行之股東常會,請 查照。
時間:104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此 致 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1號地下一樓(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戶號:
持有股數:
股東: 親自出席簽章處
戶號 領取紀念品
代 理 人 姓 名: 簽 章 處
股東:
代理人通訊地址:
戶名
股 東 戶 名:
股東通訊地址:
如欲委託出席
年 月 日 仍請於委託書
上簽名或蓋章
編號: 經辦: 188 達欣工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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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01-4648 者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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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 (
明 收
文
件 件
以 人)
備
核
驗)
D137-Z188-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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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段興安街專案」分割計畫書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達欣」)擬將其「長春段興安街專案」(即達欣工程 第九條 員工轉任雇用之處理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217 地號土地)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簡 達欣與受讓公司將依法定程序商定留用之員工,並徵詢其留用之意願。同 稱「長春段興安街專案」)分割移轉予其新設且將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簡稱「受 意留用員工將由受讓公司承認其於分割基準日前任職達欣之年資,或於符 讓公司」),作為受讓公司發行新股予達欣之對價(簡稱「本分割案」)。爰依企業 合相關法令之前提下由達欣與員工協商其他足以保障員工權益之方式。 併購法、公司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訂立本「長春段興安街專案」分割計畫書(簡稱「本 計畫書」)如下: 第十條 分割基準日 分割基準日訂為104 年8 月31 日,惟本分割案獲達欣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第一條 分割方式及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 因踐行相關法定程序或實務需求,而有調整分割基準日之必要時,由達欣 一、本分割案採取新設分割之方式,即達欣將其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相關 董事會訂定之。 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移轉予於分割基準日後新設之受讓 公司,並由受讓公司發行新股予達欣作為對價。 第十一條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與逾期處理 二、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如下: 一、達欣將於104 年6 月10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本分割案。 被分割公司: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營業之受讓公司:受讓公司(公司預查名稱:達林開發股份有限 二、本計畫書及其預定執行進度如有逾期未完成之情事時,由達欣董事會 公司) 視實際情形及需求,訂定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之召開日期, 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第二條 新設公司章程 詳附件一。 第十二條稅捐及費用之分攤 除本計畫書另有約定者外,因本計畫書之簽訂或履行所生之一切費用,均 第三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範圍、營業價值、資產、負債 由達欣負擔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本計畫書因未獲股東會 通過或相關主管機關否准或其他事由而不生效力,已發生之律師、會計師 一、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
除本計畫書另有約定者外,因本計畫書之簽訂或履行所生之一切費用,均 由達欣負擔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本計畫書因未獲股東會 通過或相關主管機關否准或其他事由而不生效力,已發生之律師、會計師 及相關費用由達欣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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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達欣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相關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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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達欣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所需之不動產物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 權、地上權)、銀行存款、銀行借款及應付款項等相關資產及負債(包 第十三條被分割公司實收資本額變更 括有形及無形資產)。 達欣之實收資本額除依第六條或另依其他法律規定為股份銷除減資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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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達欣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 相關契約 (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契約、 本分割案完成後將維持原有股本,不予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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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達欣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 相關契約 (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契約、 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及其他相關契約)、訴訟案件、法律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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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法律地位、執照、許可與相關權益。惟前開契約、訴訟案件、 法律關係、法律地位、執照、許可與相關權益之移轉,依契約或法 令需徵得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同意者,需經該相對人或第三人同意後 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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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分割案依企業併購法行之,倘有新訂法律公佈實施且較有利者,得 適用該最有利之相關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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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書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倘本計畫書有任何爭議,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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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達欣於分割基準日前所擁有之土地、不動產物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 權、地上權)、營業秘密,凡屬達欣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必要之部 分,將提供予公司使用。達欣及受讓公司應相互配合辦理前揭不動 產物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地上權)之權利移轉手續、權利維護 手續及相關資料、文件、程式之提供,以使另一方得以行使相關權 利。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
一、本計畫書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 之部分無效,其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 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由達欣股東會授權其董事會於合法 範圍內另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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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與長春段興安街專案相關之資產、負債、權利義務關係、權益、 分割讓與之營業/財產已享有而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執 照、許可及相關法律關係、事實關係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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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書之任何條款,如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而有變更必要者,由 達欣董事會依該主管機關之核示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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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臺 幣(以下同)702,658,238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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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書須經提報達欣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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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分割讓與之資產如附件二,預計為 1,322,558,2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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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書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法令及主管機關未規定時,由達欣股東會授權其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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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書之附件為本計畫書之一部分。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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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分割讓與之負債如附件二,預計為619,9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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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達欣民國(以下同) 103 年12 月31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計算之,待 分割基準日時,始依本計畫書第五條之約定進行調整。
