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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Mar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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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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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0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 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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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27,694,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086%。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17 年 3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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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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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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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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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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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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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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