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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5

Jun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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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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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U LAW FIRM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

NO.328 Changjiang Middle Road HeFei City, AnHui province of China 中国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328 号 TEL:+86-551-68109590

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 号》”)等有关规定,安徽征 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大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就科大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 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 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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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 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于2015 年4 月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15 年4 月2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4、2015 年6 月1 日,公司召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相关程序

1、2015 年6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63,895,7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8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 股。该利润分配 方案已于2015 年5 月4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同时由于原激励对象杨安 葆、王刚、彭仙逸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赵志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四 人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6 万股。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总数由1,279.08 万股调整为1,271.48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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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人调整为213 人,授予价格由18.45 元/股调整为9.67 元/股

该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确定2015 年6 月5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213 名激励对象1,271.48 万股限制性股票。

2、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肯定 的独立意见。

3、2015 年6 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 年6 月5 日,满足授 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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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1、根据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 日为2015 年6 月5 日。

  •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1,271.48 万股,授予对象为213 人,包括公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67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程序,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上述授予事项,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应的证券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 量、授予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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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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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金有平 金有平: 葛玉忠:2015 年6 月5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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