附件一:達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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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擬分割資產之民國103 年12 月31 日資產負債之帳面價值 附件三:獨立專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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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承受營業之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數量及種類,及被分割公司讓與營業換取 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數量及種類,及其計算方式 一、發行股數:達欣分割讓與而由受讓公司承受之營業價值預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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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本計畫書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人正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3 月 2 0 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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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658,238 元,受讓公司就其承受之營業價值應發行普通股 70,265,823 股予達欣,每股10 元;達欣分割讓與營業將換取受讓公 司發行之普通股共70,265,823 股,每股10 元。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 由受讓公司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 值,以現金乙次給付予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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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依據:前揭發行股數,係參酌達欣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 面價值及分割價值換股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訂定之,專家意見書內容 詳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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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讓公司應於分割基準日後依法完成設立登記,並發行普通股股票予 達欣;自本分割案完成後,達欣直接持有受讓公司百分之百股份。
第五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及換取承受營業之新設公司發行 股數之調整 本分割案擬分割之資產、負債、營業價值及所定換取受讓公司所發行股數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由達欣股東會授權其董事會調整之:
達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達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二、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三、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四、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五、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六、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七、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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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欣擬分割之資產及負債,隨營業活動、投資或融資行為而產生明細 或金額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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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達欣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因資產重估、折舊、攤銷、增添或減 損,致明細或金額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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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達欣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清償之債務,係屬本計畫之分割讓與範 圍,則授權由達欣董事會調整第三條所訂之營業範圍、營業價值、資 產及負債,如因此必須調整受讓公司發行新股之數量或價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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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達欣董事會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或因法令變更或相關主管機 關核示而有調整之必要者。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異議股東股份之收買及銷除 達欣之股東,就本分割案有關事項或本計畫書依法表示異議者,達欣應依 法律規定買回該異議股東所持有股份;因此所買回之股份應依法處分或辦 理銷除,並為變更登記。 第七條 債權人通知及公告之義務 本分割案經達欣股東會決議通過分割後,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 錄,並向其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分割決議,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 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倘債權人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達欣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分割後權利義務之承受及相關事項 一、自分割基準日起,達欣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 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受讓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 相關手續,達欣應配合為之。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702,658,230元整,分為70,265,823股,每股金 額新臺幣壹拾元整,全額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第七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 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 得為之。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如有重複 者,以先送達者為有效,但聲明撤銷前項委託者,不在此限。
- 二、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達欣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受讓公司應就分 割前達欣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 條第五項規定與達欣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 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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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
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開之,以董事長為主
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議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之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
察人就任時止。
第十八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辦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之。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
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送監察人審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息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再分配予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董事、監察人酬勞百
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另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必要時得酌
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於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月日。
達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人正
(附件二)
達欣公司擬分割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相關營業資產負債帳面價值
單位:新台幣元
科目名稱 金額
在建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 $161,087,359
預付費用-權利金 $1,161,470,879
資產帳面價值小計 $1,322,558,238
長期借款-擔保借款 $619,900,000
負債小計 $619,900,000
資產帳面價值減負債後之淨額 $702,658,238
資料來源:達欣公司提供 ( 係依達欣公司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財務報表所載之帳面價值。 )
