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Jul 31, 2019
56462_rns_2019-07-31_e9c49229-653d-465d-b0ce-c287baa7b5f4.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56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
单独持有 37.38%股份的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7 月 19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股东大 会规则》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 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公司 2019 年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均保持不变。
-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
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股份 321,643,3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867%。参会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
2、《关于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出让长兴岛土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