恆
業
承
(02)2601-4648印
D137-Z188-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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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 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開之,以董事長為主 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議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之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 察人就任時止。
第十八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九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辦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之。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 常水準支給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息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再分配予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董事、監察人酬勞百 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另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必要時得酌 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於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科目名稱 | 金額 |
| 在建工程-長春段興安街專案 | $161,087,359 |
| 預付費用-權利金 | $1,161,470,879 |
| 資產帳面價值小計 | $1,322,558,238 |
| 長期借款-擔保借款 | $619,900,000 |
| 負債小計 | 0 0 0,0 0 9,9 1 6 $ |
| 資產帳面價值減負債後之淨額 | $702,658,238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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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股東常會委託書徵求人彙總名單 股東常會日期 104 年 6 月 10 日
| 序號 | 徵求人 | 委任股東 | 擬支持董事、 監察人 被選舉人名單 |
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 理念(以二百字為限) |
徵求場所名稱或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 名稱(請簡明扼要記載,無須逐一列舉) |
第 五 聯 |
|---|---|---|---|---|---|---|
| 1 | 日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簡 稱:日盛證券、 日盛證) |
品欣投資(股) 有限公司 王人治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日盛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徵求場所 電話(02)2541-9977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85 號7 樓、1 樓及 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10 號1 樓 2.長龍會議顧問(股)公司全省徵求場所 台北市博愛路80 號 電話(02)2388-8750 3.全通事務處理(股)公司全省徵求場所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1 巷22 號 電話(02)2521-2335 4.台總(股)公司省徵求場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5 段159 號8 樓 電話(02)2765-1118 5.聯洲企管顧問(股)公司省徵求場所 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6 號3 樓 電話(02)2382-5390 徵求期間:104.5.8-104.6.4 (徵求限仟股(含)以上) |
註:1.以上資料係屬彙總資料,股東如須查詢詳細資料請參照本開會通知書上載明公告日報或證基會網站(http://free.sfi.org.tw/)查詢。 2.依委託書規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由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者,須填列委任股東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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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號 樓
達 欣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務代理人
日 盛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
寄件人
姓名:
年 月 日 住 址
啟用日期 年 月 日 資料核對: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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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聯
貼 票
請 郵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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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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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使用須知 ����004 臺����灣 銀 行 ����12 ����081 匯 ����豐 銀 行 ����12,14 ����188 台南三信���� ����14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 005 土 地 銀 行 12 101 瑞 興 商 銀 13,14 204 高雄三信 14 知書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 006007 合第 庫一 商銀 銀行 13,1111 102103 華臺灣新光商銀泰 銀 行 1313 215216 花蓮一信花蓮二信 14,1314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008 華 南 銀 行 12 104 台 北 五 信 14 222 澎湖一信 14 三、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為限。 009011012 彰上台 化海北 銀銀富 行行邦 141412 108114115 陽基基 信隆隆 銀一二 行信信 11,121311 223224700 澎湖二信金門信合社中華郵政 141414 四、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受託代理人若非股東 五、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六、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七、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 身份,請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 013016017018021025039040048 國高兆農花旗(台灣)商銀首澳中臺 泰雄豐業都盛華灣 世銀商金銀銀開工 華行銀庫行行發銀 12,11,147,9-1411,13121114101412 118119120124127130132146147 板淡淡水信合社宜蘭信合社桃園信合社新新台三 信水竹竹中信 銀一一三二銀 行信信信信行 141314141114131410 803805806807808809810812814 聯邦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凱基銀行星展銀行台新銀行大眾銀行 121414141312121412 八、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之。 050052 臺渣打國際商銀灣 企 銀 11,12,1411 158161 彰彰 化化 一五 信信 1414 815816 日盛銀行安泰銀行 1414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 053 台 中 商 銀 12 162 彰 化 六 信 13 822 中國信託 12-13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054 京 城 銀 行 12 163 彰 化 十 信 13 九、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072 德意志銀行 14 165 鹿港信合社 14 務代理部。 075 東 亞 銀 行 14 178 嘉義三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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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委 託人 ( 股 東) 編號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 簽名或蓋章
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04年6月10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
權行使股東權利: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
案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1.承認10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1)○承認(2)○反對(3)○棄權
2.承認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1)○承認(2)○反對(3)○棄權 徵 求 人 簽名或蓋章
3.討論分割本公司『長春段興安街專案』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
業)新設子公司案。 (1)○贊成(2)○反對(3)○棄權
4.討論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1)○贊成(2)○反對(3)○棄權
5.討論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1)○贊成(2)○反對(3)○棄權
6.臨時動議。 受 託 代 理 人 簽名或蓋章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
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
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
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 致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 104 年 月 日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經辦: 188 達欣工程
一 二
、禁止 、發現 實者 股東 持有 第八
交付 違法 ,最 戶號 股數 聯
現 取 高 :
金或 得及 給予 戶 貴
其 使 檢 股
他利 用委 舉獎 名 東
益 託 金 如
之價購 書,可 五萬元 戶 委託
委託 檢附 ,檢 號 代
書行 具體 舉電 姓 或名 理
為 事 話 名 稱 人
。 證向集保 ():○二 戶 出席
結 二 號 請
算 五 姓 或 填
所檢 四七 名 名稱 妥
舉 三 身分或統 此
, 七 證一
經查證 三三。 字號住編號 聯寄
屬 址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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